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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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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袁某甲、巩某甲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证明:甲方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路永佳电脑技术服务部,乙方清丰县仙庄乡第二中学。合作方式:甲方投入教学微机及相应设施,并负责培训教师,时间三年;乙方保证生员与收费。违约责任:乙方如不能按期收齐学费,从应缴

证明:甲方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路永佳电脑技术服务部,乙方清丰县仙庄乡第二中学。合作方式:甲方投入教学微机及相应设施,并负责培训教师,时间三年;乙方保证生员与收费。违约责任:……乙方如不能按期收齐学费,从应缴日期按3%交纳滞纳金。甲方代表人赵某甲,甲方支出合计人民币206000元。

(17)微机费收支专帐

(18)学生微机费收据

(19)赵某甲收到仙庄乡二中微机费的收到条6张。

证明:总欠款:328000元,已还款:83000元,下欠:245000元。

(20)项目情况表

证明:2008年申报化债122000元。债权人赵某甲,债务人巩某甲。

(21)协议书

证明:甲方濮阳市永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乙方清丰县仙庄乡第二初级中学,微机设备及室内装修共计122000元。乙方如不能按期收齐微机费,从应缴之日起按千分之二交滞纳金。甲方代表人赵某甲,乙方代表人白某甲2003.12.2

以上证据15-21复印于清丰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仙庄乡二中为申报普九化债资金提供的有关材料。

(22)“普九”化债资金兑付通知书(存根)及收据

证明:赵某甲分别领取仙庄乡二中学校“普九”债务83251元、85400元、72279元,共计240930元。

(23)清丰县仙庄乡二中购电脑及还款情况

仙庄二中于1999年11月25日从濮阳市永佳电脑技术有限公司(赵某甲)处购置第一批微机款206000元,2003年12月2日从赵某甲处购进电脑计122000元。合计328000元。从仙庄二中账上显示,2000-2003年共收取微机费239640元,付濮阳市永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赵某甲)电脑款238700元,下欠89300元。2008年5月份两笔共申报电脑普及化债240930元,从账面显示多申报电脑款151630元。袁某甲仙庄乡二中2014.6.7

(24)仙庄二中自2000年-2003年微机收支情况

证明:收学生微机费合计239640元,付微机费238700元,余额940元。袁某甲仙庄乡二中2014.6.7

(25)微机费收支账目及收据

证明:从学校账面上显示收微机费239640元,实际支付赵某甲电脑款238700元。

(26)让赵某甲开收条的说明

证明:因为应付查账,仙庄二中和赵某甲之间存在互相打条的情况。

(27)仙庄乡二中欠条

证明:欠条5张,共计80000元。仙庄乡二中让赵某甲打收条后,因为实际没有支付赵某甲,又给赵某甲打的欠条。

(28)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情况说明

2014年6月6日接群众举报:清丰县仙庄乡第二初级中学在普九化债期间有涉嫌贪污犯罪的事实。同日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到县财政部门核查该校的申报材料。根据了解,清丰县仙庄乡第二初级中学申报的普九化债资金转入赵某甲账户。将赵某甲带至检察院了解情况后,根据赵某甲提供的情况,又将巩某甲、袁某甲带至检察院。在三人的配合下,调取了清丰县仙庄乡第二初级中学在普九化债方面的帐证等相关材料。经核对相关帐证及询问巩某甲、袁某甲、赵某甲三人,确认巩某甲、袁某甲、赵某甲三人有涉嫌贪污犯罪的重大嫌疑。2014年6月7日对巩某甲、袁某甲、赵某甲三人立案侦查。

(29)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赵某甲的辩护人提交的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濮阳永佳公司98000元(玖万捌仟元整)仙庄二中袁某甲06年5月10号”。证明目的:除了合同之外学校还欠赵某甲货款。

(2)赵某甲记账本一页,证明目的:为学校提供过速印机。

(3)巩某甲的辩护人提交的白某甲录音一份,证明目的:多套取资金是为了偿还学校的外欠账。

2、证人证言

(1)证人白某甲(仙庄二中原任校长)证言:

1999年4月份至2004年7月份在仙庄乡二中任校长。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我当校长期间,分别于1999年和2003年分两批购买过赵某甲的电脑。我们第一批购买了32台电脑,价值为206000元钱,第二批购买了20台电脑,价值为122000元,我们都签有合同。经我的手预付了15万元左右,以仙庄乡二中学校帐证为准。经辨认核实,共支付给赵某甲238700元,其中有几万元钱的虚数,虚数不少于五万元。经辨认核实,我向赵某甲出具了四张收据条,共计7万元,这四张条都是我打的。为了应付上级检查,专款专用,我用套出这7万元的现金支付教师福利、教师旅游、来人招待等开支。

通过清丰县仙庄乡二中的帐证,经核算,清丰县仙庄乡二中在普九化债之前,用学生交纳的微机费实际付给赵某甲168700元,下欠159300元。在2008年普九化债的时候,已经申报了。(出示2008年清丰县仙庄乡二中申报普九化债的有关材料)我看后,分两笔共申报了240930元。经核算,多申报了81630元。

在申报前期,巩某甲和袁某甲找过我一次,给我商量说是减少付给赵某甲的预付款数,从而虚报普九化债资金的数额。我记得是在仙庄乡西阳町村附近路西一个饭店见的面,除我之外,巩某甲、袁某甲、高某甲都参加了,在饭店里我们完善了一下普九化债的手续。在完善普九化债手续之前,赵某甲找过我一次,当时赵某甲、巩某甲、袁某甲和我也是在仙庄乡西阳町附近路西的那个饭店见面,赵某甲说是国家有普九化债的政策,让我们帮忙通过普九化债将他的电脑费欠款还上,并承诺在欠款到位后,请我们的客。(?出示2003年9月10日欠条[内容:微机款10000元,经手人袁某甲、白某甲])。经辨认,欠条的字不是我写的,是袁某甲写的,这个欠条是我安排袁某甲写的,也是应付上级检查写的。赵某甲收到的这些钱在我们学校账上都有显示。我们套出的这八万块钱,我们都给赵某甲打着欠条。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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