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杜战省的供述:2012年把100万元工程款放到投资担保公司的事,是我、王某甲(村委副书记)、王某乙(村委委员)、李某甲(支部委员兼村委出纳)四个人商量的。商量决定把工程款放到投资担保公司是因为投资担保公司的利息高,我们四个人想得点利息,得到的利息我们四个人分了。和他们三个商量好之后,我就给我女婿王某丙商量能不能往他表哥姬某某的投资担保公司放点钱,王某丙给我说,没什么问题,他的钱也都在那放,这样我们就往姬某某的投资担保公司放了100万,前后分了三四次的利息钱,后来就开始推拖不给利息,后来才知道姬某某的投资担保公司倒闭了。四个人一共分有三四次的钱,每次每个人大概就是五六千块钱,当时的利息好像是两分二的或两分五的,收取的利息没有入村里的账,我们四个人自己留着了。在姬某某的投资担保公司倒闭之后,我见那100万元追不回来,我就和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商量让贺某某公司背个黑锅,让他给咱出借条说是从村委领走了100万元的工程款,但实际上咱不给他工程款,他们三个都同意之后,我就找了贺某某,让贺某某给我们村委出具了领取100万工程款的收条,后来我安排我媳妇张某甲给贺某某的公司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款内容:张某甲借万隆置业公司100万元。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2011年或2012年夏天的一天,杜战省将王某乙、李某甲和我叫到他办公室,说可以将南水北调安置款投100万到他女婿王某丙的公司,得高利息大家分。我们当时提出害怕资金收不回来,杜战省说就投几个月,很快收回,不会有啥风险,我们就同意了。这100万应该是村里的安置款,具体操作是出纳李某甲办的。这笔钱开始说是投到王某丙的公司,后来款要不回来时才知道投到王某丙亲戚办的担保公司了。这笔钱签有合同,是王某丙拿着合同来村委找我,我给杜战省打电话,杜战省让我直接签字,我没看合同内容就签字了。钱投到担保公司大概有五、六个月,我们四个人分过五个月利息,有时每月4000元,有时每月3000元,都是杜战省分别给的。 3、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其供述证实的村挪用公款100万元的经过与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实内容相同,并证实四名被告人决定挪用100万元时,村两委没有开会研究过,也没有跟村里其他人说过,担保公司倒闭后,因为钱要不回来,杜战省安排其补了一份会议记录,内容是将100万元借给万隆公司,时间是2011年3月7日,其实这个会议根本就没有开过。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011年3月的一天,杜战省把我叫到他办公室,当时王某甲、王某乙也在。杜战省问我村里账上有多少钱,我说有100多万。杜战省就给我们三个人说,把村里账上的钱借给王某丙的公司周转几个月,得了利息算给大家补助点,还说利息是一分五还是二分。我还问:“这么大数字,保险不保险?”当时杜战省脸都拉下来了,说“啥保险不保险,有王某丙公司在,有啥事的话,由王某丙负责还本金!”过了几天,杜战省说他女儿杜某乙在士林的信用社等我,让我去找杜某乙办转100万的事,这100万转给谁了我不知道。转款后,我追着杜战省让他给我打条,过了几天杜战省给我一张万隆公司100万的借条,我还心想给王某丙的100万元怎么是万隆公司的条。过了几个月,我拿这张万隆公司打的100万元的条问杜战省下账不下账,杜战省说让我下账,我说光有条不行,还得有会议记录。杜战省就安排王某乙编了一份会议记录,我就做了下账手续。因为给王某丙公司100万是没有办法下账的,如果是万隆公司就能下账了。这100万我们四个人分了四、五个月的利息,多时4000元,少时3000元。直到现在,王某丙公司也没有还这100万。 5、证人贺某某证:2013年5月份一天,杜战省给我说,上面来审计检查,村里有一百万暂时没有回来,你公司先给我们村打个一百万的借条,等钱回来或者检查结束了,村里把你的借条还给你。我当时同意了,并给他打了一张借条。但后来我多次催要,杜战省一直说等钱回来就把借条给你,但至今未给。 6、证人王某丙证:2008年,我大姨家儿子姬某某开办担保公司前,我向他投了有四五十万元。2011年或2012年,姬某某给我说担保公司资金紧张,让我帮忙找人投点钱。我就给我岳父杜战省说我表哥成立个担保公司,将钱存进去能得到高额利息,比银行利息高,月息达到一分五或一分七。我岳父投的100万元钱具体钱是啥钱,从哪来的,我不清楚。这100万签有合同,期限是三个月,合同到期后,需要续合同,但担保公司倒闭了,就找不到姬某某了。合同上是王某甲签的字。当时签完合同回来后将合同给了岳父杜战省,合同到期后需要换合同,我就将合同从岳父那要出来给了姬某某,结果还没续签合同的时候,担保公司就出事了,现在合同也不知道弄哪了。投入的这100万元大概分过三四个月利息,每月利息大概15000元或17000元。 7、证人姬某某证:我于2010年成立焦作市元丰投资担保公司,王某丙有100多万元投给我公司,来源我不清楚。 8、证人杜某乙(系杜战省的女儿)证:2011年3月我父亲杜战省安排我和李某甲在焦作市农村信用社士林分社给姬某某转过100万,为什么要转款及100万的来源其不清楚。 9、侦查机关调取的李某甲、姬某某银行账户查询凭证证:2011年3月9日李某甲从其农信社账户上给姬某某农信社账户转款100万。 10、侦查机关调取的2011年9月30日12号焦作市解放区士林村记账凭证,焦作市万隆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落款时间为“2014年3月8日”的向士林村村委会借款100万元的借条及士林村结算单,证实士林村以焦作市万隆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名义将该100万元予以下账,与被告人杜战省、李某甲的供述及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杜战省四人商量后将士林村账户内的100万元投放至姬某某的投资担保公司获取利息后,因投资担保公司倒闭,该100万元无法收回,贺某某按照杜战省的要求向士林村委出具万隆置业借款100万元的借条,后李某甲以该借条将于2011年9月30日该100万元在村账户上予以下账的情况。 11、侦查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李某甲记账笔记本复印件及士林村委会议记录复印件,与被告人杜战省、李某甲、王某乙的供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该100万元被挪用无法归还后,李某甲在杜战省的安排下,以万隆置业借款的名义将其补录在村委2011年3月份支出账目中;王某乙在杜战省的安排下,后补了落款时间为“2011年3月7日”,参加人为“杜战省、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内容为“同意借款给万隆置业100万元”的村委会会议记录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