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陈建涛、刘可中等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3
摘要:另查明,被告人陈建涛因犯奸淫幼女罪,1998年10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1年11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12年7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可中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

另查明,被告人陈建涛因犯奸淫幼女罪,1998年10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1年11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12年7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可中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2005年4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邢某某因犯销售赃物罪,2006年3月9日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建涛供述:今年4月份,我在小集南边发现一个废弃的小屋内有口机井,这口机井离濮临管线很近。我觉得在这口机井内挖洞比较合适,然后我又在濮台路北边看了看地方,就选择了在刘可中废编织袋厂内作为油管子的出口。我就给邢某某打电话说了。我就找到刘可中说“想用你一下地方在南边管线上打眼偷油。”过了两、三天,刘可中同意了。我和刘可中、王彦民三个一起去了那个机井旁看了看,看了一下管道的走向,洞怎么挖,距离管线有多远。看好地方后,我就从邢某某那借了32000元钱。过了有一两个星期,我们就开始在机井内挖洞,从机井处向西北方向挖有十米左右就到了濮临输油管线,挖有六七天的时间。刚开始是我和刘可中、王彦民我们三个,挖的太慢,后来我们又找了两个人。挖好洞之后过一个多星期,我们就开始在输油管线上打孔,打孔时用的两块电瓶、焊把线、焊条、丝头、阀门、密封钻。打孔时,我、刘可中、王彦民、王彦民找的那个挖洞的人在场。当时,我们把打孔用的工具准备好,王彦民开着他的面包车带着他找的挖洞的那个人在濮台路路北化庄路口收粮食的地方等着,我和刘可中从可中的厂子里带着焊把线、焊条、丝头、阀门就一起跟三见面。见过面后,王彦民把面包车停放在收粮点旁,背着两块电瓶,拿着钻就直接去了现场,到那后我们把软梯放下去,王彦民先下去把洞口的砖弄出来,然后又上了井口。过了一会儿,王彦民和他找的那个人就进到了洞里,我和可中在机井口处将电瓶、焊把线、丝头、阀门等用的工具续下去,我让王彦民找的那个人先把丝头焊在输油管线上。过几分钟就把丝头焊好了,然后那个焊工就把阀门拧到焊好的丝头上出去了。钻透后油就把钻头顶了回来,这时再把阀门关上,把密封钻从阀门上拧下来就可以了。打这孔后我就开始找顶管机器从刘可中厂子里向机井处打洞,洞的出口在机井南边鸡棚西侧的一个土坑内,我们又买了管子拉管子。拉好管子后,顶管机还没来得及撤,刘可中的哥哥知道了就开始在厂子里骂,刘可中说他的哥哥不让我们干了,正好管子也拉好了,我就让顶管的人走了。过了有半个来月,我就找到张庆旗说用他的厂子,当时他在大连打工,我让他回来说有事,回来后我才跟他说的用他的厂子偷油,张庆旗同意了,我说给他两个股份。然后我们就跟张庆旗一起从刘中可厂子内埋管子到张庆旗的编织袋厂里。在张庆旗家控油坑下面铺的塑料布,上边有木板和预制板,就开始放油。卖油一车,卖油是我联系,把油卖给河北省永年县王金刚,谈好价钱2000元一吨,按30吨算,说是75000元,对方过来是一辆米黄色打车,外面用帆布罩着,是我在106国道龙珠加油站接的车,油拉走还未给钱。被抓的那天上午我去了润德公司了,因为开始出油了,就去邢某某办公室开会商量分股的事。邢某某占2个股,我占1个股,王彦民占1个股,刘可中占1个股,张庆旗占2个股,当时因为分股还闹了矛盾,刘可中要1个半股,其他人不同意。后来,李信村的支书找邢某某有事,我们几个人就走了。

2、被告人刘可中供述:今年麦前一天,陈建涛找到我说租用我的厂子搞化工,弄成功后再正式租用,也没说租金的事,我就同意了。过十来天一天下午,陈建涛带着王彦民用一辆大货车拉来了一台定向机到我厂子里,直接把定向机开到厂房的东南角那间,我才知道陈建涛是租我的厂子打洞偷油,陈建涛让我算一股,我没同意,只是让他们用我的厂子打洞偷油。陈建涛和王彦民每天晚上都找过来十来个人操作定向机,用我家的潜水泵抽出来水配合定向机打洞,干了十多天时间才打到输油管线处,打通之后把管子接到了我厂子东南角那间厂房里了。我就对陈建涛说让他换个地方,陈建涛就找到张庆旗准备把管子出口接到他的厂子内,庆旗同意后我们四个人(陈建涛、张庆旗、王彦民和我)就在庆旗的厂子内说好一起干,然后他们三个就把管子从我的厂房后边接到了庆旗厂子的厂房内。接好管子后我们四个就开始在庆旗厂房内挖坑,因为我的身体不好,我只挖了一晚上,我们挖十来天才把坑挖好。挖好坑后过几天我们就开始打开阀门放油,放有四五天时间放了一坑油,昨天建涛他们三个找人把油拉走了,今天我们就去了邢某某的厂子说股份的事。我骑摩托车带着我妻子王素英到邢某某的办公室。我妻子在下边等我,我上二楼邢某某的办公室说股份的事,我走到时,邢某某、陈建涛、王彦民、张庆旗都在那。刚开始陈建涛说给我一个股份,我没同意,后来定的给1.3个股份,其他人都占几个股份我不清楚。去邢某某的办公室商量股份的事,是陈建涛让我去的。

3、被告人王彦民供述:两个月以前,陈建涛将我叫到刘可中家,说让我跟他一起挖地道偷油,因为我当时手头比较紧想挣两个钱就答应了。当时刘可中也在场,刘可中也答应和陈建涛偷油的事了。一个月前的一天晚上,我和陈建涛、刘可中去了柳屯镇小集村东南的废机井旁,废机井上面有一间小屋,去时我们从刘可中家带了一个用绳子绑的梯子、一个水桶、一个短把铁锹。我们把绳子绑在一个棍子上面,然后将棍子横在机井口上面,陈建涛踩着绳梯下去看地形,出来后说往西北挖,听陈建涛说机井离输油管道有七、八米远。陈建涛看好地形后,我就下去用铁锹往西北方向掏洞,我和陈建涛替换着挖,刘可中在上面看着人,挖出来的土就直接扔进机井里。挖了一晚上,陈建涛嫌慢,他找了一个人,他又让我找了一个人,让这两个人专门掏地洞,一天给人家300块钱。陈建涛找的谁我不知道,反正是他村的,我找了我们村的王某某。他们两个挖了两天,有七、八米远,就发现了一条输油管道。挖通地道以后,陈建涛就操持着在管道上打眼,陈建涛让我从我家三马车上弄了一块儿电瓶,陈建涛也弄了一块儿电瓶,陈建涛还拿过去了电焊、手摇钻,陈建涛先安排王某某在管道上焊接,具体怎么焊接的我不清楚。焊好以后,陈建涛和他带的那个人下到地洞里在管道上打了眼,打好眼后我将阀门给他们递下去,他们两个又按了阀门,打眼过程中刘可中帮着往地道里送铁锹、电瓶等物品了。装好阀门以后我们停了一段儿时间,凑晚上我和刘可中、陈建涛把带钢丝的皮管子接到阀门上。之后用皮管子通向机井的西北方向,约三、四百米远,通管子的时候,我们把管子直接埋在地里了,埋了一尺多深。紧接着陈建涛又联系了定向钻,从刘可中的厂子里一直打到濮台公路南边小集村南一个沙土坑里,这样就和我们埋的皮管子接在一起了,我觉得中间还有一个连接阀。搞定向钻的有六、七个人,开了两辆车,还是我去濮台路上一个加油站处接的他们。这些人打定向钻时都是从晚上八九点开始干到第二天凌晨两三点钟,干了大约一个星期才干好,这些人吃住都在刘可中厂子内。打定向钻时,陈建涛不经常去,有啥活都是他安排我和刘可中干,我还领着打定向钻的人测量了位置。将管子接好后,我们本打算在刘可中厂子内偷油。等了两天刘可中不答应了,陈建涛又找到张庆旗。张庆旗答应在他厂子内偷油了。然后,我和陈建涛、刘可中、张庆旗就又将偷油管子从刘可中厂子旁边埋到张庆旗家厂子东屋内。埋好管子后我和陈建涛、刘可中、张庆旗,又在张庆旗家厂子东屋内挖储油坑。在张庆旗家厂子东屋内挖坑挖了有10多天,也都是晚上干活,陈建涛、刘可中、张庆旗还有我四个人都参加了,期间刘可中的媳妇也去了两、三晚上,刘可中的媳妇去了也是帮着往车上装土。陈建涛开着他家的三马车负责拉土,我们三个在屋里挖坑,坑深有两米左右,长宽有一间屋子那么大。挖好后铺上塑料布,坑上边蓬上三合板等东西,然后再撒上土,铺一层红砖,中间留一个口,是往外抽油的时候用的。挖好坑后陈建涛接的阀门,打开阀门停有一个小时左右就开始出油了。我们被抓头一天晚上,从张庆旗家厂子东屋内拉走了一车油,当时我和陈建涛、刘可中、张庆旗都去了。拉油时是用的罐车,罐车是陈建涛联系的,当时我在濮台路上放风,他们三个在张庆旗厂子内装油。我们偷油的事邢某某也参与了,他不直接和我、刘可中、张庆旗接触,有啥事都是他和陈建涛接触。我们被抓当天中午,因为管道都已经埋好,也开始出油了,就在一起商量以后卖油的钱怎么分,最后说定一共七个半股,我占一个股,邢某某占两个股,陈建涛一个股,刘可中一个半股,张庆旗两个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