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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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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平、常某某、李某甲、贾某、赵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敲诈勒索、信用卡诈骗、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8、证人张某甲证言,2013年10月份,我从王海平的手里花67000元买过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当时房瑞说有人借他15万元,把这辆车抵给他了,房瑞给我的手续有汽车抵押借款合同、车主赵某乙的身份证、行驶证。我后来

8、证人张某甲证言,2013年10月份,我从王海平的手里花67000元买过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当时房瑞说有人借他15万元,把这辆车抵给他了,房瑞给我的手续有汽车抵押借款合同、车主赵某乙的身份证、行驶证。我后来又以90000元的价格卖给驻马店市上蔡县的刘某乙了。

9、证人刘某乙的证言,2013年10月14日,我花了95000元从张某甲手里买了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后来这辆车被租赁公司的开走了,我才知道该车是被人从租赁公司骗走后给卖了。

(六)奔驰E200轿车的相关证据

1、身份证、行驶证、购车发票复印件,证实王某戊购买奔驰E200轿车的基本状况。

2、身份证、驾驶证、汽车租赁合同复印件,证实王海平租用奔驰E200轿车的基本情况。

3、西安风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科技二路分公司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受案登记表,证实冯某某报案称其购买的奔驰E200轿车被盗。

5、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复印件,证实王海平伪造的车主王某戊将陕AJ783J奔驰轿车抵押给房瑞所有的抵押借款合同。

6、车辆转押协议复印件,证实王海平将奔驰E200轿车转押给郭某某,转押价格为185000元;郭某某将此车抵押给冯某某。

7、物证,涉案奔驰轿车照片,证实涉案车辆的基本情况。

8、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涉案奔驰轿车价值为301834元。

9、被害人王某戊的陈述,2013年06月04日,王海平在我公司租了一辆陕AJ783J奔驰E200汽车,后房瑞以15.5万元的价格把车卖了。

10、证人郭某某的证言,我花了18万元左右从房瑞的手里购买了一辆奔驰E200汽车,当时是转押给我的,后来我又以二十万的价格转押给了冯某某。

11、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从郭某某处购买陕AJ783J奔驰E200汽车的事实经过,并证实购买此车时有房瑞与王某戊的抵押借款合同、房瑞的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等手续。

针对以上六起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海平的供述,1、2010年左右,我在李某乙处租了一辆灰色别克凯越桥车,后来通过假证伪造了李某乙的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利用随车带的机动车行驶证等手续,在银川市的二手车市场卖了66000元钱;2、大概过了二、三天,我又以75000元卖了一辆宁AU5362本田雅阁轿车,先给我了70000元。这车是银川市千里行汽车租赁公司的;3、在银川还利用同样的方式将租的侯某甲的一辆比亚迪车卖给一个姓赵的,谈好价钱三、四万,他给了我一部分钱,先把车开走了,说好等手续办好把钱给清我;4、2013年5月份,我在西安聚缘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陕AK505P黑色奥迪轿车,伪造相关手续后62000元卖给了贾某;5、2013年10月份,我以房瑞的名字在咸阳市西安博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了辆陕A3F110丰田凯美瑞轿车,车主叫赵某乙。后伪造相关手续以67000元卖了;6、我用房瑞的假名字,在西安的一个租赁公司租了一辆E200型奔驰车,我将车卖给一个收抵押车的了,卖了大约十二、三万。抵押车辆借款合同是我伪造的。我只有车的行驶证。

辩护人咎成吉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收条,证实贾某已将84000元退给曹某甲;2、官道镇李新村村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贾某表现良好;3、汽车修理明细三份,证实涉案车辆曾出过事故有毁损。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辩护人提交的证据3与本案无关联,不予确认;其他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了案件事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本院予以确认。

四、职务侵占罪

2010年9月份,被告人王海平在宁夏银川市贺兰山岩画管理处工作时,利用管理门票收入的职务便利,将单位门票收入15000元左右据为己有。

2010年10月以来,被告人王海平以“魏志伟”的身份在兰州点击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打工期间,利用做业务员的职务便利,收受93460元货款后潜逃,采取开假出库单的方式骗取公司15000元的货物据为已有。

以上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报案材料、现金损失明细表,证实王海平从兰州点击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卷走货款的情况。

2、点击发货代收明细表及班车证明,证实兰州点击安防经甘G00558班车发往张掖客户的货,委托该班车代收,后经辨认魏志伟(真实姓名王海平)拿班车上开的代取走代收货款29810元,并未交回点击安防公司。

3、证明、销货单、补充材料,证实王海平通过开假出库单的方式从公司盗出15000元的货物。

4、证明、销货单、收据存根、转账支票存根、收到条,证实王海平从长江电子有限公司收取货款12000元;从森威电子公司收取货款现金30950元;从兰州金源公司收取货款6700元;从奇峰科技有限公司收取货款14000元。

5、财务账单,证实王海平收取长江电子有限公司、森威、兰州金源、奇峰科技公司的货款未交回兰州点击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6、兰州点击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基本公司考勤制度等。

7、证人薛某某的证言,王海平负责票务的现金管理。在2010年9月份王海平请了两天假之后就联系不上了。打开了保险箱,发现里面的钱不见了,这才想到可能是王海平掂钱跑了。

8、证人仇某某的证言,王海平在2010年9月底从单位突然消失并且盗走单位的门票收入约为13000元(也可能是16000元)。

9、证人樊某某的证言,王海平在兰州点击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做业务员,业务员的职责就是联系客户、送货、接款,在2011年11月2号突然失踪,并将收取单位客户的货款带走。

10、被害人刘某丙陈述与樊某某证言基本一致。

11、被告人王海平的供述,我用魏志伟这个名字在兰州市点击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打工,做销售和送货,后来,我把销售和送货的钱三、四万带走了;我在银川贺兰山岩画管理处是合同工,管单位的门票收入,钥匙只有我自己有,我将保险柜里的一万多元钱拿走后跑了。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了案件事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本院予以确认。

五、信用卡诈骗罪

200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海平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中国农业银行兴庆支行、宁夏银川市中国工商银行银川城区支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国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各办理信用卡一张;王海平以“房瑞”的名字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行各办理信用卡一张;王海平以“张书利”的名字在北京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王海平使用上述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共计172875.75元,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共计139813.27元。

以上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报案材料和情况说明,证实王海平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公务卡存在透支情况,并且无法联系到本人,要求银川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事实。

2、申请表、介绍信、个人信用报告、合作协议、公务卡领用人员推荐表,证实银川市贺兰山岩画管理处职工王海平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分行办理公务卡的事实。

3、账户信息明细及贷记卡消费明细表,证实王海平所办理的农业银行宁夏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995.78元及其他费用情况。

4、中行宁夏分行情况说明,证实王海平办理的银行卡账户透支本息及滞纳金共计25440.69元。

5、建设银行宁夏分行的情况说明及还款查询单,证实王海平办理的银行卡账户欠本息108001.67元。

6、信用卡申请表、单位介绍信、信用卡推荐表等,证实王海平在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分行办理公务卡、在交通银行陕西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的事实。

7、交通银行陕西分行信用卡透支数额及账户详细信息表,证实王海平办理的信用卡欠款总额为27999.3元。

8、农业银行陕西分行账户详细信息表,证实王海平办理的银行卡账户拖欠本金9816.79元及其他费用情况。

9、邮政储蓄银行陕西分行信用卡透支数额,证实房瑞(真实姓名王海平)办理的信用卡透支本金5402.92元。

10、工商银行宁夏分行贷记卡历史交易明细,证实王海平办理的信用卡透支本息共计55440.9元。

11、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信用卡透支数额,证实张书利(真实姓名王海平)办理的信用卡欠款39020.61元。

12、被害人徐某陈述王海平从中国农业银行申领公务卡一张,截止2011年05月10日透支本金29995.78元及其他费用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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