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示2002年4月10日的手写条[内容:2002年4月10号去濮阳找赵某甲补6个条,为准备教育局查账用])经辨认,这张条是我给赵某甲写的,纸条的开头和最下面的签名是我写的,中间的内容是高某甲写的。赵某甲按照这个纸条的内容给我们打收据了。结合清丰县仙庄乡二中的账证,经辨认,赵某甲给我们打了五张收条,分别是2000年5月18日打的15000元、2000年5月30日打的5000元、2000年7月20日打的10000元、2000年8月16日打的20000元、2001年1月12日打的20000元。我们让赵某甲打的2000年的那四张收到条上的共计50000块钱都支付给他了,2001年1月12号给我们打的20000块钱的没有支付给他,因为这部分钱我们学校用了,为了应付学校查账,让赵某甲给我们打了收到条,当时赵某甲还让我们就这一笔给他打着欠条。因为我们每年在支付电脑款时存在不平衡的情况,所以需要对原来赵某甲给我们打的收条时间上进行调整,让赵某甲重新给我们按照信上的内容写了几个收条,用来替换原来的收条。原来的条作废后就销毁了。赵某甲重新打的收条与我们原来收条上的数额是一样的,只不过是调整了一下时间。我记得总共套出了这八万块钱,我们每次让赵某甲打这种虚条,我们就给他打欠条。
在我担任仙庄乡二中校长期间,我们从赵某甲处购买电脑时,还购买了空调、速印机等,购买的这些东西都包含在购置电脑的合同总价值中了。我们学校所用的纸张、墨粉等耗材都是从清丰、南乐购买的,没有从赵某甲处购买过。我任校长的时候,我支付给赵某甲了不少于十五万元的电脑款,我们购买的二批电脑总共32万多元,所以还剩余十六、七万元没有还上。
我担任校长期间,一共从学生手中收取大概二十多万元,实际支付赵某甲电脑款十五、六万元。我们学校在教师福利、旅游等日常开支中用了八万元钱。当时为了应付上级查账,这八万元让赵某甲打了收据,但事实上赵某甲没有收到,我们又给赵某甲打了欠条。2006年我已经不在仙庄二中,98000元的欠条我不知道咋回事。对我的录音我不知道怎么回事,在袁某甲被逮捕后,巩某甲的儿子、袁某甲的妻子等人到我家找过我,如果是那天他们到我家找我录的,也是他们偷偷给我录的。当时购买电脑的时候,包括空调、速印机等材料,我担任校长的时候,电脑耗材都是从南乐、清丰购买的。
(2)证人高某甲(仙庄二中原会计)证言:
1992年7月至2003年初在仙庄乡二中任会计。我在乡二中任会计的时候主要负责学校财务工作,负责记账。我们学校2008年才申请普九化债资金。2000年至2002年这三年的“普九”债务帐页是我写的。因为原来的帐页没有办法用,必须得重新造假帐页,才能符合申报的要求。也是为了套取国家的普九化债资金。当时的校长巩某甲安排我去办的这个事,他说:“让学校上报普九债务,凑着这个机会给上面多要点资金,因为你原来是会计,把这个事办办。”具体要这些钱干什么我不知道。因为我原来是乡二中的会计,当时学校买赵某甲的电脑的时候一些手续和给赵某甲的钱都是经我的手办的,我对这个事比较熟悉。我把我原来当会计的时候记的账本和记账凭证都拿出来,然后根据需要多报的资金金额把原来实际付给赵某甲的电脑款数额减少,欠赵某甲的电脑款数额增加,这样一来就可以多报一些普九化债资金。普九化债资金到位以后,我没有和赵某甲见过面,我一分钱也没有得过。
在2002年的时候,因应付上级查账,白某甲校长安排过我和赵某甲完善手续。我记得当时白某甲写了个信,让我找赵某甲完善手续,我们当时是让赵某甲给我们打几个收到条。(?出示落款时间为2004年4月10日的手写条【内容:2002年4月10号去濮阳找赵某甲,补以下6个条,为准备教育局查账用】),经辨认,这张纸条是白某甲让我和赵某甲完善手续时写的信,这张纸条的开头和最下面的签字是白某甲写的,中间的内容是我写的。赵某甲按照纸条上的内容给我们打条了,但是赵某甲没有完全按照纸条上的内容给我们打。经辨认二中的账证和我们给赵某甲的这张手写条,赵某甲给我们打了五张收条,分别是2000年5月18日打的15000元、2000年5月30日打的5000元、2000年7月20日打的10000元、2000年8月16日打的20000元、2001年1月12日打的20000元。其中,2000年11月7日支5000元没有用着,就没有打。我们的手写条只是一个参考,没什么用,具体是怎么落他手里了,我也记不清了。我们让赵某甲打条的目的是为了应付教育局查账。实际中,我们让赵某甲打的2000年的那四张收到条上的共计50000块钱都支付给他了,2001年1月12号给我们打的20000块钱没有支付给他,因为这部分钱我们学校用了,为了便于查账,让赵某甲给我们打了收到条,当时我们就这一笔给他打着欠条呢。因为我们又重新打的收条,原来的条作废后就销毁了。
我们从赵某甲那里进过油印纸等东西,不过不是很多。记不清是否给赵某甲钱了。我担任会计的时候,给了赵某甲大概十多万元。不清楚98000元欠条的事。
(3)证人孙某甲(仙庄镇第二初级中学校长)、证人王某甲(仙庄镇第二初级中学副校长)、证人牛某甲(仙庄镇第二初级中学副校长)证言:
知道普九化债的事,不知道多报普九化债资金这个事情。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巩某甲供述
在2008年普九化债期间,我和赵某甲、袁某甲等人以假手续多申报了普九化债资金。我们是用赵某甲的电脑款项申报的普九化债资金。我们一共申报了两次,共计二十多万元,每次大概十万多元。
2008年国家普九化债政策下来后,赵某甲到仙庄乡二中找到我,说普九化债呢,让我们学校欠他的剩余电脑款给申报上去,我就叫给会计袁某甲,我们一块商量了一下。当时赵某甲提出让我们给他多申报一部分钱,我们觉着原来的账是由原仙庄乡二中校长白某甲和会计高某甲负责的,我和赵某甲、袁某甲、白某甲、高某甲在清丰县仙庄乡卞张线南边路西的一个饭店见了面,一起商量普九化债的事,当时赵某甲提出要我们几个帮忙多申报一部分钱,他说等普九化债资金到位后,不会亏待我们几个的。于是我们几个就同意了,然后我们在一起伪造了假欠条,完善了申报材料,后来我和袁某甲去乡政府申报的。当时他们重新打了欠条,经谁的手谁打的欠条,我是在申报手续上签的字。没有我签字申报不成。在这两次申报普九化债期间,大概一共多申报了五万元多点,具体多少钱我不清楚,会计袁某甲应该知道多申报了多少。普九化债的钱全部到位了,县财政直接拨付到赵某甲账户上了。多申报普九化债资金只有我和赵某甲、袁某甲、白某甲、高某甲知道。普九化债的钱到位后,我和袁某甲找过赵某甲一次,并给赵某甲打过两次电话。打电话时,袁某甲在场,我们两个商量着打的电话。因为赵某甲在普九化债期间答应钱到位后给我们几个好处,不亏待我们,所以我们才找他的。具体没商量过给多少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