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证人张某清2014年8月25日证言证实其是张振华的父亲,大概五年前张振华去新飞上班,是临时工,后来张振华说他在郑州上班帮别人卖车。张振华说他当过兵,还穿军装照过相,但是他根本没有当过兵,张振华从高中毕业到现在十天半个月回家一回,最长不超过半个月就回来一次。他结婚5年了,有一男一女,女孩三岁半,男孩一岁半。张振华没有一个叫段建辉的姨夫,其也不认识高美凤。 14、证人吕某兰证言证实其是张振华的母亲,贾某芳曾去其家找过张振华。其认识高美凤,但不是亲戚,已经好几年不联系了,高美凤的爱人叫什么其不清楚,其不认识段建辉。 15、证人谢某光证言证实其和张振华是2013年2、3月份在网上认识的,张振华最开始给其留的是13937335503这个号,6月份左右,张振华开始用13700734862这个号,其也打过这个号找过张振华,最近一次是2013年7月30日张振华用这个号给其打电话。张振华经常换号,还几个号交叉使用。 16、证人杨某星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手机里存的13937335503的号码是一个叫小张的,两人是在棋牌室认识的。小张说他以前当过兵,还给市里面一个领导开过车,现在跟着郑州一个开发商干活。小张没有给其打过电话让帮忙在平原路移动公司查话单,其在移动公司也没有认识的人。经辨认,张振华就是使用13937335503号码的小张。 17、被害人贾某芳陈述及收条证实2012年5月份,其通过网络认识了张振华,他自称是北京某军队的军官,后确认为男女朋友关系。2012年6月份,其对张振华说想在郑州买个二手房,张振华说他姨夫有关系,能买个便宜的二手房。后张振华以帮其买房为名,在健康路与文化路建行门口、新乡市健康路胖东来生活广场、新乡市健康路健民一巷、新乡市健康路邮政银行、平原路与劳动路交叉口农业银行等处拿走其买房款201000元。直到2013年3月份,其也没见到房子,其按照张振华驾驶证上的地址,找到了张振华家,发现他已经结婚了,其拿着张振华穿军装的照片给张振华家人看,张振华的父亲说他儿子就没有当过兵,其多次找张振华要房款,张振华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一直不给,后张振华同意写张收条。2013年5月14日,在其租房处,其手写了一个收到条,张振华确认后,在收款人处签上了他的名字,收条的内容为“今收到贾某芳购房款贰拾万元整人民币,承诺两个月内将房子手续办好,若办不下来房子,将全额退还房款”。后来就联系不上张振华了。 18、被告人张振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5月份,其和贾某芳在网上认识,后隐瞒婚史与贾某芳同居,在和贾某芳交往的过程中,贾某芳有买房的倾向,问其是否有熟人,其说回去问问。后其对贾某芳说,在开发区法院上班的姨夫段建辉说开发区法院有拍卖的房,109平方,23.5万,贾某芳同意买。后其以帮贾某芳买房为名,从贾某芳处拿走10万多元,另外还借过贾某芳钱,有几万,具体多少记不清了,后贾某芳让其打条,其打了20万元的条,承认有20万元购房款的事情。其没有见过要买的那套房,也没有购房协议,买房的事也没有办成。其称把购房款给了段建辉,段建辉的爱人叫高美凤,段建辉的电话是13700734862,但已联系不上。其知道段建辉在中原路花园派出所对面住,但带民警去找时,那家人说他们是常住户,不姓段,也没有段建辉这个人,民警在全国人口系统里也找不到段建辉这个人,对此其无法解释。其自称06年当兵,当过4年的兵,09年退伍,退伍办没有自己的档案是因为被66176部队政治处抹掉了,为什么要将其档案抹掉其无法回答。在和贾某芳交往的过程中,其称自己当过兵,还穿借来的军装去胖东来超市找过她。 (二)诈骗罪 1、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振华谎称其认识新飞冰箱厂领导,以能够帮人办理新飞冰箱厂临时工转正式工为由,在新乡市宏力大道和新飞大道交叉口北边天太商业街一饭店内骗取被害人普某人民币5000元。 2、200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振华谎称其认识新飞冰箱厂领导,以能帮人办理新飞冰箱厂临时工转正式工为由,在新乡市新飞冰箱厂二部女生宿舍门口、新乡市新飞冰箱厂二部门口、新乡市银基门前等地共骗取被害人杨某雪人民币43000元。 3、2008年3月份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张振华以帮助被害人张某飞办理新飞冰箱厂临时工转正式工和办理驾驶证为由,在新乡县郎公庙镇南于店村、新乡市平原路胖东来等地骗取张某飞人民币40000元。 4、2009年3月份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振华以帮助被害人马某良在新飞冰箱厂转正式工为由,在新乡市新飞冰箱厂二部、新乡市新乡县郎公庙等处共骗取马某良人民币共12000元。 5、2013年4月份,被告人张振华谎称其在部队有关系,以能帮人办理驾驶证为由,在新乡市宏力大道二院眼科门诊对面的建设银行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800元。 6、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张振华谎称其在部队有关系,以帮助被害人曹某阳办理驾照为由,让曹某阳在获嘉县行政路农业银行向张振华提供的银行账号上转账,骗取曹某阳人民币5000元。 7、2013年5月份,被告人张振华谎称其在部队有关系,以办理驾驶证为由,在新乡市和平大道与友谊路交叉口,新乡市103厂采购部接待室共骗取被害人张某军人民币10000元。 8、2013年5月份,被告人张振华谎称其在部队有关系,以办理驾驶证为由,在新乡市和平大道103厂门口骗取被害人韩某榜人民币5000元。 9、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振华谎称能帮人办理信用卡为由,在新乡市金穗大道国家安全局对面工商银行、新乡市中心医院附近的左右宜居酒店等处共骗取被害人李某伟人民币330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振华共诈骗9次,共计骗取人民币15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 2、银行转账记录、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4月26日,从曹某阳账户转入户名为李丽霞(张振华妻子)的账户5000元。 3、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证明证实张振华于2008年2月份至8月份在新飞公司上班,系新飞公司冰箱事业部生产线临时工,现已不在新飞公司上班;新飞公司并无领导叫段X鹏(段总),也无家在濮阳的许总,新飞公司也查无此人;新飞公司并无领导叫段建辉,同时新飞公司查无此人;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不同于张振华为被害人出具的收据上的章;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冰箱一部并无冰箱事业部财务专用章,冰箱事业部即冰箱制造部一部。 4、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证明证实在办理张振华诈骗一案中,张振华称他办理驾驶证通过天津一个姓杨的警官,经多次讯问,张振华不能提供该杨警官名字、单位、职务,该人身份无法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