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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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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振修诈骗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9、证人张某任的证言,韩某和一男一女三个人来店里购买一辆红色的奔腾X80越野车,当时先填写的那个女的身份信息,不过后来另外来的那个男的说不让填写那个女的身份信息,说是填写他兄弟的名字,所以把那个女的身份

9、证人张某任的证言,韩某和一男一女三个人来店里购买一辆红色的奔腾X80越野车,当时先填写的那个女的身份信息,不过后来另外来的那个男的说不让填写那个女的身份信息,说是填写他兄弟的名字,所以把那个女的身份信息勾划掉换成了韩某的名字。在填写号客户提车信息单以后,跟韩某一起来的那个男的在其财务处交了全款十四万四千八百元现金。当时在财务处点钱点了很久,外面还等了很多人。再后来其联系都是联系的韩某的哥哥,记得有一次这辆车车胎扎了,也是韩某的哥哥联系的其。韩某的哥哥声音很洪亮,嗓门很大,右耳朵上有个肉瘤,他的手机号:XXXXX、XXXXX是这两个中的一个。

11、书证:(1)、被害人刘某乙的照片;(2)、被害人刘某乙报案材料1份;(3)、被害人刘某乙、向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各1份;(4)、取款凭条;(5)、取款记录,证实刘某丙从其丈夫的信用社账户中于2013年11月14日分两次取款共计68000元的事实;(6)、火车票复印件,证实被害人刘某乙乘火车往返于两地的事实;(7)、被害人刘某乙提供被告人宗振修的生活照片;(8)被害人刘某乙被诈骗案的案情摘要;(9)、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及证人对被告人宗振修及同案人进行辨认的事实。

(六)、2014年2月,被告人宗振修编造虚假姓名康XX,谎称有熟人能为被害人石某买到便宜的房子,骗取被害人石某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石某的陈述,其开一个足疗店,今年2月底的时候,其给一个客户按摩时聊的很投机,就相互留了电话,聊天时他说他是内黄的,并拿驾驶证让其看了一下,上面的名字是康XX。当时聊天时,其说想买房子,他说他认识人,找到人能优惠很多。后他就开着车拉着其去看的房子,当时一个女的带着其去看的房子。当时说房价80多万。当时他说回来找找人先把房子订下。在这之前其还说过要办驾照,他说他认识人,不用考。后其和他去了两次,也没办成,并在那开过两次房。回来后,他把车停在其的足疗店对面的工商银行的东侧,其就到这个工商银行内取了4万元现金,取完钱就回到车上,其说钱没取后,他就让其到另一个银行去取,他说不安全,就让其把这4万元钱交给他,其就把这4万先给了他。他收了钱后就开着带着其又取了6万元,出来后上车6万元也给了他。后来再给他打电话,他就不接了。现在再打显示无法接通。其怀疑被这个人骗了。被骗的这10万元钱有其4万元,其朋友的4万元,其爸的2万元。

2、证人李某丁的证言,其负责售房。2014年2月27日其全天都在那上班,当天下午3点多来了一男一女来看房的其印象比较深。那个男的平头、体态较胖,上身穿黑棉袄,下身穿兰色条绒裤,脚穿一双红色的休闲鞋,鞋不是全红的,圆脸,戴一副墨镜,右耳前面有一个比较明显的肉瘤,内黄口音,年龄有小50岁。女的上身穿青黄色上衣,短头发。他们到售房部后,那个男说要看现房,在售房部停了有五、六分钟,其就带着他两个去小区看房,当时看的是一号楼西单元202房。当时我问谁买房子,其中那个右耳有个肉瘤的人指着那个女的说是为她买房子,还说他们认识有十来年了,还说要帮那个女的出一半钱买房。看完后,其又带着他两个回到售楼部,当时我给他们算了算房价大约是88万元。他们是下午4点多离开的,离开时其看到他们开是一辆红色的越野车,车是什么牌的不知道,车牌号也没有注意。

3、证人石某甲的证言,石某被一个男的以买房为理由骗走了十万元钱,其中有其的四万元钱。2014年3月2日上午8点左右,石某给其打电话说,自己的钱被骗了。然后其就去了石某的足疗店,才知道石某被一个男的以帮石某买房子为由,骗了石某十万元钱。其中有其放在石某那的四万元钱。

4、辨认笔录:(1)被害人石某辨认被告人“康XX”实为宗振修;(2)、证人李某丁辨认被告人宗振修就是陪同被害人石某一同看房子并要出一半钱给石某买房子的人。

5、书证:(1)、取款记录,证实被害人石某于2014年2月28日在工行先取款60000元,后于当日14:12:29秒取款40000元;(2)、售房部监控录像截图,证实2014年2月27日15:48:51证人李某丁陪同被告人宗振修及被害人石某看房子的情况;(3)、被告人宗振修驾驶豫AXXX红色越野型轿车的视频截图,证实被害人石某于2014年2月28日14:16:51秒在工商银行取完款乘坐被告人宗振修驾驶车辆;(4)、开房记录,证实被害人石某2014年2月25日、28日入住相关记录,其中2014年2月28日10:37:47秒入住,当日15:16:40秒退房。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1)、被害人石某于2014年2月28日14:32:59秒在工商银行取款的监控录像;(2)、被害人石某于2014年2月28日14:16:51秒在工商银行取完款上宗振修车的监控录像;(3)、2014年2月27日15:48:51证人李某丁陪同被告人宗振修及被害人石某看房子的情况。

7、物证:印制有宗振修照片的驾驶证,姓名为康XX。

综合证据:1、被告人宗振修的供述,其因为涉嫌诈骗罪被公安局上网,2014年4月1日16时许,被抓获。康XX这个驾驶证是在驾校让托给办的,用其的照片套的康XX的驾驶证。其开过一辆红色的一汽奔腾车,车牌照豫AXXX。其在2012年3、4月份在驾校学车时认识的董某某,大概30多岁。豫AXXX是韩某的车。韩某27、28岁左右,电话不知道,他是其表弟。其不认识刘某乙、何某,不过在其租房的小区认识一个叫久的。其和赵某甲一起做过买卖,买过菜、拉过废铁,一起去银行贷的钱。其贷五万,赵某甲贷五万,各人贷款,各人还。其在麻将场上认识的周某甲,马某甲其不认识。其借过周某甲现金六万元,没有借过马某甲的钱。其手中的五张银行卡是其拾了个手包,里面有几张银行卡,其就一直用着。

2、同案人赵某某的供述,2008年离婚后,在2011年4、5月份经婚姻介绍所认识的宗振修。在2011年阴历10月17日和宗振修结婚。当时房子是用其的身份证租赁的,其和宗振修、其儿子在安阳一起居住。其父亲卖菜都是自己卖,宗振修跟其说他是在跑业务,销售钢材的,其曾经还跟宗振修说过到宗振修厂里去看看,宗振修都不让去。宗振修还跟赵某甲一起做过买卖,批发蔬菜,后来买卖不好,也就不干了。在2013年,天气说热不热的时候。在一个小区,在这个小区6号楼最西边那个单元,3楼东户居住,其和宗振修、其儿子。宗振修用过吴天成这个名字。认识那个小区的人,有老张、对门邻居、刘某乙、刘某乙的媳妇,嘟嘟的父母,还有一些人不是很熟悉,也就是见面后打个招呼。刘某乙让宗振修给他小舅子介绍个对象,宗振修知道其表妹离过婚,就想把其表妹介绍给刘某乙的小舅子。在吃饭期间,刘某乙介绍他哪一方人,宗振修介绍其这一方人,但是都没有介绍名字。刘某乙在饭桌上称呼宗振修为“吴哥”,吃完饭回到家以后,其妈还问宗振修人家为什么叫你吴哥,宗振修不让其妈管他的闲事。当时搬家时开的还是面包车。宗振修在外面都用过吴天成和“XX”的名字,其有两张工商银行的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的卡(宗振修让何某丙办的),一张其妹妹建设银行的卡,一张其父亲工商银行的卡,宗振修让其拿的。说他的卡不能用,其不知道宗振修在外面骗人家的钱。听其姨说过宗振修从刘某乙那拿了刘某乙四十多万元,说是刘某乙找到了其姨家。豫AXXX这辆车是宗振修的,2013年11月份,有一天宗振修说去看车,准备买车,宗振修还把韩某和何某丙也叫来了。宗振修去接其的时候手里提了一个袋子,袋子里用报纸包了14万元钱,就去看车了,宗振修在奔腾店里相中了奔腾X80,然后宗振修就去店里付钱了,当时付的是现金。买过车就走了。当时宗振修说他是公安局的逃犯,其和他是夫妻,不能下在我们两个名下,才下到了韩某的名下,所以在填购车单的时候把其的名字划了改成了韩某的名字。2013年4月份左右我和宗振修在工商银行办过一张银行卡,宗振修一直用着。2013年大概6月份宗振修让何某丙在工商银行办理过一张银行卡,宗振修一直用着。2012年7月份左右,宗振修给其说赵某甲贷钱找不到担保人了,让其做担保,后来其和宗振修给赵某甲做担保,从农村信用社贷款5万元,贷出来的当天,赵某甲把钱装到其包里,其就把钱给了赵某甲,后来赵某甲把钱给了宗振修说是一起做收废铁的买卖。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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