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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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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三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6、证人赵某甲证实:我见过张某甲,但和他不熟,说不上认识。他家是确山县盘龙镇生产街二巷二胡同的。我妹妹赵彩云现租住在他家的房子里,他是我妹妹赵彩云的房东,我也去过我妹妹那里,见过他几面。我于2014年8月1

6、证人赵某甲证实:我见过张某甲,但和他不熟,说不上认识。他家是确山县盘龙镇生产街二巷二胡同的。我妹妹赵彩云现租住在他家的房子里,他是我妹妹赵彩云的房东,我也去过我妹妹那里,见过他几面。我于2014年8月18日中午大概1钟去我妹妹赵彩云那里了,这3天我一直都在她那里住。那里离县妇幼保健院比较近,我妹妹赵彩云在妇幼保健院上班,我这几天生病了也在妇幼保健院看病,我住到她那里便于看病。我知道张某甲家里被盗的事。8月19日上午9点钟左右,我听张某甲的妻子(我不知道叫啥名字)在院子里吆喝说她家的东西丢了,我才知道这个事。我听她说她家里好像丢了一些金银首饰,不过她家具体是啥时候被盗了的我就不清楚了。

7、被告人杨三妮供述:2014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上午10点多钟,我在确山县成衣市场一个公共厕所对面的一条胡同里的一户人家偷了大概1500元钱和9件首饰。我偷的9件首饰有2枚戒指(1枚黄金戒指和1枚白金戒指)、3条黄金项链(3条项链都含吊坠)、1条黄金手链、1副黄金耳环(2只)、1个黄金金条和1个圆形的黄金纪念币。2枚戒指中,那枚黄金戒指是啥样的我记不清了,白金戒指上有个"福"字。3条黄金项链中:一条的吊坠是一个扁圆的观音像;一条的链子是由转运珠子串成的,吊坠是一个圆球;还有一条的吊坠是一个如来佛像,这条的链子也比较粗。那条黄金手链每节上的图案像是摇钱树上的铜钱。那副黄金耳环也带坠子,坠子的图案像树叶一样。那个黄金金条不是条状的,而是那种扁圆型的,其中一面刻的有竹竿一样的图案。那个圆形的黄金纪念币上刻的有龙形图案。2枚戒指我都卖给成衣市场斜对面的那个小首饰店的女老板了。3条项链中:那条带如来佛的粗黄金项链我也卖给那个女老板了;那条带圆球坠子的项链被我拿到确山老庙金店去兑换了;那条带扁圆观音像的项链我送给我母亲刘青兰(了)。那条黄金手链和那副黄金耳环也都被我拿到确山老庙金店去兑换了。那个黄金金条和圆形的黄金纪念币也卖给成衣市场斜对面小首饰店的女老板了。那条粗黄金项链我卖了13450元钱,金条、黄金纪念币、黄金戒指总共卖了2000多元钱,那个白金戒指卖了920元钱,后来我兑换的一条手链又卖了3000元钱。这些首饰买卖所得赃款有19370多元钱,另外你们抓住我时我随身携带的那条黄金项链(含吊坠)和那个黄金戒指也是我用偷来的首饰兑换的。还有我母亲刘青兰那里还有一条带观音像的项链。我所盗窃的这大概1500元钱以及卖首饰所得的19370多元赃款,我有的给家里买吃的、用的,另外我自己打麻将,这些钱都让我花光了。

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盗现场情况。

9、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三妮指认在张某甲家盗窃的情况。

10、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杨三妮的随身物品进行扣押的情况。

11、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领条及照片证实对蔡某某的记账本复印件以及退还的赃款、赃物进行接收、登记的情况。

12、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78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告人杨三妮所盗窃的9件首饰总价值60358元。

13、发还清单、领条载明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张某甲现金14740元,黄金项链二条、黄金耳环一对、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转运珠一个、银手镯一个、白玉手镯一个(评估价值18589元)。

四、2014年9月8日上午11点多钟,杨三妮窜入确山县盘龙镇贸易东街中段路南侧赵某乙家中,窃得赵某乙家现金1000元及一个白玉手镯。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赵某乙陈述:2014年10月26日,公安人员带了一个小偷到我家里去指认现场,在这之前我家里确实被盗了。我家里是2014年9月8号或者9月9号被盗的,我记不清是哪一天了。应该是那天上午被盗了的,我也不清楚那天小偷具体是啥时候进我家里的,我那天晚上大概7点钟才发现家里被盗了。我家里被盗了现金大概1000元钱和一个玉手镯子。我当时没有报案。因为那天我一个熟人王合群去我家里帮忙修水管了,我一开始还怀疑是他哩,想着价值也不太大,我就没好意思报案。我家是在贸易东街开种子农药门市部的,一楼是我家的门市部,二楼就是我家的住室。一楼门市部大门朝北,门市部(东侧)隔壁有一个过道,里面有楼梯直通我家二楼的住室。上到二楼后南侧是厨房、北侧是客厅,穿过客厅(往北)是我和妻子的卧室,被盗的现金和手镯子都放在这间卧室里。我家被盗的都是100元面值一张的整钱,大概有1000元钱。被盗的是一个普通的白玉手镯子,这个镯子是我一个亲戚花了大概1000元钱在南阳买了送给我们的,有将近2年了,也没有发票。

2、被告人杨三妮供述:2014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11点多钟,我在确山县城东亚鞋城往107国道方向去的那条街上,一个卖农药种子的门市部门的二楼的一个房间里,偷了一个青白色的玉手镯和1000元钱(都是100元面值的整钱)。这个玉手镯让我不小心摔断了,碎片也已经扔了。这1000元钱我给小孩买衣服,给家里买东西花光了。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三妮指认在赵某乙家盗窃的情况。

五、2014年9月20日上午11点多钟,被告人杨三妮窜入确山县日产公司家属院2号楼东单元1楼1号刘某某家中行窃时,被刘某某回来发现,杨三妮逃跑。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某陈述:我家里是2014年9月20日前后的一天被盗了的,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是那天中午的12点钟左右被盗了的。我家里被盗了2条项链。想着东西不值钱,当时我也没报案。被盗的一条是仿白金项链,是四五年前我一个朋友送给我的,他在哪里买的我不清楚,听他说也就大概值300元钱;另一条是翠玉项链,是在六七年前我在南阳玉石大世界买的,当时花了大概700元钱。这两条项链都没有发票。我住在日产公司家属院2号楼1楼最东边的那一户,带封闭院墙,家里大门朝南,进门是个小院子,院子西侧是间配房,这是我平时住的卧室,紧挨着配房北侧有一个卫生间,院子东侧是厨房,院子北侧是堂屋,堂屋是我父母和我弟弟在住着。被盗的2条项链都在我住的那间配房(卧室)里放着,在这间配房靠南墙放了一张床,床北头有个床头柜,这两条项链就放在这个床头柜里,用首饰盒子装着(盒子没有被盗走)。那天上午9:30分左右,我和我弟弟刘文忠一块出门下乡了,走时我父、母也都在家里。到中午12点钟左右,我和我弟弟一块回家了,回来时我家大门并没有锁,我俩直接推门就进院子里了,但也没见我父母,他俩可能出去串门子了,我就回到我的卧室里,我见有一个我好久没用过的钱包被翻出来扔在穿衣柜上了,而且卧室里的所有抽屉都被人翻动过了,当时我弟弟也发现他住的卧室也被翻动了,我就又出门去找我母亲,她去邻居家串门子了,把她喊回家后问她家里上午是不是来客人了,她说没有人来。我才意识到家里进小偷了。我们就在家里清点了一下,我家里本身也没放啥值钱的东西,经过清点,就发现我的那两条项链不见了。我们当时除了卫生间外各个屋子都查看了,也没有发现小偷,但我们在堂屋查看时好像听见院子里有人跑出去,如果那时小偷还在我家里的话,他应该就躲在卫生间里,因为就卫生间里我们没有去查看。我的一个手提包还有两个首饰盒子(就是装那两条项链的)都被扔在了卫生间里,另外,在堂屋东侧我弟弟的卧室里的一个沙发椅子上扔的有9个馍,这些馍用一个一次性的白色塑料袋子装着,当时这些馍还热呼呼的,这应该是小偷落下的。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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