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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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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涛、宋海涛、孙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7、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实,今天我和老公还有孩子一块开车从浙江回来,车停到民权服务区不到十分钟就被砸了车玻璃,车内的东西都被偷走了。车内我老公的男式普拉达皮包被偷走了,买的时候七万八千多块钱,今天才开

7、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实,今天我和老公还有孩子一块开车从浙江回来,车停到民权服务区不到十分钟就被砸了车玻璃,车内的东西都被偷走了。车内我老公的男式普拉达皮包被偷走了,买的时候七万八千多块钱,今天才开始用那个包,包内有两万多块钱现金,两个手机。被偷的还有我的一个绿的女士提包,内有两万多块钱,一条金项链,一个戒指,一条手链,都是黄金的,都是我老公给我买的,手链是两万多块钱,项链和戒指都是两三千块钱。我的包内,还有我的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

8、证人樊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2014年5月5日早上九点多在213省道与二郎庙村东头交叉口路东,河沟底下捡到一个包。我是从家里开着车去送学生的时候,到213省道路口,站在路边的学生在等车就告诉我沟底有个包,我就下去看了看。包里面有一个叫李某甲的结婚证和户口本,还有他媳妇的身份证,小孩的出生证明和三、四张银行卡还有个粉色布钱包。我当天就从包里找到李某甲的联系电话,当时我就给他打了电话让他过来拿,李某甲当天就拿走了。我拾到的这个包是女士的手提包,什么颜色的我忘了,是皮的是革的我也记不清了。

9、证人钱某甲的证言证实,因为我的车牌照被偷走了,我就在当地派出所报了警,我的车牌照是豫A252CA。我的车当时放在睢县文化路东侧新修的一条公路北侧,我是2014年5月2号中午12点左右停在了马路的北侧的,大概晚上9点以后,才发现车牌照被人偷走了。我的车前后两幅牌照都被偷走了。我车是黑色雪佛兰科鲁兹,车的行驶证登记的是我堂兄钱某乙的名字。

10、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8号上午10点左右,我带着俺孙子到俺庄西地捡蘑菇,走到俺庄西地一个小土路上时,我想到路西边一个小桥下边去解手,我刚到桥下边就看到有二个塑料袋子在大桥下边放着,看到这个情况后我就把二个袋子打开看了看,里边装着好多物品,袋子里边有叫余某某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钥匙、驾驶本、照片、票据、白色项链,黄金手链、耳环、黑色珠子等物品。看到这个情况后我就把这些物品拿到家里去了,到家之后我想想得交给派出所去,今天我就来把捡到的物品交给你们。

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在卷证实,2014年5月2日,被告人驾驶悬挂鲁H0W097号牌轿车进入商丘服务区及被害人陈某甲被盗现场、张某乙在村头桥下捡到陈某甲被盗物品现场及包内物品有多种银行卡、照片、驾驶证、存款折等财物情况,及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黑色本田轿车在民权服务区,车玻璃被砸坏的盗窃现场情况。

12、收条及谅解书证实,民警代收到孙某某母亲王某某退回孙某某在商丘、民权服务区盗窃时分得的赃款10000元,该款已经退回被害人李某甲。被害人李某甲已经收到孙某某家人退还的10000元现金,对孙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理。

13、商丘市睢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被盗的白色三星9100移动电话价值900元。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被盗的物品:1、巴黎牌名片夹1个,价值150元;2、巴黎牌钥匙夹1个,价值150元;3、黑珍珠1颗,价值600元;4、黄金手链1条,价值2010元;5、白金项链1条,价值700元;6、铂金带钻耳环1对,价值100元;7、香奈儿女式包一个,价值300元;8、普拉达黑色女式手包1个,价值500元;9、迪奥黑色太阳镜,价值300元,共计4810元。被害人陈某甲被盗男士棕色皮包经鉴定价值500元。

14、机动车行驶证、韩垓派出所证明、张某甲身份证复印件在卷证实,2014年5月2日下午3时许,张某甲的鲁HOWO97号轿车的前后车牌在梁济公路韩垓敬老院附近停靠时被盗。

15、情况说明、钱某甲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发还物品清单在卷证实,经侦查,民警在开封县二郎庙村北地一省道路边沟内,发现的一副豫A252CA蓝色车牌,是嫌疑人用于盗窃李某甲车内物品时驾驶的车辆使用的号牌,此号牌是钱某甲车辆号牌,且该号牌已经返还钱某甲。

16、工作说明证实,经协查,济南劳教所工作人员均外出学习,劳教档案已封存,无法调取彭涛在2006年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17、辨认笔录、辨认说明证实,被告人彭涛、宋海涛辨认潘某某、孙某某;且经侦查人员确认孙某某、潘某某身份证号码及户籍地等情况。

18、办案说明在卷证实,被害人陈某甲被盗案追回赃物已作物价鉴定;被害人李某甲被盗案,因李某甲说不出购买时间和物品重量,睢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此价格鉴定。经侦查人员侦查,李某甲称找不到送其皮包的朋友,与送其皮包的朋友失去联系,也找不到其他被盗金首饰的发票和证据。

19、宁陵县公安局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宁陵县公安局将扣押的部分陈某甲被盗财物移送商丘市公安局,商丘市公安局已经返还被害人陈某甲、余某某。

20、刑事判决书、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查询证实,被告人宋海涛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4日被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7日被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彭涛因犯寻衅滋事,于2007年7月被山东省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7日被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1、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本案在逃同案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已被上网追逃。

22、破案报告证实,发破案情况,2014年6月9日,在商丘市公安局技术部门的配合下,将被告人彭涛、宋海涛抓获归案。

23、投案经过证实,2014年9月12日上午10时许,孙某某主动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公安局西营派出所投案,供述了伙同彭涛、宋海涛等在连霍高速服务区盗窃车内财物的犯罪事实。

24、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彭涛出生于1968年10月12日。被告人宋海涛出生于1980年9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出生于1978年2月11日。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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