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告人宋海涛的供述证实,2014年4月份具体几号我记不清了,彭涛先给我打电话说,在天津输钱了,没钱花了,咱们一起出去弄点钱去。我们在电话里一商量就说在济南天桥区连四路碰面。见面后,彭涛跟我说,他准备好后给我打电话,第二天早上,也就五月二号,彭涛给我打电话说他开车接我,他来了以后,我上车看见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人,彭涛介绍后才知道一个叫潘某某,一个叫孙某某。我们四个在地摊上吃了点饭后,潘某某就说要到高速服务区砸车玻璃盗窃,这样来钱快。潘某某以前就是因为砸车玻璃盗窃进去的,他有经验。我们说好的是5月1日开始出发,因为潘某某和孙某某说他们租的车坏了在修理厂修,到了5月2日,我们四个人一起到济南一个汽车修理厂提车,孙某某是司机,我和彭涛坐在车后面,潘某某坐在了副驾驶的位置。我们四个就开着这辆租来的奔腾B70汽车从济南上了高速,在路上我们计划偷几个假牌照,我们看到路边上停着一辆黑色轿车,我和潘某某就下车偷这辆车的车牌,在上高速之前,我就把偷来鲁字开头的牌照装在了我们租来的车上,装完之后我们从济宁西上的高速,孙某某开着车转到了连霍高速,没一会我们就到了商丘高速的服务区,在我们找目标的时候,一辆越野车停在了服务区,一男一女下了车就去了厕所,我就在越野车边上望风,孙某某就在司机位置,随时准备开车逃跑。潘某某看了下就喊彭涛过去,彭涛从裤兜里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弹弓装上钢珠朝那辆越野车的后玻璃打了一下,潘某某带着手套把玻璃推到车里面,潘某某进到车里之后就拿出来两个包,之后我们就坐上车走了,到前面看见一个能拐弯的路口,我们就往南的方向拐了,因为我们怕被车主追上。走了没多久我们就在下路口的高速往西的方向去了。往西走了一会,潘某某和彭涛把偷来的两个包里面的东西翻出来看,包里面的东西有:现金、金银首饰,打火机、女士和男士钱包各一个、男女身份证各一个、工行、农行、建行、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女的户口本、护照、港澳通行证、车钥匙、佛牌、男女照片、手机充电线、家庭钥匙、身份证复印件、票据。我们把认为对我们没有用的东西都用塑料袋和花布包分别装在两个袋子里扔在了路边的小桥下面,扔完之后我们就开车往前走,我就数数留下的东西,有男士土黄色皮包一个,包内有一个土黄色钱包一个,男包内还有一个打火机,眼镜一副和一块玉牌。我们留下来的还有一个女包,这个大包内还有黄色钱包一个、二条带米粒状的装饰物、四五副玻璃片耳环。彭涛和潘某某他俩把偷来的包整理好后把包内的钱递给我,他们把钱递给我之后,我数了数大约18000元左右,其中包括2000元港币,数过之后我把钱和装饰品就放在了副驾驶的手扣内了。数完之后我们就开着车往前走,走到一个县城的边上时候,看到路边停着一辆轿车,我和潘某某就带上手套去掰牌照,挂上牌照之后我们又开始往高速上跑,准备找到合适的车辆开始作案,我们开车进入民权服务区,我看见一辆黑色轿车停在了服务区,我就和潘某某一直看着从车上下来的人去了厕所,潘某某就拿着电棒往车里看有没有包,看过之后潘某某就给彭涛说车内有包,彭涛就开始往副驾驶玻璃上用弹弓打了一下,打过之后潘某某还是带着手套把玻璃先推开,从车里拿出一个男包和一个女包,拿出来之后我们就开车跑了,拐到了南兰高速往南开了,我们就在第一个下路口下了高速,把偷来的我们认为没用的东西,包括一部三星直板手机,一部小型直板诺基亚,一个女包,身份证,还有出生证明都扔了,我们留下来的有人民币23000元左右,一条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个黄金戒指。我们在回到济南的时候,每人分了8500元,余下的2000元我们吃饭用了。偷来的金手链、金戒指、金项链这些东西让我全都在济南通讯城地摊上卖了,总共卖了6000元人民币。我回去的时候就给他们分了,一人分了1500元。彭涛合计分了一万块钱,一个女的钱包,一个女式皮包和二个眼镜。潘某某合计分了一万块钱包括一千港币,还有一块玉石,一个打火机。孙某某合计分了一万块,一个在商丘服务区盗窃的男包,我分了人民币一万元,还有分了一个男包,这个包是在民权服务区偷的男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