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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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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这笔贷款是佀某某己本人贷的款,但是这笔贷款没有给佀某某己本人,取款凭条上是我签的字,这是我利用我担任纸房信用社信贷员职务之便将佀某某己的名字贷的款,用于还超期贷款了。具体还的谁的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这笔贷款是佀某某己本人贷的款,但是这笔贷款没有给佀某某己本人,取款凭条上是我签的字,这是我利用我担任纸房信用社信贷员职务之便将佀某某己的名字贷的款,用于还超期贷款了。具体还的谁的贷款在纸房信用社会计那儿能查。

关于此笔贷款,证人佀某某己证言证明其未收到该笔贷款;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系陈某某取款并在取款凭条上签字,用于归还超期贷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某某经佀某某己同意使用该款项,故认定陈某某挪用该笔贷款。陈某某关于未挪用该笔贷款的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陈某某不是挪用资金主体的意见不予采纳。

十二、2012年2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纸房信用社信贷员职务之便,冒用清丰县纸房乡陈庄村陈某勋的名义贷款4.8万元挪作他用,至今未归还。

认定证据:

1、书证:借款借据、存款凭条、取款凭条、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等贷款手续。

2、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几年前其和丈夫陈某勋在纸房信用社贷过款,到期后其已归还;该笔贷款其不知道,上面的签字也不是其和其丈夫陈某勋的签字。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这笔贷款我知道,几年前陈某勋贷过几万元钱,一直没有还,为了完成贷款不良率我就将这笔贷款一直换借据;存、取款凭条是我签的字,其他是陈某勋本人签的。

关于此笔贷款,证人王某甲证明其和丈夫陈某勋未办理该笔贷款,且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取款凭条系陈某某签字。现无证据证明陈某某将款项交给陈某勋使用或经陈某勋同意使用该款,故认定陈某某挪用该笔贷款。陈某某及辩护人关于未挪用该笔贷款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挪用的数额,借款借据及存、取款凭条显示该笔贷款为4.8万元,故认定陈某某挪用数额为4.8万元。

十三、2012年2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纸房信用社信贷员职务之便,冒用清丰县纸房乡孙庄村王某甲的名义贷款3万元挪作他用,至今未归还。

认定证据:

1、书证:借款借据、存款凭条、取款凭条、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等贷款手续。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其丈夫是王某甲,其不知道该笔贷款,手续上面的签字也不是其和其丈夫王某甲的签字。

(2)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其不知道该笔贷款。

(3)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其用李彦彩、王某甲的身份证找陈某某办过贷款,但是贷款一直没有下来,其把李彦彩、王某甲的身份证交给陈某某,李彦彩、王某甲没有去信用社办过贷款手续,停了有一年多其才把李彦彩、王某甲的身份证要过来。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这笔贷款王某甲本人不知道,开始是王某甲的老丈人李某甲用了这笔贷款,李某甲一直没有还,这是我利用我担任纸房信用社信贷员职务之便用王某甲的名字重新立贷款,取款凭条上我签的王某甲的名字,钱是我取的,用于还王某甲的贷款本息了。

庭审中供述:借据不是王某甲签的字,是王某甲妻子或岳父签的,存、取款凭条是我签的字。

关于此笔贷款,证人王某甲、李某甲、李某甲均证明未办理该笔贷款,且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取款凭条系陈某某签字。现无证据证明陈某某将款项交给王某甲或李某甲使用,故认定陈某某挪用该笔贷款。陈某某及辩护人关于未挪用该笔贷款的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证据:

1、书证

(1)户籍证明:陈某某,于1962年10月29日出生。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

(3)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证明:陈某某于2000年3月至2013年5月任清丰县纸房信用社信贷员,2013年5月13日给予开除纪律处分。

(4)纸房信用社出具的信贷人员岗位职责:···二、坚持贷款“三查”制度,具体做好贷款“放、管、收”全过程的各项工作。三、监督借款单位(人)合理使用信贷资金,掌握其生产经营活动及发展趋势···五、积极清收不良贷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5)纸房信用社证明,显示公诉机关指控的陈某甲等21名借款人的贷款至今未归还信用社。

(6)纸房信用社情况说明:经查询档案,无陈某甲、王洪甫、陈红朝、陈某乙、陈志亮、陈某勋、王某甲等人的还款手续。在落实陈某某贷款过程中,陈某某所挪用资金中,无法落实清楚是否顶借不良贷款。2013年3月14日,陈某庚、佀某某己等人去联社、银监局告状上访,经落实陈某某办理借名贷款自己挪用,已构成刑事犯罪,经联社研究决定移交公安机关。

2、证人证言

(1)证人冯某某证言:我在纸房信用社担任会计,主要负责贷款的发放、审核贷款手续要素。经信贷员陈某某办的贷款,一般都是更换借据的方式还贷款;经信贷员陈某某办的贷款,有的是本人领取走的,有的是陈某某代办的,代办的都是陈某某领取走的,陈某某都有签名。借据都是两联,这两联都是银行发放贷款时出具的借据,第二联是第一联复写的,2012年以前的老借据,第一联是传票那一联,不需要借款人签字,新的借据第二联是传票那一联,需要贷款人签字。按规定必须本人办理,陈某某办理贷款时,那时候还不要求贷款人照相,但是贷款发放时信贷员陈某某拿着填写好的借款借据给我审核,我主要看是否缺手续,手续要素是否完整,贷款手续是否是贷款人本人签字我不清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