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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金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十一、2010年6月至2011年8月期间,被告人杨金平通过杨某某帮助美达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涉及91人,票面金额438万元,存款时扣除利息393300元,扣除返点335200元,实收金额即实际损失金额3651500元,杨金平获利876

十一、2010年6月至2011年8月期间,被告人杨金平通过杨某某帮助美达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涉及91人,票面金额438万元,存款时扣除利息393300元,扣除返点335200元,实收金额即实际损失金额3651500元,杨金平获利876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杨金平供述证实,2011年,其姐姐杨某某说她融资的公司较多忙不过来,需要其帮忙,有群众打电话存钱,杨某某和群众商量好返点利息,存款的人不愿意跑路,杨某某先开好票,让其找到存款人交了票,将存款带回给杨某某,杨某某1万元给其20元好处费。有的群众问其哪里存钱,其告诉他们美达公司能存钱,其认识美达公司的人,通过其去存钱利息返点高,其领着群众到杨某某处,群众把钱给杨某某,杨某某给他们开手续。群众走后,杨某某1万元给其20元好处费。

(二)被害人仝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许某某等91人报案陈述、询问笔录、控告材料、美达公司的托管协议、商业预订房协议、收款收据和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等证据证实,通过被告人杨金平介绍在美达公司进行了存款,期限6个月,月息3分,返点6-18%,存款时得到3个月3分利息,6-18%的返点。

(三)四方(2014)会鉴字0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0年6月至2011年8月期间,被告人杨金平帮助美达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涉及91人91笔,票面金额438万元,存款时扣除利息393300元,扣除返点335200元,实收金额即实际损失金额3651500元,杨金平获利8760元。

(四)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证明证实,该局未向被告人杨金平和美达公司颁发金融许可证,也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

(五)文惠分局的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2013)安中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美达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据在卷佐证。

另查明,2011年10月20日,被告人杨金平在国达实业有限公司存款票面金额10万元,月息3分,期限3个月。杨金平向法院提供了在该公司存款的收据和借款协议书。

上述证据,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金平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通过杨某某帮助天天、美达等11个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金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造成集资群众损失2100余万元,数额巨大,归案后未退赃,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杨金平到案后主动供述其在易元公司和东科公司非法集资的同类犯罪事实系坦白,不属于自首,辩护人认为系自首的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其坦白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杨金平及其辩护人认为指控杨金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利数额高,与实际不符,指控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准确,不应采信的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杨金平为了减少集资群众损失,自愿放弃兑付其在集资公司的集资存款,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金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赃物及非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金书

审 判 员  王瑞霞

人民陪审员  付丽芬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魏 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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