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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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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杨树旗等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撤销本院(2013)桐刑初字第079号刑事判决关于被告人周明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周明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本次寻衅滋事罪,判处

撤销本院(2013)桐刑初字第079号刑事判决关于被告人周明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周明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本次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1)唐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关于被告人杨树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杨树旗犯本次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与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仵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刘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张亚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左信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段省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李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周明鑫、仵帅、杨树旗、刘鹏、张亚锐、左信武、段省会、李进、温某某、石某某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经济损失171208.78元(含已付10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周明鑫的刑期自2014年2月17日起至2026年2月16日止;杨树旗的刑期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2023年2月13日止;仵帅的刑期自2014年2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刘鹏的刑期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8日止;张亚锐的刑期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左信武的刑期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段省会、李进的刑期均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温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石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李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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