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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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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范、岳某某、黄某某、魏某某、王某甲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五、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王守范与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预谋后,以中平能化集团需购买矿泉水为名,由王某甲负责联系,将辽宁省沈阳市某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甲骗至平顶山市卫东区肘子刘饭店,从赵某甲处骗得吃饭消费

五、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王守范与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预谋后,以中平能化集团需购买矿泉水为名,由王某甲负责联系,将辽宁省沈阳市某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甲骗至平顶山市卫东区肘子刘饭店,从赵某甲处骗得吃饭消费及现金,价值共计77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和辨认笔录。

2.被告人王守范、黄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五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

4.被告人王守范在平顶山市卫东区的租房协议1份。

5.被告人王守范等人伪造的中国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订货合同。

6.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制作的被告人王守范、岳某某在肘子刘饭店实施诈骗的视频截图。

7.五名被告人的抓获经过4份。

8.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2份。

9.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天宏焦化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2份。

10.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制作的对被告人王守范、岳某某、黄某某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建东小区租赁房的搜查笔录1份。

11.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制作的对被告人魏某某在平顶山市卫东区焦化厂家属院租赁房的搜查笔录一份。

12.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制作的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

13.证人赵某丙的证述。

14.证人王某戊的证述。

15.证人戴某某的证述。

16.证人李某某的证述。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六、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以中平能化集团需购买茶叶为名,将河南省郑州市丰庆路“某茶叶”店主陈某甲骗至平顶山市卫东区建东小区,从陈某甲处骗得茶叶、香烟等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制作的被害人陈某甲对自称平煤建工集团的王某己经理的王某甲的辨认笔录及说明。

2.陈某甲述称,我在郑州市丰庆路北茶城经营一家茶叶店。2014年4月20日左右的一天,我接到一固定电话号码,是一个男的打的,他自称是平煤神马集团负责采购的,说准备给单位员工发福利,想采购一批茶叶,让我带点样品过来再谈。130***的手机给我发了一条短信,内容是“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负责人,王经理,号码130***”。他又打电话让我带点普洱茶、铁观音和毛尖到平顶山市谈生意。2014年4月25日下午我和刘某乙开着车到平顶山。当时从店里带了1斤铁观音,2盒普洱茶,1斤毛尖。下午17时许我们赶到平顶山市后,我们在矿工路与东安路口附近某茶楼等他,21时30分许,那个王经理过去找到我们,说他是平煤神马集团管采购部的经理王某己,他们准备采购一千多斤茶叶发福利,他问我茶叶的价格,又从随身带的档案袋里拿出了一份空白的合同给我看,抬头是平煤神马集团建工集团。我们谈了一会,他又说五一后带人到郑州再签合同。我们就准备走,王某己把我带来的茶叶拿着说给领导看看。我们开车把他送到建东小区他处长家,在小区门口,王某己准备让我买“中华”烟,我当时感觉不对就说没有带那么多钱,王某己就让我买了两条“芙蓉王”烟,花了460块钱。十来天后,我感觉不对劲,就顺路来了平顶山,找人问了问发现被骗了,当时没有报案。我损失1斤铁观音1300元,2盒普洱茶800元,1斤毛尖800元,2条芙蓉王烟460元,一共3360元。王某己身高1米75左右,圆脸,头发长,五十岁左右,本地口音。

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称,这个手机号是我的,但我没有和陈某甲或任何卖茶叶的联系过,我不认识他,也没有收取过茶叶和香烟。

4.五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

5.被告人王守范在平顶山市卫东区的租房协议1份。

6.被告人王守范等人伪造的中国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订货合同。

7.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制作的被告人王守范、岳某某在肘子刘饭店实施诈骗的视频截图。

8.五名被告人的抓获经过4份。

9.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2份。

10.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天宏焦化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2份。

11.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制作的对被告人王守范、岳某某、黄某某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建东小区租赁房的搜查笔录1份。

12.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制作的对被告人魏某某在平顶山市卫东区焦化厂家属院租赁房的搜查笔录一份。

13.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制作的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

14.证人赵某丙的证述。

15.证人王某戊的证述。

16.证人戴某某的证述。

17.证人李某某的证述。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七、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守范与被告人黄某某预谋后,以中平能化集团需购买白酒为名,由黄某某负责联系,将安徽省亳州市安徽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朱某某骗至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业宾馆”,从朱某某处骗得白酒6瓶(售价为1036元),后黄某某又让朱某某通过快递邮寄白酒12瓶(售价为186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安徽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发货清单两张。

2.亳州市百顺物流托运单。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

4.被告人王守范、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五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

6.被告人王守范在平顶山市卫东区的租房协议1份。

7.被告人王守范等人伪造的中国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订货合同。

8.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制作的被告人王守范、岳某某在肘子刘饭店实施诈骗的视频截图。

9.五名被告人的抓获经过4份。

10.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2份。

11.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天宏焦化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2份。

12.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制作的对被告人王守范、岳某某、黄某某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建东小区租赁房的搜查笔录1份。

13.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制作的对被告人魏某某在平顶山市卫东区焦化厂家属院租赁房的搜查笔录一份。

14.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制作的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

15.证人赵某丙的证述。

16.证人王某戊的证述。

17.证人戴某某的证述。

18.证人李某某的证述。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