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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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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大兵、曾伟、董卫国、龚强、黎明、王帆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一、2013年9至10月间,被告人汤大兵、曾伟、董卫国、黎明多次在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被告人黎明租住处,商量从武汉市贩卖毒品给河南省罗山县被告人龚强的有关事宜。2013年10月9日,曾伟为购买毒品通过手机信息

一、2013年9至10月间,被告人汤大兵、曾伟、董卫国、黎明多次在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白玉山被告人黎明租住处,商量从武汉市贩卖毒品给河南省罗山县被告人龚强的有关事宜。2013年10月9日,曾伟为购买毒品通过手机信息向被告人王帆借款21000元,王帆明知曾伟、董卫国等人购买毒品进行贩卖,仍于当天通过手机银行和银行ATM机汇款借给曾伟21000元。2013年10月10日8时许,曾伟、董卫国、汤大兵驾乘牌号为鄂DH3867丰田轿车携带毒品前往罗山县城与被告人龚强交易。当车行至武汉市黄陂区时,曾伟让汤大兵下车并让汤再找一辆车先行赶至罗山,后汤大兵包乘一辆牌号为鄂AU8356黑色现代轿车于当日11时许到达罗山县城南入口处联系并等待曾伟、董卫国,后曾伟、董卫国驾乘车辆赶到该处,曾伟将用报纸包裹的内有毒品的紫色塑料袋交给被告人汤大兵并由其与龚强交易,随后三人分开。汤大兵与龚强联系后在罗山县汽车站门口携带交易的毒品上了龚强驾驶的牌号为豫SP5629黑色雷诺越野车,汤大兵在车内将装有毒品的紫色塑料袋拿在手中,后当该车行至罗山县福临大酒店附近时,汤大兵、龚强等人下车准备交易时被抓获。民警当场从汤大兵手中查获装有毒品的紫色塑料袋,内有白色透明塑料袋(内装白色结晶状物品)和深蓝色塑料袋(内装500粒红色药片状物品及5粒绿色药片状物品)各一个,后经称重,白色结晶状物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97.1克,红、绿药片状物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505颗,净重46.9克,其中白色结晶状物品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0.4%,红色药片状物品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4.0%。同时民警在现场从龚强随身携带的铁盒内搜出白色颗粒状物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21包,净重7.9克,红色药丸状物品(含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成分)28粒,净重2.62克。侦查机关扣押汤大兵、曾伟、董卫国、龚强用于作案联系手机六部,扣押王帆现金6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物证

(1)物证及物证照片:白色晶体状固体(冰毒)毛重198.3克、圆形丸状固体(麻古)505粒、白色颗粒状物品21包、红色药丸状物品28粒;银灰色三星牌手机、白色苹果牌手机、黑色OPPO牌手机、黑色酷派牌手机各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机二部,现金人民币6000元。经诸被告人当庭辨认无误。

(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毒品扣押于汤大兵、龚强处,手机扣押于汤大兵、曾伟、董卫国、龚强处,现金扣押于王帆处。

2、书证

(1)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汤大兵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3月14日被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至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龚强曾犯盗窃罪、抢劫罪先后三次被判处刑罚,2008年4月20日刑满释放。

(2)罗山县公安局及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0月10日11时许,罗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接到举报后,立即赶赴城南天龙市场,发现并跟踪龚强驾驶的车辆,看到龚强在罗山县城汽车站附近接上一名男子(即汤大兵)后,继续向城北方向行至福临大酒店附近时停下,从车上下来一女两男(后经调查分别是丁芳、潘辉军、汤大兵),其中汤大兵手中提有一紫色洗漱袋,汤大兵见民警抓捕自己时,随手将提的紫色洗漱袋扔在地上,从龚强随身携带的铁盒内搜出白色颗粒状物品21包,红色药丸状物品2包。汤大兵供述其毒品系一名叫曾伟的男子在罗山县城南入口处交给他带给龚强的,曾伟和董卫国驾驶一辆牌号为鄂DH3867的黑色丰田车目前还在罗山,汤大兵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后民警带着汤大兵乘坐车辆在罗山县城内寻找曾伟二人,经汤大兵指认,在罗山县金色阳光星吉酒店门口将曾伟、董卫国抓获。

2013年12月2日,洪湖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洪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一楼将王帆抓获;2014年3月12日,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该区白玉山2街坊1门2号住宅将黎明抓获。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借记卡查询资料证实,卡号为6228480791332366719的持卡人系曾伟。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借记卡交易记录证实,卡号为6228409133236619银行卡内于2013年10月9日通过本行ATM机收到13000元,通过网银汇入8000元。

3、称重、提取、辨认笔录

(1)现场称重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10月10日,抓获被告人龚强时在其身上搜出的白色颗粒状物品21包,红色药丸状物品2包,经称重,白色颗粒状物品10.17克,除去包装袋后净重7.9克;红色药丸状物品28粒计2.91克,除去包装袋后净重2.62克;合计净重10.52克。抓获汤大兵时对其携带的一袋疑是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经称重为47.8克,除去包装袋后净重46.9克;对其携带的一袋疑是甲基苯丙胺(冰毒)晶状物经称重为198.3克,除去包装袋后净重197.1克;合计净重244克。

(2)辨认笔录证实,汤大兵到案后对黎明进行了辨认,曾伟到案后对王帆进行了辨认。

4、鉴定意见

河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豫)公(刑)鉴(理化)字(2013)125、126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白色透明塑料袋的白色结晶状物品重198.3克,从中检出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0.4%,深蓝色塑料袋装的500粒红色、绿色药片状物品重47.8克,从中检出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4.0%。

白色塑料袋装的白色颗粒状物品净重7.9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片状物品净重2.62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成分。

5、电子数据

曾伟的手机信息照片证实,曾伟在贩卖毒品过程中与汤大兵、黎明等人通过手机短信息联系的情况,曾伟用信息向王帆(手机号为15392768222,署名阿毛)借钱买毒品的情况。

6、证人证言

(1)证人丁芳(与龚强共同生活)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10日,龚强开车带着她和一个修游戏机的师傅等人在罗山县汽车站附近接了一名男子。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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