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13年12月5日,被害人孙某某收到一条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手机短信后,被告人王晓波王文波、彭厚琼以贷款10万元需先期支付利息为由,骗孙某某往在武汉市新墩建设银行开户,户名为“杨涛”的银行账户上汇款,三次共骗取孙某某3万元。 11、2013年11月19日,被害人陈某乙收到一条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手机短信后,因陈某乙急需资金而于2013年12月13日拨打该团伙的诈骗电话,被告人王晓波王文波、彭厚琼以贷款需先期支付利息为由,骗陈某乙往在襄樊市长征路的建设银行开户,户名为“柳州”的银行账户上汇款,两次共骗取走陈某乙7800元。 12、2013年11月15日,被害人李某乙收到一条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手机短信后,被告人王晓波王文波、彭厚琼以贷款需先期支付利息为由,骗李某乙往在湖北省恩施市航空路的建设银行开户,户名为“杨文敏”的银行账户上汇款,骗取李某乙1.5万元。 13、2013年11月26日,被害人梁某某收到一条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手机短信后,被告人王晓波王文波、彭厚琼以贷款5万元需先期支付利息、保证金为由,骗梁某某往在福建省南平市商业城建设银行开户,户名为“何健”的银行账户上汇款,两次共骗取梁某某7450元。 14、2013年12月12日,被害人张某乙收到一条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手机短信后,被告人王晓波王文波、彭厚琼以贷款10万元需先期支付利息为由,骗张某乙往在海口市国贸大道的建设银行开户,户名为“姜达”的银行账户上汇款,两次共骗取张某乙1.8万元。 15、2013年4月23日,被害人龚某某收到一条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手机短信后,被告人王晓波王文波、彭厚琼以贷款5万元需先期支付利息为由,骗龚某某往在广东省中山市的建设银行开户,户名为“叶绍友”的银行账户上汇款,骗走龚某某7500元。 16、2013年10月份,被害人于某某收到一条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手机短信后,被告人王晓波王文波、彭厚琼以贷款7万元需先期支付信用金、利息为由,让于某某往在长春市建设街与南昌路交叉口的建设银行开户,户名为“姜成亮”的银行账户上汇款,两次共骗取于某某1.05万元。 17、2013年9月24日,被害人贺某某收到一条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手机短信后,被告人王晓波王文波、彭厚琼以贷款10万元需先期支付利息为由,骗贺某某往在江西省萍乡市新世纪对面的建设银行开户,户名为“姜成亮”的银行账户上汇款,两次共骗取贺某某8500元。 18、2013年8月1日,被害人杨某乙收到一条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手机短信后,被告人王晓波以贷款3万元需先期支付利息为由,骗杨某乙往在福州市古田路的建设银行开户,户名为“林享江”的银行账户上汇款,两次共骗取杨某乙8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晓波直接或配合王文波、彭厚琼骗取他人现金19.395万元,被告人王文波直接或配合王晓波骗取他人现金12.33万元,被告人彭厚琼直接参与骗取他人现金1.8万元,还参与配合被告人王晓波实施部分诈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王晓波在侦查阶段供述:2013年4月份,他从朋友处弄到一些进行贷款诈骗的资料,他在娄底市租套房子后,又购买手机、电话卡和银行卡,通过短信商在全国各地群发无抵押、无担保低息贷款手机短信的方法从事诈骗。他事先将回答对方咨询问题的内容抄写在本子上,接收短信的人打电话咨询时,他按本子抄写的内容读给对方,在取得对方信任后,让对方往指定的账号汇款。因诈骗时需要两个人配合,同年9月上旬,他和王文波、彭厚琼商量一起诈骗,三人商定在娄底市某小区合租一套住房,房租及生活费平均摊,由他负责让短信商群发短信,谁骗的钱归谁,骗到钱后由他找人取款,给取款人3%的报酬,其余款额打到他个人银行卡上。商定后,他将写有“台词”的手抄本给王文波、彭厚琼抄写,教他俩如何诈骗,还给他俩购买手机、电话卡,他们每人一个房间,各骗各的。他从网上购买十多个银行卡,有些银行卡在诈骗成功后扔了,有些银行账号三人共用,有些新卡还没启用。他有八个手机号,骗钱时用过户名为“杨文敏”、“叶绍友”、“杨涛”、“姜达”、“柳州”等人的银行账号,受骗对象遍及河南驻马店、湖北襄樊、海南海口等地,他和王文波、彭厚琼相互配合过骗钱。 (2)被告人王文波供述:2013年9月份,他和王晓波、彭厚琼在娄底市某小区合租的房子处向王晓波学习贷款诈骗方法,王晓波给他一本如何进行诈骗的台词,让他抄写并练习,还给他购买手机、电话卡,商定在诈骗时要有冒充的业务员和送款员,房租及生活费由三人均摊。他和王晓波、彭厚琼每人一个房间,各骗各的,需要时要相互配合,他学会后开始诈骗。诈骗的步骤是:由王晓波找人在全国各地群发无抵押、无担保、低息贷款的手机短信,想要贷款的人接到短信后会主动给他们联系,他们按事先抄写的诈骗步骤内容读给对方,对方如有疑问或咨询问题就按事先抄写的记录回答,在取得对方信任后,根据对方贷款的数额让对方往指定的账号上先汇利息,一个月利息为三分,一年的利息为一分五厘,对方汇款后,让另一个人配合充当送款员给对方联系,继续让对方汇验证金或送款保证金。有些被害人上一次当,最多能让被害人上两次当,骗到的钱由王晓波安排人取出,由参与骗钱的人平分。他共有7部手机,他本人及配合王晓波参与诈骗九起,其中骗取湖北襄樊一男子7800元钱,用的是“柳州”的银行户名,其他骗了谁的、骗了多少钱都已记不清。 (3)被告人彭厚琼供述:2013年9月份,他到王晓波在娄底市某小区的房子处跟着王晓波学诈骗方法,到时王晓波、王文波已开始实施诈骗。到后三人商定每人一个房间,房租及生活费均摊,各骗各的,谁骗到的钱归谁,但要相互配合,被害人汇钱后由王晓波安排人取款,给取款人3%的提成。商定后,王晓波给他购买手机、电话卡和银行卡,他从王晓波处抄写一份接打电话的“台词”。他学习半个月后,也开始进行诈骗。关于实施诈骗的步骤与王文波的供述一致。另供述,他给王晓波配合多少次记不清,在王晓波的配合下,他只成功骗得海口市的被害人18000元钱,用的是“姜达”的银行户名,他还没得到钱就被抓了。 2、被害人陈述 (1)陈某甲陈述:2013年10月16日,他收到一条无抵押小额借款的手机短信,因当时急需用钱,他根据短信所留电话向对方询问贷款事宜,提出贷款6万元,期限半年,一自称是平安地下钱庄的男子,同意向他提供贷款,但需先付5950元的利息。当月18日,他到驻马店市建行大厦往该男子指定户名为“高杰”的银行账户上分两次共汇5950元的利息后,另一男子让再汇30%的保证金才能拿到6万元贷款。后他向银行的工作人员咨询,得知被骗后拨打“110”报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