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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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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平、常某某、李某甲、贾某、赵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敲诈勒索、信用卡诈骗、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7、证人孙某某的证言,2010年9月22日,王海平与其协商以7.6万元将宁AU5362号本田雅阁小轿车卖给自已,先支付了7万元,剩余六千余元等过户时再付清。后该车车主通过汽车卫星定位装置找到该车,车主要求退还该车辆,

7、证人孙某某的证言,2010年9月22日,王海平与其协商以7.6万元将宁AU5362号本田雅阁小轿车卖给自已,先支付了7万元,剩余六千余元等过户时再付清。后该车车主通过汽车卫星定位装置找到该车,车主要求退还该车辆,至此才知道自己被骗了。

(三)比亚迪汽车的相关证据

1、户籍证明及无违法违纪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甲的基本情况及无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甲被抓获的经过。

3、机动车交易协议书,证实王海平将比亚迪轿车以400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甲的事实。

4、收到条,侯某甲收到赵某甲交来的退赃款46930元。

5、车辆委托代租协议,证实侯某甲以其妻子鲁某某的名义将比亚迪轿车租借给王海平的事实。

6、机动车登记信息、发票,证实比亚迪轿车原车主为汤某某,后转移过户给侯某甲妻子鲁某某的事实。

7、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涉案比亚迪轿车价值46930元。

8、被害人侯某甲陈述,2010年7月4日我将我的一辆比亚迪轿车租借给了王海平。9月30日,一个叫赵某甲的给我打电话说王海平用我的车给他顶账了,让我给他交违章以便过户。我将车租借给王海平的情况告诉了赵某甲。

9、证人汤某某证实侯某甲的“比亚迪”轿车被王海平骗走卖了。

10、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大概四、五年前,王海平卖给我一辆比亚迪的二手车,他自称是市政府一个领导的秘书,他说这车是他亲戚的车,让他帮着卖。我当时出的价格45000元左右。在我想给这车过户的时候,就给车主打电话,想让车主提供给我比亚迪车别的手续时,车主说该车是王海平租车后偷卖给我的。当我知道这车是被王海平骗租的以后,就给王海平联系,但手机关机了。后来我赔了一万多元钱将这辆车卖了。如果这车被车主真的找走了,可能我得不到一点钱,我的损失就大了。我怕受损失,就低价卖出了。

(四)奥迪汽车的相关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证实被告人贾某的基本状况及无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

2、报案材料,证实其公司将陕AK505P奥迪轿车租给王海平,但王海平在约定时间未将车归还。

3、辨认笔录二份,证实经张某乙辨认出王海平是骗其汽车的人,经贾某辨认出王海平是卖给其汽车的人。

4、保证书复印件,证实陕AK505P轿车被原车主马某乙因各种纠纷讨要车,由合同签订人贾某退还购车款。

5、陕西聚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人登记、经营许可等证件复印件。

6、汽车租赁登记表及车辆相关信息复印件,证实王海平租赁奥迪汽车的情况及该车的购买发票、机动车基本信息。

7、转让协议复印件,证实王海平、贾某达成陕AK505P车辆的转让协议。

8、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及马某乙身份证复印件,证实王海平伪造的抵押借款合同的事实。

9、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贾某给房瑞转款的情况。

10、车辆转让协议复印件等,证实贾某将该车以84000元转让给曹某甲,曹某甲又将该车以120000元转让给王某丙的情况。

11、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领到条,证实将陕AK505P奥迪轿车一辆、行驶证等予以扣押并返还的情况。

12、抓获证明,证实抓获贾某的事实经过。

13、证明,证实无法调查到王某丁、侯某乙、曹某乙的证言;马某乙的奥迪车在西安市聚缘租赁公司没有任何挂靠手续。

14、物证,涉案车辆的照片,证实涉案车辆的基本情况。

15、鉴定意见,经鉴定,涉案奥迪轿车价值152000元。

16、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31日,其公司(陕西聚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陕AK505P黑色奥迪轿车租给房瑞,但房瑞在约定时间未将该车归还,且联系不到房瑞,车上安装有GPS定位系统,GPS信号显示该车在靖边县,到靖边去找车,发现开车的人不是房瑞。

17、证人马某乙的证言,我将陕AK505P奥迪车放在陕西聚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委托租赁经营,这辆车我从没有卖过,也没有给任何人过户过这辆车的手续。我从来没有委托别人或某公司卖过或抵押过此车。

18、证人曹某甲的证言,证实从贾某处以84000元的价格购买陕Ak505P奥迪轿车,后又以120000元的价格转手出售给王某丙。

19、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从曹某甲处以120000元的价格购买陕Ak505P黑色奥迪轿车。

20、被告人贾某供述,我在网上发布过收购二手车的广告,2013年6月1日晚一男子联系我,说自己手中有一辆黑色奥迪轿车需要出售。我俩就约好当天上午见面,当时房瑞来时就开陕AK505P的牌照的奥迪车。后来我俩商定以62000元将此车出售给我。房瑞提供给我的手续有奥迪车的行驶证、车主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车主给房瑞签的一份汽车抵押借款合同,房瑞的身份证,我还给房瑞写了一份购车协议。当天我就以84000元卖给曹某甲了,把房瑞给我的手续都给了曹某甲。我按抵押车价格收购的,抵押车价格是市场价格的一半。我图这辆车价格便宜,有利可图,于是就买下了。

(五)丰田凯美瑞轿车的相关证据

1、身份证、驾驶证及租赁合同复印件,证实王海平与西安博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2、行驶证、车辆登记表、购车发票等复印件,证实陕A3F110丰田凯美瑞轿车的基本情况,车辆所有人为赵某乙。

3、汽车抵押借款合同,证实王海平伪造的抵押借款合同的情况。

4、车辆转让协议,证实房瑞将陕A3F110丰田凯美瑞轿车转让给张某甲;张某甲将此车转让给刘某乙。

5、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涉案丰田凯美瑞轿车价值为151421元。

6、被害人马某陈述,王海平用伪造的“房瑞”的身份证在咸阳市博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租车为由骗取丰田凯美瑞(陕A3F110)汽车的事实,并陈述该车是车主赵某乙挂靠到咸阳市博盛汽车租赁公司出租的。

7、证人赵某乙证实其所有的陕A3F110丰田凯美瑞挂靠到咸阳市博盛汽车租赁公司出租,被别人骗走,后又被追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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