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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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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关于此笔贷款,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将该笔贷款取出后归还信用社超期贷款,证人周某某、邵某某证言证明不知道该笔贷款,现无证据证明陈某某将款项交给陈红朝、邵某某使用,故认定陈某某挪用该笔贷款。陈某

关于此笔贷款,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将该笔贷款取出后归还信用社超期贷款,证人周某某、邵某某证言证明不知道该笔贷款,现无证据证明陈某某将款项交给陈红朝、邵某某使用,故认定陈某某挪用该笔贷款。陈某某及辩护人关于未挪用该笔贷款的意见不予采纳。

三、2010年12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纸房信用社信贷员职务之便,冒用纸房乡乜庄村陈某乙的名义贷款3.5万元挪作他用,至今未归还。

认定证据:

1、书证:借款借据、存款凭条、取款凭条、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等贷款手续。

2、证人孙某某证言,证明陈某乙是其丈夫,其和丈夫在纸房信用社贷过款,本金和利息已还给陈某某;其不知道该笔贷款,贷款手续上也不是其和丈夫的签字。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这是陈某乙本人贷的款,陈某乙一直没有还,我就给陈某乙一直换借据。换借据陈某乙本人不知道。

庭审中供述:除存、取款凭条是我代陈某乙签的,其余都是陈某乙本人签的。这一次换借据陈某乙知道。

关于此笔贷款,证人孙某某否认其和陈某乙办理该笔贷款,且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换借据陈某乙本人不知道,现无证据证明陈某某将款项交给陈某乙使用,故认定陈某某挪用该笔贷款。陈某某及辩护人关于未挪用该笔贷款的意见不予采纳。

四、2011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纸房信用社信贷员职务之便,冒领清丰县纸房乡雨淋头村孙某某的贷款65210元挪作他用,至今未归还。

认定证据:

1、书证:借款借据、存款凭条、取款凭条、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等贷款手续。其中取款凭条6张:除1张取款4868.70元的凭条显示客户签名为“孙某某”外,另5张取款凭条共计65210元有4张显示代办人处签名为“某某”,有1张显示代办人处签名为“陈某某”。

2、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某证言,证明该笔贷款是其申请的贷款,但贷款一直没有下来,其一分钱没用。

(2)证人陈某戊证言,证明其在纸房信用社任主任,孙某某的8万元,贷款出来后孙某某本人不知道,是陈某某截留了。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这笔贷款申请贷款手续是孙某某本人贷的款,但是这笔贷款下来时孙某某本人不知道,取款凭条上是我签的字,这笔贷款也是为了完成不良贷款率,将这笔贷款用于还不良贷款了。

庭审中供述:贷款手续是孙某某本人签的字,取款凭条除一张是孙某某签的,其余都是我签的;我没有截留,存款本在陈某戊手里,陈某戊为还不良贷款让我在存、取款凭条上签字,具体还哪一笔不良贷款记不清了。

关于此笔贷款,被告人陈某某供述显示孙某某帐户取款65210元的5张取款凭条系陈某某签字,且证人孙某某证明其未领取该笔贷款,故认定陈某某未经孙某某同意挪用该笔贷款中的65210元。该笔贷款的其余款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某取款并使用,故认定陈某某挪用该笔贷款的数额为65210元。陈某某关于未挪用该笔贷款的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陈某某不是挪用资金主体的意见不予采纳。

五、2011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纸房信用社信贷员职务之便,将以其儿子陈某丙的名义贷款10万元挪作他用,至今未归还。

六、2011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纸房信用社信贷员职务之便,将以其儿子陈某丁的名义贷款10万元中的6万元挪作他用,至今未归还。

上述两款事实,认定证据:

1、书证:借款借据、存款凭条、取款凭条、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等贷款手续。

2、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丙证言:贷款手续是我签的字,但是我没有拿到现金。我没有花一分钱,让我父亲陈某某还其他人超期贷款了;我没有用这笔贷款,我也不还这笔贷款;当时是纸房信用社主任陈某戊让我过来办的贷款手续,陈某戊说用我的贷款手续顶信用社的不良贷款。

(2)证人丁某某证言:我和陈某丙是夫妻关系,我不知道这笔贷款,贷款手续的签字也不是我签的字。

(3)证人陈某丁证言:纸房信用社主任陈某戊给我和哥哥陈某丙打电话说让我们去纸房信用社办贷款,用我们的名字办出来贷款还不良贷款,贷了10万元,陈某戊没有让我拿走贷款,4万元还我以前贷款,剩余的6万元我一分钱也没有拿,顶不良贷款了;这笔贷款我同意让我父亲陈某某使用剩余的6万元。

(4)证人贺某某证言:我和陈某丁是夫妻关系,我不知道这笔贷款。

(5)证人陈某戊证言:陈某某让其儿子陈某丙、陈某丁去纸房信用社办的贷款手续,我没有给陈某丙、陈某丁他们打过电话;我安排陈某己拿着陈某某的儿子陈某丙、陈某丁各贷款10万元的存款折,当时有人告陈某某截留贷款人的贷款,陈某某将截留的贷款自己用了,一直有人告状,所以陈某某就让其两个儿子在纸房信用社重新立了两笔10万元的贷款,还了告状人的贷款了。

(6)证人陈某己证言:我在纸房信用社担任出纳,主要负责办理日常存取款业务;陈某某一般都是更换借据的方式还贷款;陈某某的两个儿子陈某丙、陈某丁各贷款10万元,当时陈某戊主任没有让我给陈某某,让陈某某下老贷款了,陈某某让下谁的贷款我就下谁的贷款,具体还谁的贷款我不清楚;这两笔贷款手续信贷员是陈某某,是陈某某办的贷款手续;当时有人告陈某某的状,陈某戊怕陈某某再将这两笔贷款挪用,只是安排我拿着存款折,这两笔贷款是陈某某办的,也是陈某某下的逾期贷款,下贷款还是陈某某下;是陈某某让陈某丙、陈某丁去纸房信用社办的贷款。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在侦查阶段供述:陈某丙、陈某丁的贷款是他们本人贷的款,他们自己用了。

庭审中供述:贷款手续及存、取款凭条都是陈某丙、陈某丁本人签的,按借据说是陈某丙、陈某丁用了,实际还信用社的不良贷款了,有经我手的,有没经我手的,是陈某戊操作的;我没有让我儿子去信用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