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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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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涛、刘可中等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4、被告人张庆旗供述:十几天前,陈建涛找到我,他说他和邢某某、刘可中、王彦民他们在中石油管线上打了孔,接了管子,准备用我的颗粒厂,将管子接到我的厂子里放油,我就同意了。后来我还帮着陈建涛他们在我厂子外

4、被告人张庆旗供述:十几天前,陈建涛找到我,他说他和邢某某、刘可中、王彦民他们在中石油管线上打了孔,接了管子,准备用我的颗粒厂,将管子接到我的厂子里放油,我就同意了。后来我还帮着陈建涛他们在我厂子外面接管子,后来在我厂子内的东屋里挖了一个大坑用来储备油。储油坑深2米多,宽2米多,长5米左右,陈建涛用尺子量了量说这坑能储存二、三十吨原油。2013年7月10日晚上,储油的坑快满了,陈建涛找人拉走了一车油,买油的大车是陈建涛联系的,齐头车,方形车斗上包着塑料布,看着能装20多吨,装满油以后才走的,拉走以后油坑剩没多少油。我们还没有来得及分钱就被你们抓获了。陈建涛找到我说用我的厂子的时候,我和陈建涛、刘可中、王彦民我们四个人在一起说的,邢某某当时有事没有去。当时说好我们偷了油挣到钱以后按股分钱,邢某某占两股,陈建涛、刘可中、王彦民和我各占一股,后来我提出来用我的厂子,出了事怎么办,邢某某说再分出来一股给我。出了事找人顶罪,多分给我一股给顶罪的人。刘可中又提出来说他的厂子离我的厂子近,他平时看着点多操点心,想多分一点,他自己提出来要1.3股,后来算基本定下来了,按股分钱,一共分成7.3股,邢某某分两股,陈建涛、王彦民各占一股,我占一股,我再找个顶罪的人占一股,刘可中占1.3股。

5、被告人邢某某供述:今年春天,陈建涛因为在柳屯二中挖洞偷油被公安局上网了,我就找陈建涛让陈建涛投案。过一段时间,陈建涛就到我厂子里找到我说向我借钱,我问他啥事他也没给我说,后来我一直问他借钱干啥用,陈建涛才跟我说是在管线上打孔偷油用的,他说是在柳屯朔村南边的濮临输油管线上偷油,我问他都跟谁一起偷油,他说他和刘可中、王彦民、张庆旗他们四个人,陈建涛说我借给他的钱让我算两个股份。今年7月份一天,陈建涛给我说出油了,几个伙计一块商量一下看怎么办,然后陈建涛就先到了我厂子的办公室,过一会儿王彦民、刘可中、张庆旗也一起来到了我的办公室。他们来到后就说股份的事,他们在我办公室内乱吵吵,说的是给我两个股份,张庆旗两个股份,王彦民一个股份,陈建涛一个股份,刘可中一个多点,当时李信村的支书靳克志找我说协调他村征地一事,我就给他们几个说:“我这有事呢,你们先走吧。”他们几个就从我厂子里走了。当时,我就借给了陈建涛32000元钱,当时我也不知道他是偷油用的。我不清楚他们为什么到我的办公室商量股份的事,他们是觉得我在柳屯比较熟悉,想让我算个股份,所以就去了我的办公室商量股份。他们说给我两个股份,但是我没要。

6、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过了年一天晚上,王彦民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活问我干不,一天300元钱。过了一会,王彦民开他的面包车接了我,我问他:“干啥活了?”王彦民说:“挖土去,到那里就知道了。”然后到了柳屯镇小集村南边的地里。到地里的时候大约23点了,我从车上下来。过了一会儿,王彦民让我过去,我就去了一个废机井旁,除了王彦民还有两个男的在那里。我一看是从一个废机井里面往西北方向挖土了,就知道肯定是挖土偷油了,我为了挣两个工资,就在那里挖了一晚上。比较瘦的那个男子钻到洞里挖土,我在机井地下用盆子往麻袋里装土,那个胖子和王彦民在井口上面拉土,我也不知道他俩的具体分工,干到天快亮时,我坐王彦民的车回家了。过了一、二天的一个晚上,王彦民又给我打电话说:“我们挖好了,你去焊管子吧,给我400元钱,”我当时答应了。过了半个小时王彦民开车把我接到机井旁边,我顺着绳梯到机井的洞里,王彦民给我送下去三块电瓶还有一段焊把线,我下去时就已有一个白铁管子在输油管线下面了,我就用焊把线把它们焊在了一起,焊了有十分钟就焊好了,然后我就出来了。然后那个胖子下到洞里面了,是安装阀门了,我出来以后就往西走了,等到天快亮时王彦民把我送到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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