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孟某乙证明,2010年,我们村在温县扶贫办申报过种植香菜的项目,当时是黄法三具体牵头申报的。有哪些农户申报种植香菜项目的资金是黄法三安排我找农户申报的。我找的农户大部分那时都没有种植香菜。把没有种植香菜的农户作为申报项目资金的对象是因为黄法三对我说想要申报这个项目的资金需要种植香菜面积达到一定的亩数,扶贫办才会给我们审批这个项目,我就按照他的要求凑够了一定的亩数,随后我把材料给了黄法三。这种植香菜的资金是以农户的名义申报的,这资金审批下来后没有经过村里报账,我不知道这钱是谁领取的。 (3)证人孟某甲证明,2011年年底,黄法三往公司帐上打了2万多元钱,基本上刚好够他的货款。黄法三想要发票,我就给公司负责人说了黄法三的名字以及他购买化肥的数量和价格。然后,我让黄法三自己去鹏宇公司去找会计开发票了。 (4)范某某(鹏宇农资公司)证明,秦某某在2011年9月份要求将部分发票开给温县扶贫办,2011年10月份,听说黄法三来到公司,找到公司办公室张某乙,以有实际化肥交易并以开具发票为由,让在他提供的材料上补盖了公章,同年12月30日,由温县财政局开出转账发票一份,金额贰万元,转入我公司账户,秦某某表示这是他缴纳的化肥款。 (5)张某甲证明,2010年7月份,曹某某给我说让我帮他开一张购买种子的发票,拿到这张发票以后,他们可以拿到县里发的补贴款,曹某某和张某丙又找我让我去村里帮他们虚开一份我种植过香菜,收有1500斤香菜籽的证明,于是我就开着张某丙的车到村里帮他们开了这个证明。开过这个证明以后我就把这个证明和我的身份证给了他们,让他们自己去国税局开发票。开发票的这笔业务不存在。 (6)王某甲证明,我在任温县北冷乡乡长负责整个乡政府的全面工作。2010年底,黄法三说他们村里向上面跑一个香菜种植项目,需要乡里同意后乡政府法人代表签字,然后盖乡政府的公章才能向上面递材料。于是我就把字签了。 (7)吕某某证明,省扶贫办向县扶贫办下发扶贫项目后,县扶贫办会找我们职教中心说扶贫项目相关的培训工作。2010年的时候吉新甫曾经让我弄一个科技扶贫项目从我们职教中心走账。2011年下半年,吉新甫给我说2010年办的科技项目扶贫资金到账了,让我回单位整理一下申请拨款的手续。我回到单位后请领导签字办理了申请拨款的相关手续,并将手续交给了吉新甫。吉新甫给我说,钱已经拨到你们职教中心了。又过了大概1个多月,吉新甫拿着一些培训费、交通费的单据找到我,说是他们培训的支出,让我在我们单位报销,把培训费支出来。当时吉新甫还给了我一个帐号,1万元钱打到吉新甫提供的帐号里了。 (8)赵某某证明,2010年河南省焦作市温县北冷乡陈卜庄村的泰国香菜科技扶贫项目,我是这个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我没有去温县做过技术指导,2010年温县泰国香菜科技扶贫项目,技术指导费给我们单位已经支付了。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我们单位的同事吕某某去我办公室给我说,2010年我指导的温县扶贫项目2万元技术指导费现在还在温县那边账上挂着,2011年还有一笔2万元技术依托费,一共是4万元钱,现在温县扶贫办要把这4万元钱一起转给我们单位,需要我办理相关手续。几天后,吕某某就把温县科技扶贫技术指导费提款申请书给我拿过来了,我到办公室盖章后,就交给了吕某某。2013年下半年,是我们院财务处通知我钱到帐了。 (9)刘某甲证明,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我接到吉新甫的电话,于是我就带着他去省农科院找我女婿。我女婿交给我一份收据,就是吉新甫曾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据,让我转交给吉新甫。4万元钱,是两个项目的技术依托费,一个项目2万。 (10)王某乙证明,2010年扶贫办的常红军说有一个村的扶贫项目申报材料需要在我们那里打印,到时候让我帮他扣一些好处费。黄法三就去店里给我送了3000多元,我把打印费扣除后,在店里将这3000元交给常军了。 3、书证,黄法三领取5.5万元项目资金手续、黄法三银行卡交易记录、2万元化肥款相关收据、1万培训费相关材料。 (二)2011年4月,被告人常红军向被告人冯国永提议将2011年的科技扶贫项目放在太康村,后冯国永和温县联盟合作社的张世海、闫光成一起到扶贫办与赵京洲、吉新甫、常红军商量拟制虚假申报材料,等扶贫资金下来后,每个人都分点钱。制作材料的工作由常红军负责,冯国永、闫光成配合。并确定种植和推广圣女果、无刺小黄瓜作为项目。常红军制作了虚假的项目合同书、验收单、工作总结,显示在祥云镇太康庄村建立80亩技术示范园区,冯国永提供了80户收益贫困户名单,闫光成提供了种植照片、领导视察照片以及虚假的培训照片等上报至焦作市扶贫办。2011年9月25日,焦作市扶贫办批复将太康村的项目上报省扶贫办准予备案,并要求温县扶贫办抓紧落实。期间,张世海将项目提款人由冯国永改到自己的联盟合作社名下。经张世海联系谢某某帮忙虚开发票。2011年12月,张世海让闫光成、冯国永与谢某某到洛阳启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虚开了4万元的有机肥发票,冯国永付税款3000元。在温县古温种业有限公司虚开了8万元的购买圣女果、水果型小黄瓜的发票,5000元的消毒液发票,上述两份发票冯国永付开票费1500元。上述发票经赵京洲审批后由吉新甫报县财政局,以上款项共计13万元均由张世海领取后给吉新甫5.8万元,(吉新甫将其中的2万元给赵京洲)。给常红军1万元,给闫光成1万元。褚某某得1万元,张世海得4.2万元。技术依托费2万元,由温县财政局转给河南省农科院。 2014年3月12日,黄法三向检察机关举报赵京洲、吉新甫伙同太康村姓冯的支书贪污扶贫款的事实。3月26日,冯国永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如实陈述了案件事实,2014年6月10日,检察机关将冯国永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 案发后,赵京洲退还2万元,闫光成、褚某某各退还1万元。 综上,赵京洲、常红军参与贪污公款为25万元,吉新甫参与贪污公款为26万元,黄法三参与贪污公款12万元,张世海、冯国永、闫光成参与贪污公款为13万元,黄某甲、曹某某参与贪污公款为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