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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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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振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振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张振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振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张振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诈骗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诈骗数额有被告人所出具的收条、欠条、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等证实,足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振华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敬轩

审 判 员  张敬美

人民陪审员  宋爱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嘉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