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人董某乙的证言,2012年春天,其姐姐董某某说她有个朋友姓乔,姓乔的有个兄弟是某教育局的局长,可以帮助其升迁工作,拿三万元钱就可以把其调成副校长。其觉得是其姐姐说的事,也比较相信,就拿了三万元钱给了其姐姐。后来经过调查,发现某教育局的局长不姓乔,其还跟其姐姐说这个事,其姐姐说反正姓乔的有关系、有本事,让其相信她就是了。再后来其和其姐姐就知道被那个姓乔的骗了。 4、证人张某丁的证言,其有一辆牌照为豫ERXXX的轿车以每月300元的价格租给了宗振修,外号老三,大概40多岁,耳朵上有个肉瘤。他租其的车大概40多天后,有一个女的当时骑一辆黄色的电车来其摊上,问其是张某丁不是,豫ERXXX是其的车不是,其说是,不过其的车租出去了,那个女的还问租其车的人叫什么名字,当时其没有给她说,然后她就走了。其怕宗振修和别人有经济纠纷,人家再把其的车扣了,就给宗振修打电话,说其用车了让他把车还给其,当天宗振修就把车还了。 5、证人马某乙的证言:2012年3月份,董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要借3万元钱有急用。当时其卡上只有2.8万元,就说借她2.5万元。于是其给朋友打电话说有个亲戚用钱了,其没在内黄,你先把钱给她,还说其亲戚叫董某某,并告诉他董某某的电话号码。后来,董某某就从其亲戚手里拿了2.5万元。过了半个月,董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她被人骗了,后来董某某就报案了。 6、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董某某辨认“XXX”实为被告人宗振修。 7、驾校学员基本信息,证实宗振修于2011年9月23日在该驾校报名学习。 (三)、2012年5月,被告人宗振修在租房居住时,谎称其叔叔是钢厂的大股东,自己要成立一个销售公司,让被害人周某甲购买货车拉钢材,并谎称让被害人周某甲担任其成立销售公司的经理,让被害人马某甲担任销售员,骗取被害人周某甲42000元,骗取被害人马某甲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2012年5月份在打麻将时认识了宗振修,他大约四十四岁,家是内黄县城的,暂时租住在这。宗振修说他叔叔在钢厂承包销售,是大股东之一,现在他手中有一个运输货车指标,要其和他一起凑钱将货车买下,搞运输,能挣运费,利润非常可观。其就从家取了一万元钱给他,这是准备买车的钱。一星期后,宗振修又说他叔叔准备建立一个钢材总经销处,负责钢厂在濮阳的全面销售,要聘请其当该销售处的总经理,并要为总经销处配十几个人,一部车,但需要其交十万元押金,还不许其将这事告诉其儿子,其交给他三万元钱,后来他又说给其配一辆比亚迪汽车,让其交给他两千元钱,说是给其办驾照。后宗振修称自己去钢厂开会,到现在也不见踪影,他家人也不见了,就觉得宗振修是在诈骗,就来报案了。 2、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2012年5月份其通过周某甲认识了老王,老王自称叫王振修,通过老周介绍说,老王买了一块地,要在那里建钢材销售基地,老王在钢厂有特别的关系等等。老王还说他要组建一个钢材销售公司,周某甲是经理,其和周某甲的一个外甥是销售员。后来老王让其拿出十万元做押金,其没那么多钱,只能拿两三万元钱。其在老家好不容易凑了三万元现金,然后亲手交给老王,老王把他和老周打的收条给了其。 3、书证:(1)、2012年5月10日的收到条,证实被告人宗振修收到老周现金壹万元(40000元),签名是宗振修;(2)、2012年5月28日的收到条,证实被告人宗振修收到马某甲现金叁万元,签名是王振修。 (四)、2012年6月至11月,被告人宗振修编造虚假姓名,谎称其叔叔开了一家公司为钢厂运送废铁,让被害人张某乙、郑某甲等人购买货车向钢厂运送废铁,并谎称将其叔叔购买的福利房低价转卖给被害人张某乙,骗取被害人张某乙、郑某甲等人共计24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2012年6月份,其卖水果认识了张方修(真名宗振修),说他有五六辆大车,在跑运输,并让其也跟他跑运输,当时在这个十字路口还有个卖水果的叫郑某甲,张方修说他给郑某甲也说过,让其和郑某甲一块儿到内黄等地的废品站上帮他拉铁。后其将三万元和郑某甲的二万元一块给了张方修。后以交押金办出门证为由,其和郑某甲一个人给了张方修4800元。后说公司有福利政策,凡在公司有车的人,只要年龄够40岁的,公司每个月给一个人2000元钱,但每个人得先交4000元钱。其和其老婆都够40岁了,就给了张方修8000元钱,郑某甲家只有他娘够40岁了,就交给张方修4000元钱。张方修又说公司让上垃圾车,一辆车5万,其认识张某戊,就给张某戊打了个电话,让张某戊带了5万元钱过来,张方修给张某戊说了说情况,让张某戊弄个垃圾场往公司送废铁,张某戊也同意了并把5万元钱给了张方修,张方修就抽出4000元钱给其,其和郑某甲一人2000元钱。中间,张方修说公司的福利房,他叔叔已经买了,便宜点儿卖给其,说大钱不用管,他先垫出来,让其把办房产证的6000元钱钱先拿出来,张方修到其租房处拿走的钱。后张方修让张某戊再拿1.5万元,说是车上办证用的,其就给张某戊打电话,去张某戊家中拿的钱,回到租房处后,张方修来其的租房处拿走了这1.5万元钱。中间又隔了几天,张方修又给其和郑某甲、红恩打电话,让其三人一共筹够15万元钱,公司补给85万元钱,钱齐了就能抓紧去拉铁了,郑某甲准备了4万元钱给了其,他在旁边看着,其把钱给了张方修。张某戊次日把3万元钱送到了其租房处,张方修来其租房处把钱拿走了,他说公司急着开会就走了。2012年10月25日凌晨其把那1万元钱给了张方修。又过了几天,张方修以给张某戊办驾驶证的名义,让其从张某戊处拿3000元给了他。后来,其就一直崔张方修给钱,张方修说三两天就回去了,并说还得给他送2万元钱,他当紧用。其于2012年11月4日凌晨把那2万元钱给了张方修。四天后,其就跟张方修联系不上了,后来觉的不对劲落实了一下,这个人不叫张方修,叫宗振修,内黄也在抓他,其觉的被骗了,就来报案了。其和郑某甲、张某戊一共被骗走245600元,其是78800元钱,郑某甲的68800元,张某戊的98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