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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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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平、常某某、李某甲、贾某、赵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敲诈勒索、信用卡诈骗、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2013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海平以虞城县芒种桥派出所民警谢某某为其办的“张书利”的户口被删除让其经济受损为由,先后多次以向公安局领导反映和网上举报、上网传播等手段相威胁,索要谢某某370000元(实得260000

2013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海平以虞城县芒种桥派出所民警谢某某为其办的“张书利”的户口被删除让其经济受损为由,先后多次以向公安局领导反映和网上举报、上网传播等手段相威胁,索要谢某某370000元(实得260000元),索要李某甲27000元。

以上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违法违纪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海平、常某某、李某甲的基本情况及此前无违法违纪行为。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海平被抓获的经过。

3、情况说明,证实王海平女朋友杜某某名下的马自达轿车及住房一套是王海平为其购买;虞城县公安局在当地公安机关及杜某某的协助下,将王海平在银川市购买的车子和房子进行了变卖,挽回了受害人谢某某的损失。

4、收条,证实谢某某收到退赃款260000元。

5、短信信息复印件,证实王海平向谢某某实施敲诈的短信及在网上发布的信息。

6、户籍登记卡及身份证复印件,王海平提供的其办理的“张书利”的户籍登记及身份证复印件;乔某某提供的李某甲为其办理的虚假身份状况,名字为韩俊领。

7、银行转账单、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谢某某给王海平转账的金额及以张书利为名的农业银行卡的存款信息。

8、注销证明,证实名为张书利、周欣平、韩俊领的户口已被删除。

9、情况说明、证明,证实房瑞、魏志伟被他人冒用申请办理了虚假二代居民身份证,现户口已被注销。

10、虞城县公安局第二责任区刑警队出具证明,证实王海平办理名为“魏志伟”户口一案,刘某甲的情况不明,无法联系到本人;关于李某甲替“小卢”办理名为在“周欣萍”户口一案,无法联系到小卢,李某甲提供的“李雨泽”账户无法查到。

11、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2013年8月份,我为常某某的一个亲戚叫张书利的办理了一个户口,后来得知张书利在西安有户口,就将办理的这个户口删除了。后来张书利以在西安买房子没有户口造成了经济损失、又以向公安局领导反映、在网上、媒体炒作为由,向我勒索现金共计37万元,实际给付26万元。

12证人王某某证言与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基本一致,证实王海平向谢某某索要37万元(实得26万元)的事实。

13、证人乔某某证,2013年6月以来我先后替深圳的小卢、西安的房瑞和我本人通过李某甲办理的虚假身份证及对应的户口本,小卢对应被顶替的户口名字叫周欣平、我对应的被顶替户口名字叫韩俊领,房瑞顶替的谁我不知道。房瑞是李某甲直接替他办的虚假户口,李某甲给我办的韩俊领的身份证,我实际给李某甲18000元。

14、证人王某甲证,证实其把魏志伟的户口信息提供给了网友“金领商务”,并收了500元的好处费。派出所的人员在户籍网上查到了“金领商务”叫刘某甲。

15、证人魏某某证,证实魏志伟的户籍信息是其儿子的户籍信息,其儿子已在2004年死亡。

16、证人杜某某证,证实王海平为其购买了一辆马自达轿车和一套住房。

17、被告人王海平供述了其在2011年4月份以来通过通过网上聊天的方式寻找贩卖户口的人,共购买名字为“魏志伟”、“房瑞”、“张书利”的身份证三个;在2013年11月份以来,又以虞城县芒种桥派出所民警谢某某为他办的“张书利”的户口被删除让其受经济损失为由,先后多次以向公安局领导反映和网上举报、上网传播等手段相威胁,索要谢某某37万元(实得26万元),索要李某甲2.7万元的事实经过。

18、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013年6月份以来,将名字为“张书利”、“韩俊领”、“周欣萍”的身份证卖给王海平等人,后害怕出事将三个户口删除,但王海平以向公安机关举报、网上制造影响的手段勒索其现金2.7万元的事实经过。

19、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李某甲的供述基本一致。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相互印证了案件事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本院予以确认。

三、合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2010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海平以租车为由骗取李某乙的别克机动车一辆,伪造有关手续以69000元(实付66000元)卖给师某某;骗取银川千里行租赁公司的本田雅阁机动车一辆,伪造有关手续以75000元(实付70000元)卖给孙某某;骗取侯某甲的比亚迪机动车一辆,伪造有关手续以40000元卖给被告人赵某甲,赵某甲明知该车是被诈骗的机动车,仍将此车卖给他人。

(二)被告人王海平用伪造的房瑞身份证在西安市聚缘租赁有限公司以租车为由骗取奥迪机动车一辆,伪造有关手续以62000元卖给被告人贾某,贾某明知此车证件手续不全,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此车,后贾某以84000元将该车卖给曹某甲;被告人王海平用伪造的“房瑞”身份证,采取同样的方式骗取咸阳市博盛租赁有限公司的丰田凯美瑞机动车一辆,伪造有关手续以67000元卖给张某甲;骗取西安市风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科技二路分公司的奔驰E200机动车一辆,伪造有关手续以185000元将此车卖给郭某某。

经鉴定本田轿车价值为89250元,奥迪轿车价值为152000元,比亚迪轿车价值为46930元,别克轿车价值为71814元,奔驰E200轿车价值为301834元,丰田凯美瑞轿车价值为151421元。

以上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别克凯越汽车的相关证据

1、二手车交易协议书,证实王海平以69000元将别克凯越轿车卖给师某某,师某某又将该车以74500元卖给王某乙的事实。

2、协议书,证实师某某退还王某乙68000元,师某某的损失向王海平等相关人员追偿。

3、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将涉案别克轿车及行驶证等予以扣押,并返还给车主李某乙。

4、机动车登记表、销售发票、税收完税证等,证实涉案别克凯越轿车系车主李某乙所有的事实。

5、物证,涉案车辆照片,证实涉案车辆基本的情况。

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涉案别克轿车价值为71814元。

7、被害人李某乙陈述其所有的宁AL6584号别克凯越轿车被王海平以租车为由骗走后,又将该车卖给师某某的事实。

8、被害人陈某某(系李某乙之妻)的陈述与李某乙陈述基本一致。

9、证人师某某证实其从王海平处以69000元(实付6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别克凯越轿车,又将该车以74500元卖给王某乙,后来知道王海平提供的李某乙的身份证、登记证都系伪造。

10、证人王某乙证实其从师某某处以74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别克凯越轿车。

(二)本田雅阁汽车的相关证据

1、王海平、孙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二手车交易协议书及证明,证实王海平将宁AU5362本田汽车以75000元的价格卖给孙某某的事实,先付70000元,剩余5000元待车辆过户时再付清。

2、车辆发票、注册登记情况等,证实宁AU5362本田汽车车主所有人为雷某某。

3、证明,证实未查找到马某甲和雷某某的住址和联系方式;未联系到孙某乙、孙某丙,银川千里行租赁公司也没有本田雅阁车的挂靠手续,没有查到王海平与银川千里行租赁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

4、物证,涉案车辆照片,证实涉案车辆的基本情况。

5、鉴定意见,机动车价格鉴定,经鉴定,涉案本田雅阁轿车价值为89250元。

6、被害人孙某丁陈述,王海平当时在银川市贺兰山岩画管理处工作,2010年9月9日,王海平打电话让我借一辆私家车,后我把朋友马国良的宁AU5362雅阁租给了王海平,当时也有租车的协议。后王海平将此车卖给孙某某。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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