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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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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大兵、曾伟、董卫国、龚强、黎明、王帆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2)证人潘辉军(龚强游戏厅修理游戏机师傅)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10日,龚强开车带着他还有其他人一块在罗山县汽车站附近接了一名男子,此人上车时手里拿着一个像洗漱包一样的袋子,袋子上半部分是空的,下边实

(2)证人潘辉军(龚强游戏厅修理游戏机师傅)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10日,龚强开车带着他还有其他人一块在罗山县汽车站附近接了一名男子,此人上车时手里拿着一个像洗漱包一样的袋子,袋子上半部分是空的,下边实的,装有一半东西。

(3)证人熊锡林(汤大兵所租乘车辆的车主)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10日上午,他开出租车行至武汉市黄陂公安局附近时,一个黄陂口音的男子租他的车到罗山,在路上租车男子不停打电话告诉后面一辆车行车线路。他们到罗山县城一处三叉路口时停车,后等来了一辆黑色丰田轿车,租车男子下车和来车的司机讲了一会话后要了50元钱。他们进城后走到车站附近,租车男子从他开的车副驾驶座椅靠背后面兜里拿出一个紫色的袋子上了一辆黑色雷诺车。

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汤大兵的供述证实,2013年9月,他通过罗山县的张传福认识了龚强,当时介绍龚强叫“龚小七”。2013年9月底,龚强给他打电话让他帮忙买一千个“果子”(指“麻古”),由于他没有本钱去找黎明借钱时把此事告诉了黎明,黎明就介绍他认识了曾伟和董卫国,他们是在黎明住的地方谈的。10月9日上午,他们四人又在武汉市青山区白云山黎明住的地方商谈将毒品卖给龚强的事,曾伟和董卫国说来了好东西,让他跟龚强联系一下。他当着曾伟、董卫国和黎明的面给龚强打了电话,龚强说要500颗麻古以及一二百克冰毒。他和曾伟、董卫国第二天一起到罗山和龚强面谈。10月10日早上8点多,曾伟和董卫国一起到他住的地方接他,后由曾伟开着车牌号为鄂DH3867的黑色丰田轿车到了武汉市黄陂区,曾伟让他再租一辆车先到罗山,曾伟和董卫国开车在后面跟着,于是他就在黄陂区公安局门口租了一辆车先到了罗山。到罗山会合后,董卫国从副驾驶位置的工具盒中拿出一个用报纸包的一包东西递给了他,他知道里面是毒品。然后他给龚强打电话联系,龚强让他把手机给司机,司机告诉龚强他们在罗山长途汽车站。不久,龚强就开着一辆黑色雷诺车过来了。他从租乘的车的后排座椅的靠背里把装有毒品的紫色的洗浴包拿着上了龚强的车。龚强车上当时有五个人,龚强开车,副驾驶位置坐着龚强的老婆,后面坐着一女两男。然后龚强带他到了一个吃饭的地方后他们就下了车。龚强让他先找个地方休息,饭后再和他们联系,他刚准备走,就被来的公安人员抓了。

(2)被告人曾伟的供述证实,2013年9月底,黎明打电话让他到武汉玩,他就和董卫国一块开车到武汉后见到黎明和汤大兵在一起。汤大兵对他讲做毒品生意,他说要做就做大的,做两三次就不做了。汤大兵说在罗山认识一个叫“七哥”的,做毒品生意比较大,现在没钱了,和“七哥”做不了。他说可以借钱给汤大兵,当时谈的是他借给4万多元钱,后来他手里没有太多现金,仅借给汤大兵25400元。2013年10月9日上午,汤大兵给他打电话说见面谈一下,中午他和董卫国一起到汤大兵住地方接了汤大兵后就去黎明住的地方,见面之后,汤大兵说毒品的事可以做了,还差钱。他就打电话向他在洪湖市社保局工作的朋友王帆借了21000元。大概晚上7点多钟,他的手机有信息提示说钱已到账,他和汤大兵、董卫国三人一起到竹叶山发展大道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了2万块钱交给汤大兵。取完钱后汤大兵开始打电话联系买毒品,后来汤大兵将一袋用深蓝色密封塑料袋装的麻古拿了回来放他车里面了。10月10日早上8点多,他和董卫国在武汉市发展大道接了汤大兵往罗山去。走到黄陂区后,汤大兵下车上了一辆黑色现代轿车。到罗山后他们会合。汤大兵打电话与“七哥”联系后,他看到在马路对面的汤大兵上了一辆雷诺越野车就走了,后来直到他和董卫国被抓住。10月9日下午15点41分他因借钱给一个叫“阿毛”的发了内容为“他那边要红白一起走,红的要一比,三万七”的信息。10月4日凌晨0点46分他给黎明发了“明天大兵那边的钱不到,我这边也不敢拿东西了,你应该知道我们的难处和担心了,你们今天如果见面的话,你把我们的想法可以说给他听,我明天等你电话,师兄!”的信息。

其当庭供述他们在黎明家商量贩毒的事时,董卫国也参与商量了,他和董卫国共同出资贩毒。

(3)被告人董卫国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10日早上他和曾伟、汤大兵从武汉市前往罗山县。

(4)被告人龚强的供述证实,他是从2010年年底或者2011年时开始贩卖毒品,是因为身体不好没钱看病才贩卖毒品的。这几年他一共卖有不到30克冰毒,总共卖有3万元左右,卖了多少人记不清了,卖的钱都让他看病了。2013年10月10日中午11点左右,汤大兵给他打电话让他去拿游戏机主板,并说自己在罗山县汽车站。他就开车去接汤大兵,当时车上还有他妻子丁芳和游戏室的潘辉军,接了汤大兵以后他们就一起到城北的福临大酒店旁的水云间餐馆吃饭。到达餐馆后,汤大兵和潘辉军先下的车,他和丁芳正停车时,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后来公安人员从他左裤兜里搜出冰毒和麻古,这些毒品是他让别人从广东带来的,是要卖的,冰毒进价是每克200多元,他以每克400元的价格出售,麻古每粒进价是几块钱,他每粒卖二三十元。

(5)被告人黎明的供述证实,他和曾伟、董卫国、王帆是同学,都是洪湖人。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汤大兵给他打电话说罗山的麻古和冰毒比较好做,让他联系老家的朋友一起谈谈。他就给曾伟、董卫国打了电话。曾伟和董卫国开车到了他住的地方和汤大兵三个人一起商量毒品的事,具体怎么谈的他不清楚。第二天,曾伟和董卫国到他住的地方,对他说汤大兵没钱要货,看在都是朋友的面子上,可以让汤大兵先打一个欠条,把毒品给汤大兵。过了一会,汤大兵也来了,他们三个又谈了一会,怎么谈的他不清楚。后来汤大兵就给曾伟和董卫国打了一个欠条,具体欠条怎么写的他不清楚。9月底,汤大兵给他发短息说最近经济上很困难,想让他找曾伟、董卫国讲一下好话,帮他搞一批货。他后来给曾伟和董卫国说了汤大兵的想法。10月10日汤大兵、曾伟、董卫国在罗山交易被抓时的麻古是他们去罗山的前一天,汤大兵领曾伟、董卫国去汉口买的,买的时候他没去,具体买了多少他不清楚。当时汤大兵、曾伟、董卫国在他住的地方联系的说是去汉口买麻古。到罗山县交易的对象他只知道外号叫“老七”。

(6)被告人王帆的供述证实,他小名叫毛子。2013年10月9日下午,曾伟打电话找他借钱,他就让曾伟发短信给他,短信发到他的另一个手机上,153开头,尾号是222。随后,曾伟给他发了个短信,内容是“红的要多少,白的要多少。需要多少钱”。“红的”指的是麻古,“白的”指的是冰毒。当天晚上7点左右,他用手机银行给曾伟的农业银行卡上转了8000元钱,后来又通过ATM机用现金存了两次到曾伟的农业银行账号上,一次是3000元,另一次是10000元,一共借给曾伟21000元。他明知曾伟借钱是买毒品还要借,主要是因为他跟曾伟是多年的朋友,他不知道曾伟买毒品的来源。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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