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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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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涛、刘可中等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3、证人王某甲证言:我们挖地道埋管子准备偷油,我没想参与偷油,只是帮陈建涛挖地道挣个工钱。在濮阳县柳屯镇转盘向西一个学校旁边的一个废院内挖地洞,向下挖3米深,然后向西南方向挖,陈建涛让我们向西挖100多米

3、证人王某甲证言:我们挖地道埋管子准备偷油,我没想参与偷油,只是帮陈建涛挖地道挣个工钱。在濮阳县柳屯镇转盘向西一个学校旁边的一个废院内挖地洞,向下挖3米深,然后向西南方向挖,陈建涛让我们向西挖100多米深,你们抓住我们时已向西挖了有30多米远。我找了强的,刘某某。陈建涛找的清丰的那个人负责我们的日常生活。刚开始我们四个人干,我们干了两三天,陈建涛又找来四五个人跟我们一起干。刚开始陈建涛没有给我说是偷油,说是埋管子,挖了有六七天我要工资,陈建涛说等出了油,不会亏我们的,我才知道挖洞是为了偷油的。

4、证人黄某某证言:我是从濮阳县一个乡镇的废弃院内挖地道时被带来的,挖了有六七天了,是老明把我叫过来的,我和老明是在安阳时通过喝酒时认识的,他那时在安阳卖烧烤。过了一天俺村的刘某某也过来了。今天晚上我们八个人,其中一个老胖,负责我们的日常生活,他在洞口看着向外运土的机器。其他人都不认识,其中有三个人是今天晚上刚来的,刚开始挖的,这些人我都不认识。

5、证人刘某某证言:2013年1月7日20时许,我和别人在柳屯一个院子里掏地洞,正掏时你们公安局的把我们带到柳屯派出所了。我们共八个人,我和黄志强、老明,还有五个男的不知叫啥名字,这五个中间其中三个是第一天来的。打洞的目的是一个濮阳的男的准备往管子上打眼偷油,我们给他打洞。管子是一条输油管线,管线的位置就在我们掏地洞南边那个学校西墙外头,具体是输送的成品油还是原油我不清楚。我是老明打电话叫来的,他电话中说:“人家准备在管线上打孔偷油了,你只管掏洞就可以了,一晚上200元钱。”当天我就和老明去三厂附近了,一个濮阳的男子给我们安排了旅社,管我们吃住,就是他安排的我们挖土,他准备在管道上偷油了。我和黄志强负责掏地洞,老明和清丰的那名男子负责往外运土。那个男子后来给我们买了一个卷扬机,又给我们找了四个人,这四个人不清楚是哪儿的,主要负责往外运土。掏出来的土用编织袋装着在那个院子的东屋里,掏了有40米远。我们只负责打洞不参与偷油。我和老明、黄志强知道打洞是用来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的。

6、证人程某某证言:老板为了打孔盗油才挖的洞。白天不干活,在什八郎转盘西边一个旅社里住,清丰县的一个人领着吃饭,拿着干活场子的钥匙。我们在柳屯十八郞转盘往西路南的一个学校北边那,一个废厂子里边,我们挖的洞就是你们今天抓我们的那地方,在那个废厂子的靠南边的一间屋里挖的洞,实际上就是一个地道,老板为了打孔盗窃原油才挖的洞。其他几个都知道挖洞的目的是偷油用的,我想着也不是啥好事,白天不让干,晚上还偷偷摸摸的不让问,我知道是从输油管线上打孔偷油。

7、证人郭某某证言:今天上午10点多钟,程某某打电话叫的我,说有个活,晚上8点到凌晨5点,每晚150元,挖土倒土,他说这事不犯法。我又叫上了我的小舅子晁某某。下午6点,程某某和一个老板开了一辆白色面包车到清丰县六塔乡把我和晁某某、郭某甲三个人接了过来,在进入旅社,程某某对我们说:“在干活时,不准打电话,要么把手机放到旅社,要么关机。”在柳屯一起吃饭,吃饭时又见到了一块挖地道的四个人,清丰街上一个人,安阳的三个人。吃过饭后,柳屯的老板开车把我们送到挖洞的现场,安阳的三个人进入地道挖土,清丰街上的一个人管马达从地道内往外拉土,程某某在地道口拉土扶住土袋,我和郭某甲、晁某某三个人负责把土背到另一间房里。柳屯的老板不在现场,不干活。我干了一个多小时,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

8、证人郭某甲证言:下午3点多钟,永祥和另外一个男的开着一辆面包车把我们三个接到柳屯一旅社内,晚上我们八个人一起吃过饭就去一个院子里挖地道,是在一个小屋内挖的。地道内进去三个人在里边挖,我和永祥、用俊、晁某某把挖出来的土装袋后背到另一个房间里,还有一个人在洞口操控卷线机把土从地道内拉出来,干了一个小时就被你们抓住了。我不知道我们挖地道干什么用,我只顾干活,也没有问,我觉得不是什么合法的事,因为是在房间内挖还是晚上挖。我觉得既然来了干一晚上明天准备回去。

9、证人晁某某证言:我们干活时选择在晚上干活,而且还掏地洞,肯定不是什么好事儿。当是心里想的就是用来偷油的地洞,通过掏地洞进行在管道上打眼。我觉得只是挣个工钱,就是将来老板偷油,我又不参与没有多大的事。晚上,我们就到了现场,现场有一个深坑往里是个洞,我一看这情况很明显就是掏地洞准备偷油了。我一想既然来了就干呗,于是我们就在那里干活。我们刚干了一个小时就被抓获了,你们去的时候我和郭某甲、郭某某还商量干不干了,此时已经被包围了。

10、证人张某某证言:濮阳县二中北边有我一座农宅。2012年11月30日租给一个清丰县的男子了,当时签有协议,他说是当仓库用的,一年5000元,给了半年了租金2500元,他租了后就把锁换了,我也没有去看过。

1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显示现场情况。

12、辩认笔录:经同案人辨认,陈建涛系其同案人。

15、同案人刑事判决书:认定上述事实,并对同案人处予刑罚。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同案人杜某某、王某甲、刘某某、程某某供述及辨认证实陈建涛参与并组织此起事实。故被告人陈建涛辩称未参与此起犯罪事实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2013年4月某日,被告人陈建涛、刘可中、王彦民预谋在柳屯镇小集村南濮临输油管线上打孔窃油,后被告人陈建涛自被告人邢某某(中止审理)处借款32000元作为费用。被告人陈建涛、刘可中、王彦民在柳屯镇小集村南一机井内挖洞至濮临输油管线,由被告人王彦民邀合被告人王某某在输油管线上焊接一阀门后,打孔一处,连接管线至被告人刘可中的废旧厂内。被告人陈建涛又联系被告人张庆旗,将盗放原油的管线引至张庆旗的旧编织袋厂车间内。被告人陈建涛、刘可中、王彦民、张庆旗挖出一方坑盗放原油。盗放原油一坑。2013年7月10日晚由陈建涛联系卖掉一车。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陈建涛、刘可中、王彦民、张庆旗到被告人邢某某位于柳屯镇李信村北河南润德公司的办公室内协商销赃后分成事宜未果。当日,在井下作业公司院内,被告人陈建涛、刘可中、王彦民、张庆旗被抓获,现场扣押原油8.62吨,价值4万余元,已发还被害单位。共盗放原油37余吨,价值20万余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