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担任二中校长期间,我们学校与赵某甲的电脑款没有算过总账,也没有打过总欠条,购买电脑的事没有经过我的手,就是普九化债的时候,帮他完善过手续,多申报了几万块钱。2003年11月9日仙庄二中欠濮阳永佳公司电脑款23万元的欠条是假的,是为了完善申报手续用的。在这张欠条作废之后,我们又完善申报手续的时候,赵某甲又提出在合同之外,学校还欠他速印机、纸张等耗材费用,后来在造假申报手续的时候,我们将这个钱加上,就按照二十四万多元进行申报的。
知道欠赵某甲钱,不知道具体多少。98000元的欠条我不知道咋回事,这是第一次见这个条,我从来没有安排过袁某甲给赵某甲打过欠条,赵某甲、袁某甲也没有给我说过欠条的事。可能从赵某甲处买过电脑耗材,袁某甲购买后都会向我汇报的,没付过赵某甲钱。在普九化债期间,完善手续的时候,赵某甲提出了多申报点钱,袁某甲给我说大概多申报了4、5万元钱,具体多少我不清楚,还前欠吃喝帐。
(2)被告人赵某甲供述
我向清丰县仙庄乡第二中学卖过电脑。大概有一、二十年了。清丰县仙庄乡二中在装好电脑后,用收取学生的电脑费先给了一部分,到普九化债的时候,将剩余的钱付清了。
在普九化债时,清丰县仙庄乡二中多申报钱了。当时是由我提出来的多报些利息,他们说申报这些项目不包括利息,我说多报以后可以给他们些好处,然后他们就同意了。在申报普九化债2008年前后,仙庄乡二中的白某甲、巩某甲先后给我打过电话,说欠我的电脑款有着落了,后我们在清丰县仙庄乡卞张线路西的一个饭店见了面,当时有我、二中原任校长白某甲、二中时任校长巩某甲、高某甲、还有会计袁某甲一块商量的,当时我们商量在普九化债时,多申报几万块钱,我以利息的名义得一部分,他们几个人得一部分,我们没有具体商量谁得多少钱。在我们吃过饭后,我记不清当时谁给我说了一声“多给你报了七、八万元钱”。后来我就跟巩某甲、白某甲、高某甲、袁某甲办理了普九化债手续,具体手续是由二中负责申报,我只是负责在手续上签字。如果没有巩某甲、白某甲、高某甲、袁某甲他们帮忙,肯定不能申报。在我给清丰县仙庄乡二中装完电脑后,他们用学生交纳的电脑费给我付过电脑款,当时我给他们打着收据。在普九化债办理手续时,我们商量造一套新手续增加我的欠款余额,这样一来欠我的电脑款项总额就能多出一部分钱,在普九化债时就将这部分钱套出来了。
经核实,仙庄乡二中于1999年从我公司购买电脑款项计206000元,2003年从我公司购买电脑款项122000元,共计328000元。2000年至2003年,我共收取仙庄乡二中电脑款238700元,其中有70000元是我向白某甲要款时,白某甲分多次让我给他打收到条,说是应付上级检查,但是没有给我钱,我不放心又让他给我打了几个同样数额的欠条。从材料中显示,仙庄乡二中在普九化债之前还欠我89300元。2008年5月份通过普九化债分两笔共申报电脑款240930元,多申报了81630元。普九化债的钱是由清丰县财政部门分别于2010年元月份将电脑款的70%、2010年5月份将电脑款的30%打到我在建行开的账户上了。在普九化债的钱到户之后,清丰县仙庄乡二中的校长巩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我们几个人再一块吃个饭,说说普九化债多申报这些钱的事,因为我手头太紧,我就没有给他。在给我打电话之前,巩某甲和别人去濮阳找过我一次,我没有在家,听我媳妇说的。我们多申报的这些钱的事除了我、巩某甲、白某甲、袁某甲、高某甲之外,其他人都不知道这个事了。多申报的这些钱我自己用了。用于做羊毛衫买卖付加工费了。我上面说的白某甲给我打的几个欠条,合计70000元,在我家里存放着。
1999年底,清丰县仙庄乡第二初级中学的校长白某甲从我那里购买了大概三、四十台组装的电脑,我们签有合同,当时包括空调、桌椅等合同总价206000元。后来到2003年,又从我那里购买了电脑及更新电脑配置了,这次我们也签着合同,合同价值为122000元。现在,仙庄二中将电脑款都还清了。
根据清丰县仙庄乡二中购买过电脑及还款有关资料显示,2000年至2003年收取仙庄乡二中学生交纳的微机费238700元,实际得到学生交纳的微机款是十几万元,这相差的钱是我向白某甲要款时,白某甲分多次让我给他打收到条,说是应付上级检查,但是没有给我钱,我不放心又让他给我打了几个同样数额的欠条。我记得还有一张欠条,是袁某甲给我打的,上次的四张条加上这张条,一共给我打了五张欠条,共计八万块钱。
2002年4月10日的手写条(内容:2002年4月10号去濮阳找赵某甲补6个条,为准备教育局查账用)是白某甲让其他人去找我,具体是谁找的我记不清了,可能是高某甲去的,他们让我按照条上的内容给他们打几个收到条,为了查账用。我按照他们写的内容给他们打了收据。我给他们打的这些收据白某甲没有给我打过欠条。从2000年到2003年,仙庄二中每年都给我钱了,不过每年支付的次数、金额不一样。
除了前面说过的8万块钱的欠条外,我记得还有一张5000元的条,但现在找不到了。还有一张98000元的欠条,是袁某甲给我打的。当时我去找巩某甲结算电脑款,巩某甲让我找袁某甲,我就找到袁某甲给我算了算账,袁某甲给我打了这张98000元的欠条。打这张98000元的欠条的依据是那张75000元的手写条加上从我那里拿的电脑耗材费,一共给我打了98000元。当时我按那张75000元手写条的内容给仙庄乡二中打了收据,他们没有给我打欠条,这98000元就是他们后来给我打的总条。打这张条就我和袁某甲在场。
(3)被告人袁某甲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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