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晓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 二被告人王文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 三、被告人彭厚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 上述罚金均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王晓波、王文波、彭厚琼向各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宏宇 审 判 员 王纪锋 代理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