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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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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义、李瑞涛等涉黑刑事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陈军义先后在新郑金沙湾酒店、乐谷酒店、皇宫大酒店、光荣街家中、水岸嘉年华、港区租房处等地,多次提供冰毒、麻古等毒品以及吸毒工具容留李瑞涛、薛斌、高阁、高明奎、王柳记、陈甲、沈

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陈军义先后在新郑金沙湾酒店、乐谷酒店、皇宫大酒店、光荣街家中、水岸嘉年华、港区租房处等地,多次提供冰毒、麻古等毒品以及吸毒工具容留李瑞涛、薛斌、高阁、高明奎、王柳记、陈甲、沈营、刘甲、高雪、高某、师某某等人多次吸食毒品。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甲、高阁、李瑞涛、王柳记、沈营、薛斌、刘甲供述,证人高某、师某某、冯某某证言,被害人冯某陈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照片等。

七、开设赌场

(一)2013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军义伙同马兴海、陈鑫、张平安(均已判刑)等人为非法牟取暴利,先后在新郑市新村镇简朴寨饭店、国际庄园饭店、薛店镇薛集村农家乐园等地,组织郭法兰、张强、张东阁、刁首领、张超鹏(五人均已判刑)和被告人沈营等人帮忙,以现场百家乐的方式开设赌场,并纠集多名赌客,多次聚众赌博。

(二)2013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军义伙同马兴海、陈鑫、张平安为非法牟取暴利,在新郑市新村镇简朴寨饭店一房间内,组织张强、张东阁、刁首领、张超鹏及被告人陈乙等人帮忙,以现场百家乐的方式开设赌场,并纠集多名赌客,多次聚众赌博。

(三)2013年12月4日至6日,被告人陈军义伙同马兴海、陈鑫、张平安为非法牟取暴利,在新郑市老观寨农家乐园饭店一房间内,组织张东阁、刁首领和被告人陈乙等人帮忙,以现场百家乐的方式开设赌场,并纠集多名赌客,多次参与赌博,12月4日赌资为19万元,12月5日赌资为21万元,12月6日赌资15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军义、沈营、陈乙、蔡某某、同案陈鑫、张平安、马兴海、张强、郭法兰、时某甲、张超鹏、刁首领、冯永涛、时永正、冯彦山、胡蓉、徐卢军、李静、魏娜、师某某供述,证人贾某某、陈某、王某丙、鲁某某、鲁某甲、靳某某、李某丁、王某丙、刘某丙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账本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

八、敲诈勒索

(一)2013年5月10日晚,被告人陈军义以被害人刘某丁、闫某某、赵某丙开设赌场未交纳保护费为由,伙同薛斌等人将刘某丁押至王柳记鱼塘,由王柳记对其殴打、威胁,之后敲诈其现金5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柳记、陈甲供述,被害人刘某丁陈述,证人王丙某证言等。

(二)2013年2、3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军义伙同被告人陈甲以被害人时某某开设赌场未交保护费为由,将时某某押至付庄王柳记的鱼塘,对其殴打,并逼迫其跳入鱼塘冰水中,对其进行折磨,以此手段敲诈时某某现金1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甲供述,被害人时某某陈述,证人时某甲、师某某证言,以及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三)2013年3、4月份一天晚上,在新村镇简朴寨百家乐赌场内,因简朴寨饭店及赌场账目问题,被告人陈军义指使被告人沈营将被害人时某某押至新郑市乐谷酒店其租房处,采用殴打、威胁等方式,敲诈其现金2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沈营供述,被害人时某某陈述,证人鲁乙某、师某某证言等。

(四)2012年1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军义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某摆平事端,对方未表示感谢为由,指使沈营、刘甲将其押至付庄王柳记鱼塘,之后又指使沈营、刘甲、薛斌、高阁、王柳记五人对其殴打、威胁、恐吓,并跺入鱼塘中,以此手段敲诈刘某某现金6000元后退还,对刘某某再次实施敲诈因有人说情而了结。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沈营、高阁、王柳记、刘甲供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等。

(五)2012年10月份一天晚上,在新郑市付庄鱼塘,被告人陈军义伙同王柳记等人以郭某某开设赌场未交保护费为由,对郭某某进行殴打,之后多次敲诈郭某某共计5000余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柳记供述,被害人郭某某陈述等。

九、寻衅滋事

(一)2012年5、6月份一天上午,为控制郑州航空港区电子游戏厅,树立黑社会威名,被告人陈军义指使高阁、王柳记、刘甲等人纠集三四百人在港区豫康门前街道上,持械、充场站队、游街滋事,时间长达数小时,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高阁、薛斌、刘甲供述,证人张乙某、师某某、刘乙某证言等。

(二)2012年12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军义为进一步实现对郑州航空港区电子游戏厅的非法控制,经预谋后,纠集被告人李瑞涛、沈营、薛斌、陈甲、高阁、吴园、毛东辉等几十人,到航空港区,携带铁锤强行闯入王某某开办的天雨动漫城,砸毁捕鱼机两台。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瑞涛、陈甲、高阁、薛斌、毛东辉供述,被害人王某某、李某甲陈述,证人刘乙某、刘丙某、师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三)2013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瑞涛伙同高明奎(另案处理)携带管制刀具在郑州航空港区锦绣枣园李丙某的电子游戏厅中滋事,被举报后被行政拘留。4月18日,被告人李瑞涛伙同王柳记、高阁、薛斌等人到该游戏厅持械滋事,与对方发生冲突,将对方一辆摩托车砸毁后离开。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瑞涛、王柳记、高阁、薛斌供述,被害人李丙某陈述,急救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入院证,辨认笔录,案件结案报告,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受案经过,报案材料,自述材料,询问笔录,扣押,收缴物品清单,认定管制刀具委托书,管制刀具认定书及照片,辨认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审批表等。

(四)2012年底一天下午,被告人陈军义、李瑞涛、高明奎、高阁、薛斌以被害人李丁某在悠悠台球厅贩卖毒品为由,强行将其带至付庄王柳记的鱼塘,脱光衣服进行殴打。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瑞涛、高阁供述,被害人李丁某陈述,证人李某证言,以及辨认笔录等书证。

(五)2013年5、6月份一天,被告人陈军义为索要债务指使高阁将被害人李某甲带到其在水岸嘉年华的租房内,之后,强迫其钻入狗笼内,对其侮辱、殴打。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高阁供述,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人师某某证言等。

(六)2012年秋天的一天下午,在新郑市国际庄园一间房间内,被告人陈军义以被害人刘丙某未能及时还钱为由,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强迫其尽快还钱。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高阁供述,被害人刘丙某陈述等。

(七)2014年3、4月份的一天,在新郑赵郭李村东地,被告人陈军义以被害人冯某未办好事,欺骗自己为由,手持三角带对冯某殴打、训诫。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冯某陈述,证人冯某某证言等。

(八)2012年冬天一天晚上,在乐谷酒店一房间内,被告人陈军义以被害人马某某未交赌场保护费为由,持刀对马某某进行殴打,将其头部打流血。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马某某陈述,证人师某某证言等。

(九)2014年2、3月份一天晚上,在新郑赵郭李村东地,被告人陈军义为控制组织人员,严明组织纪律,以李瑞涛私自对外贩毒为由,对李瑞涛、冯某殴打训诫。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瑞涛供述,被害人冯某陈述等。

(十)2012年上半年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军义以陈甲在其赌场内捣乱为由,对陈甲进行殴打、训诫。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甲陈述等。

(十一)2012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在乐谷酒店,被告人陈军义以被害人刘乙某未及时来见他为由,对刘乙某进行殴打,以示惩戒。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刘乙某供述,证人师某某证言等。

(十二)2013年7、8月份一天晚上,因被害人师某某不愿见陈军义,陈军义伙同李瑞涛、沈营二人在新郑华清园酒店,找到师某某后,对其殴打,以示惩戒。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瑞涛、沈营供述,被害人师某某陈述,证人刘乙某证言等。

原判另查明:1、被告人王柳记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4月1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被告人高阁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3、被告人薛斌因涉案抢劫事实于2014年1月1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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