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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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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战省等挪用公款、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杜战省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以及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杜战省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不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杜战省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以及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杜战省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不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理由,经查,第一、南水北调是国家重点工程,正是由于南水北调工程,士林村才需要拆迁安置,士林村的拆迁安置是国家事务、政府事务,而不是士林村村民自治范围内的村集体事务,杜战省作为士林村的村支书代表士林村与万隆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安置小区协议,并开工建设,杜战省与相对人万隆公司之间,杜战省是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在该安置小区建设期间,杜战省的儿子杜某甲交通肇事,便向万隆公司实际负责人贺某某打电话让贺拿10万元用于赔偿,杜战省没有出具借款手续,之后双方都没有提及此事,直至案发才予以归还,此为本案事实。因此,杜战省不构成受贿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第二、关于杜战省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问题,主要看挪用款项的性质,本案中杜战省和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挪用的100万元以及杜战省挪用的200万元,该300万元均系南水北调拆迁安置补偿款,是国家拨付给士林村用于建设安置小区的钱,不是士林村村集体财产,应当定性为公款,因此,杜战省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杜战省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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