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被告人王某甲2013年12月24日供述:2013年12月22日10时许,我见邻居都往后山跑,听说项目部又开始搞活。我到了工地看见邻居都在现场了,我们去的时候挖机已经停了,梁某甲下山时还摔了一跤。项目部的老董说还接着干,我附近的几个女的就手拉手站在挖机旁,挖机干不下去就停了,当时老董什么也没讲。挖机也没干活了,我们就一起下山,走到高某家门口,我看见有两辆项目部的水泥罐车被拦停在郭某甲家门口。第一辆罐车前面还挡着郭某甲的电动车,郭某甲在现场吆喝房子问题不解决不让你们走。我当时就站旁边也没说什么。大概过有一会儿,又来两辆水泥罐车,也被堵住了。快到中午时我就回家吃饭去了,等吃了饭我就在我家门口站着。大概下午17时许林大队来协调这事,郭某甲说放车必须给我们签个字,项目部人不签,事情一直僵在那。我就回家煮饭,等吃饭出来罐车都开走了。(堵车)因为项目部爆破时把我们的房子震坏了一直没得到赔偿。我堵了两次,我们就是拦在车头前不让车走。郭某甲带着我们堵车。以前堵车我们和老郭商量过,后来堵车就没商量了。
其2014年1月14日供述:我曾用名叫王曾用。郭某甲看见我们下来就喊我们一块把水泥罐车拦住,我们都帮忙在路上站着,从北边一共是四辆往工地送水泥的罐车,从南边也来了两辆空罐车。我看见“陆老妈”在水泥罐车前面坐那择菜,黄土组的“老魏”用三轮车拦在水泥罐车前面,卢某甲、梁某甲隔壁的“老老梁”、派出所对面住的姓李的戴眼镜的和我,我们站在水泥罐车的前面。从上午十一点左右开始拦停的,一直到下午六点左右的时候拦有七个小时左右。方书记经常说堵水泥罐车后果很严重。我对损失鉴定无异议。
其2014年10月15日供述在卷,内容与上述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16、被告人魏某某2014年6月10日供述:2013年12月22日下午一点多的时候,我到灵山镇街上送小孩上学。走到旅游街郭某甲门口那时,看见郭某甲搬个凳子坐在路边拦停了三辆水泥罐车不让走,我就从路边挤过去送小孩上学。两点左右的时候,我送学生上学回来,看见郭某甲还在路边拦水泥罐车,这时已有4辆水泥罐车被堵住了。郭某甲说“你的车也过不去,你就用你的三轮车把水泥罐车挡一下。”我想着有修高速公路的气,就把我骑的三轮车停在水泥罐车前面。挡的有一个多小时,我身体不好回去休病,另外想着水泥罐车挡时间长他们水泥丢了弄出事不好,我就给郭某甲说“咱们都搞过活晓得,水泥罐车拦时候长了要出事,我身体不好要休病,我先走了。”我就走了。我因为修高速公路把我田地干死了,还有我的房子也被震裂了。我拦的时候是4辆水泥罐车,我没有和他们商量过,我认识的有郭某甲、卢某甲,其他人我不太熟。我知道,水泥罐车拦时候长,那些水泥都要丢了,再不能用了。损失鉴定我知道了,他们的混凝土中途不打了有损失这个事我懂得。
其2014年10月15日供述在卷,内容与上述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17、被告人卢某甲2014年6月6日供述:2013年12月22日上午八九点的时候,我听见山上有挖掘机的响声,我到山上去了。我们二三十人把修高速公路的挖掘机拦停了,有人报警了,我就先回去了。中午快吃饭时,我听说郭某甲把修高速公路的水泥罐车拦住了,我看见郭某甲用电瓶车拦着一辆水泥罐车不让走,当时也没有其他的人,拦的就是一辆水泥罐车,郭某甲说“说了不施工,你还施工,我把你的车拦着看你还咋的。”我回去吃完饭我又去了,我看见已经拦了好几辆水泥罐车,修高速公路的董经理也去了。一直到下午四五点的时候,公安局的林队长也去了,他让我们把水泥罐车放走,当时在郭某甲屋里看房子,我说林队长“把车放走了,我们房子震坏了他们不赔钱你赔钱啦。”后来林队长见说不好就走了,我看见郭某甲没趣了就把水泥罐车放走了。郭某甲拦第一辆水泥罐车,后来一个老妈在水泥罐车前择菜,还有一个三轮车停在水泥罐车前面,两边停了好几辆水泥罐车,还有其他的车辆都过不去。从上午十一点左右开始拦停的,一直到下午四点多的时候,估计有五个多小时。我看见有六辆水泥罐车,其他的车辆都走不了。我们没在一起商量过拦水泥罐车。损失鉴定我知道了,按说他们应该有损失,多少我也不知道。
其2014年10月15日供述在卷,内容与上述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18、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12张在卷。
19、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损坏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在卷,证明已经浇注的及运输途中罐车内的混凝土共54方报废、9名停工人员的工资、工程机械吊车、挖机、铲车各一辆,混凝土罐车4辆的租赁费、钢材3.7吨报废、因工程需要,需要在原处重新冲孔打桩的费用,共计损失为人民币104700元。
20、罗山县公安局提取物证笔录及过磅单4张在卷,证明被拦四辆水泥罐车共装载有26方混凝土。
21、现场阻工照片在卷。
22、河北华达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G4高速驻信阳改扩建第三总监办第十一标驻地办2013年12月22日出具的关于南小潢河大桥11号-2桩基断桩的证明在卷,证明因混凝土罐车被当地村民郭某甲等人强行阻拦,导致该桩基浇注无法连续,直至下午14时46分桩基内的混凝土已经凝固,不得不宣告断桩。
23、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资质证明在卷。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1年6月7日发布的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在卷,证明首批混凝土入孔后,混凝土应连续灌注,不得中断。
25、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G4高速驻信改扩建土建第十一项目经理部的钻孔灌注桩断桩预防及处理办法在卷,证明由于其他意外原因(如机械故障、停电、材料供应不足等)造成混凝土不能连续灌注,中断时间超过混凝土初凝时间,致使导管无法提起,形成断桩。
26、光盘录像一张在卷。
27、罗山县公安局2014年12月10日出具的关于灵山镇居民郭某甲等人破坏生产经营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在卷,证明G4高速改扩建工程爆破点震动影响住民房屋的地点属十一标项目部一工区,水泥桩属十一标项目部二工区,两工地不在同一地点,两地相距近一千米左右。
28、罗山县公安局2014年10月21日出具的关于灵山镇郭某甲等人破坏生产经营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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