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人汤大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撤销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28年6月4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董卫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28年10月9日止。) 四、被告人龚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27年10月9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黎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王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 七、扣押在案的手机六部予以没收,扣押王帆随身携带的人民币六千元充抵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张同福 代理审判员 黄少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柴夏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