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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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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义、李瑞涛等涉黑刑事裁定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原判认定全案的综合证据还有: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证实各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情况和被告人陈军义、李瑞涛、薛斌、王柳记、沈营、高阁、陈甲被判处刑罚、羁押和释放情况

原判认定全案的综合证据还有: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证实各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情况和被告人陈军义、李瑞涛、薛斌、王柳记、沈营、高阁、陈甲被判处刑罚、羁押和释放情况,被告人陈乙、吴园无前科,陈乙平时表现情况及其所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

2、新郑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非法持有毒品事实扣押清单与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中关于毒品克数的差别是因为采取不同的测重方式,抢劫事实第二起被害人李某(光头李某)个人详细信息掌握,办案民警尚未落实该人。

3、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破案报告证实十二个被告人到案情况和案件侦破情况,被告人高阁到案后提供被告人刘甲、蔡某某帮助被告人陈军义购买、转移、藏匿枪支的犯罪线索,并积极帮助抓获刘甲、蔡某某。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判判决如下:

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2)新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中对陈军义所判缓刑部分。

被告人陈军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被告人薛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被告人李瑞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

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2)新刑初字第696号刑事判决中对高阁所判缓刑部分。

被告人高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被告人沈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2)新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中对王柳记所判缓刑部分。

被告人王柳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判刑罚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吴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毛东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陈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刘甲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陈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枪支、弹药、毒品等违禁品予以没收。

上诉人陈军义上诉称,其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判所认定抢劫事实第二起,敲诈勒索事实第一、三、四、五起,寻衅滋事第四、五、六、十起均不构成犯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李瑞涛上诉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第三起不构成犯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薛斌上诉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在原判所认定的敲诈勒索事实中无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故意,寻衅滋事的第三、四起事实不构成犯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王柳记上诉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在原判所认定的敲诈勒索事实中无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故意,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沈营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均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判认定的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敲诈勒索罪第三、四起事实不构成犯罪。

上诉人高阁上诉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第四起其不在场、第五起不成立。

上诉人陈甲上诉称,寻衅滋事罪第一起事实其系案发前一天到达游戏厅,与陈军义等人的犯罪活动无关。

上诉人毛东辉上诉称,原判所认定的抢劫罪第一起事实其不知情,不构成犯罪。

上诉人陈乙上诉称,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免刑。

原审被告人蔡某某的辩护人辩护称,原判认定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蔡某某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经审核无误,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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