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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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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义、李瑞涛等涉黑刑事裁定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关于上诉人陈军义、李瑞涛、薛斌、王柳记、高阁、沈营及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自2011年以来,在河南省新郑市,上诉人陈军义组织笼络一批刑满释放及吸毒人

关于上诉人陈军义、李瑞涛、薛斌、王柳记、高阁、沈营及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自2011年以来,在河南省新郑市,上诉人陈军义组织笼络一批刑满释放及吸毒人员,通过高息放贷、支持他人开办赌场抽头、收取赌场保护费、敲诈、抢劫赌场等非法活动,吸纳组织成员,逐步形成了以陈军义为首,以李瑞涛、薛斌、王柳记、高明奎(另案处理)为积极参加者,高阁、沈营、李超(另案处理)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陈军义利用毒品笼络控制组织成员,并在团伙成员出事后,积极出资为其跑事,购买大量毒品供团伙成员吸食,购买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供团伙成员使用,为骨干成员提供食宿、发放工资等,通过一系列措施形成了严格的组织纪律;长期以来,该组织收取赌场保护费、敲诈、抢劫赌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开设赌场、经营赌博游戏厅,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聚拢大批吸毒人员,滋生多起违法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治安、经济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述事实有各上诉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相关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陈军义所提原判认定抢劫罪第二起不成立,毛东辉所提抢劫罪第一起其不知情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所认定的第二起抢劫事实中,被告人陈军义伙同吴园等人,在自己开设的赌场中,以参赌人员出老千为由,对各被害人进行殴打、威胁,并强行将六人身上现金抢走,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第一起抢劫事实中,被告人李瑞涛供述,2012年12月份一天下午,经预谋后,陈军义安排毛东辉到刘某乙赌场探路,晚上九点多,其和薛斌、高阁坐着赌场的车到该赌场将水箱抢走,后其联系上陈军义,在新郑乐谷酒店陈军义分给其和高阁、薛斌各二千元钱,毛东辉被扣在赌场的事由陈军义进行协调。被告人高阁、毛东辉、王柳记供述内容与之基本一致。被害人刘某乙陈述毛东辉接到电话后称有人想来赌场玩,经赌场方同意后薛斌等人遂到赌场进行抢劫,该情节亦能与各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毛东辉在该起抢劫中系预谋者和具体实施者。故上述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陈军义、沈营及其辩护人所提多起敲诈勒索事实不构成犯罪,王柳记称其在敲诈勒索事实中均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上述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异议的第一、三、四、五起敲诈勒索事实中,陈军义或以被害人未交保护费、或以赌场账目有误、或以对方未对其及时表示感谢为由,指使同伙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威胁,敲诈各被害人数额不等之钱财,在上述事实中,沈营、王柳记积极适用殴打、威胁等方式帮助实施敲诈活动,无论其是否分配到所得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故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在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中,上诉人陈军义、李瑞涛、薛斌、王柳记所提部分事实事出有因,上诉人沈营及其辩护人所提第二起未参与,上诉人高阁所提第四起不在场,陈甲所提第二起其在场但和陈军义等人无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1、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分别提出异议的第三、四、五、六、十起寻衅滋事事实中,第三起事实系李瑞涛等人为报复被害人前往被害人的游戏厅滋事,后被对方围住遂持械将对方摩托车砸毁,第四、五、六、十起均系陈军义等人以貌似事出有因的理由随意非法殴打、侮辱他人,且多次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依法已构成寻衅滋事罪;2、第二起寻衅滋事事实中,被告人李瑞涛供述,2013年年初的一天,其按照沈营通知买了一把铁锤,后坐上沈营所开之车往港区方向,车上沈营说陈军义交代去砸游戏厅,到港区王某某的游戏机店时其看到陈军义、王柳记、陈甲等几十个人,其按照高阁的指示砸了两台捕鱼机。被告人高阁供述内容能与之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证明沈营参与了该起犯罪行为。二人均供述到达现场时陈甲与陈军义等人一起在游戏厅门口,其供述在此细节上均能相互印证一致,陈甲在陈军义等人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并未置身事外,而是与前来寻衅滋事的众人同时站在门口,其行为符合加入该活动的意思表示,在客观上同时对被害人起到震慑作用;3、第四起寻衅滋事事实中,被告人李瑞涛供述,悠悠渔机店的员工说李丁某在店里卖毒品,其和高阁就按照陈军义要求将李丁某拉到王柳记的鱼塘,因李丁某否认卖毒品的事,陈军义就让薛斌和高阁打李丁某,陈军义、王柳记也打了几下,后李丁某衣服上都是血,其按陈军义要求买了棉衣给李丁某换上,将李丁某又拉到悠悠渔机店。被害人李丁某对该起事实的陈述与李瑞涛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一致,并有辨认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高阁参与了第四起犯罪事实。故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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