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014年8月,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崔某乙、徐增增、王毛高、何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到夏邑县业庙乡晨光文具店,以店内卖蝇子香为由,采取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向店主朱某辛索要了300元。
44.2014年六七月份,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崔某乙、徐增增、王毛高、徐某甲、何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到夏邑县郭店乡骆庄骆某某的五金电料日杂门市部,以店内卖老鼠笼子为由,采取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索要2000元。骆某某被迫拿出600元。
45.2014年六七月份,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崔某乙、徐增增、王毛高、徐某甲、何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到夏邑县郭店乡沈某某的公牛安全插座日杂门市部,以店卖老鼠笼子为由,采取堵门、威胁、恐吓等方法索要2000元。沈某某被迫拿出500元。
46.2014年7月,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崔某乙、徐增增、王毛高、何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到夏邑县李集镇优雅超市,以店内卖蚊子贴为由,采取堵门、乱吃乱拿、恐吓等方法索要900元。店主杜某乙被迫拿出400元。
47.2014年7月,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刘景合、朱某甲、高毛东、崔某乙、徐增增、王毛高、何某甲、刘某甲、房某某等人到夏邑县李集镇李某辛的李楼超市,以店内卖蝇香为由,采取堵门、恐吓等方法,向李某辛索要了300元。
原判认为,许来东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户新法、徐文亮、张满想、黄书利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袁海岭、徐增增、刘景合、朱建设、王毛高、高毛东、刘某甲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房某某、朱某甲、何某甲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崔某乙、徐某甲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崔某甲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上述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一人犯有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户新法、黄书利、袁海岭、朱某甲为盲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满想、刘景合、刘某甲、何某甲、房某某、崔某乙、徐某甲、崔某甲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许来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户新法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三、被告人徐文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四、被告人张满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五、被告人黄书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六、被告人袁海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七、被告人徐增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八、被告人刘景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九、被告人朱建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十、被告人王毛高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十一、被告人高毛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十二、被告人刘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十三、被告人房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十四、被告人朱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十五、被告人何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十六、被告人崔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十七、被告人徐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十八、被告人崔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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