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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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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义、李瑞涛等涉黑刑事裁定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关于上诉人陈乙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免刑的上诉理由,经查,陈乙收取赌场的劳动报酬,受陈军义指派参与赌场经营,为陈军义带回每日赌场收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判根据陈乙所具有的从犯、初犯等情节对其所

关于上诉人陈乙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免刑的上诉理由,经查,陈乙收取赌场的劳动报酬,受陈军义指派参与赌场经营,为陈军义带回每日赌场收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判根据陈乙所具有的从犯、初犯等情节对其所判缓刑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审被告人蔡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辩护理由,经查,蔡某某供述,刘甲受陈军义安排将东西存放在其家中,其猜到所存放系违禁品,且见过陈军义在其家二楼玩过气枪。后其在搬家的时候发现陈军义在其家中所存系刀、枪、弹药等违禁品,其将气枪、砍刀、弹药等东西分别转移到他人处存放。这些违禁品是陈军义的,为避免牵连到陈军义其才将之放在别人家。被告人刘甲的供述与之相互印证,并有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枪支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蔡某某明知陈军义所存系违禁物品且默许陈军义非法存放,并在搬家时积极寻找隐秘场所予以存储,原判根据其行为对其所判刑罚适当。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由上诉人陈军义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的通过实施收取赌场保护费、敲诈、抢劫赌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开设赌场、经营赌博游戏厅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治安、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人李瑞涛、薛斌、王柳记积极参加,上诉人沈营、高阁参加该犯罪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人陈军义、沈营、陈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开设赌场罪;上诉人陈军义、原审被告人刘甲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上诉人陈军义、原审被告人蔡某某非法储存枪支、弹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上诉人陈军义、李瑞涛均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人陈军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上诉人陈军义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诉人陈军义、李瑞涛、高阁、毛东辉、原审被告人吴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陈军义、王柳记、沈营、高阁、陈甲、薛斌、原审被告人刘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和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陈军义、李瑞涛、王柳记、沈营、高阁、陈甲、薛斌、毛东辉、原审被告人吴园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情节恶劣,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传芳

代理审判员  张 鹏

代理审判员  徐卫岭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理炳皓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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