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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金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二、2011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金平通过杨某某帮助宏讯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30人33笔,票面金额137万元,存款时扣除利息123300元,扣除返点105250元,实收金额1141450元,后期兑付利息47200元,实际造成集资

二、2011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金平通过杨某某帮助宏讯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30人33笔,票面金额137万元,存款时扣除利息123300元,扣除返点105250元,实收金额1141450元,后期兑付利息47200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1094250元,杨金平个人牟取非法利益5000元。杨金平以本人名义在宏讯公司存款票面金额10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杨金平供述证实,2011年初,其姐姐杨某某给其介绍宏讯公司在安阳集资,公司有土地,给的利息返点高,让其介绍储户,有人问其,其就告诉他们宏讯公司有地,开发房地产有实力。其有时直接将存款的人领到公司开票,有时其也开票收钱。月息3分,返点记不清楚了,存款时扣除3个月利息和返点给存款人,其1万元平均抽取好处费50元,总共获得5000多元好处费。为了减少集资群众损失,其自愿放弃兑付其在宏讯公司的集资存款。

(二)被害人曹某某、丁某某等30人报案陈述、询问笔录、集资户核实登记表、宏讯公司的借款协议(合同)、借据和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通过被告人杨金平介绍宣传在宏讯公司进行了集资存款。

(三)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初,其弟弟杨金平没事干,其代理了好几家公司集资存款忙不过来,其让弟弟杨金平帮忙给宏讯公司介绍存款,他介绍了100多万元,这些客户都是其让他带着到公司开票,月息3分,存款时扣除3个月利息和返点,其得15%返点,其1万元给杨金平50元,他在宏讯公司获利5000元左右。

(四)方正(2014)会鉴字第11号鉴定意见书证实,2011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金平帮助宏讯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30人33笔,票面金额137万元,存款时扣除利息123300元,扣除返点105250元,实收金额1141450元,后期兑付利息47200元,实际损失金额1094250元。

(五)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证明证实,该局未向宏讯公司颁发金融许可证,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宏讯公司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

(六)杨金平名下的存款收据和借款协议证实,2011年7月16日,杨金平在宏讯公司存款票面金额10万元。

(七)被告人户籍证明、北关区整顿规范融资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函、(2012)龙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宏讯公司成立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予以确认。

三、2011年3至4月份,被告人杨金平通过杨某某帮助德鑫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涉及97人114笔,票面金额634万元,存款时扣除利息570600元,扣除返点528730元,实收金额5240670元。后续支付利息93300元,实际损失金额5147370元。杨金平个人获利35887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杨金平供述证实,2011年3月份,其没事做,其姐杨某某给其介绍向德鑫公司集资,让其到公司找到张某某拿了集资票本,并介绍杨某某认识的人到其这里存钱,其给他们开票,月息3分,存期6个月,14%返点,存款时扣除3个月利息和返点,到期再付3个月利息,其1万元抽取好处费20元。有存钱人给其打电话,其就开着车到家里或者说好的地方拿钱开票,其一共给德鑫公司介绍存款500多万元,得到好处费3万元左右。

(二)被害人李某甲、张某、仝某某等97人报案陈述、询问笔录、德鑫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通过被告人杨金平介绍宣传在德鑫公司进行了集资存款。

(三)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在德鑫公司会计室工作。杨金平是德鑫公司的钱串子,他从公司领取票本和合同后自己给集资户开票,用完了直接从公司领取。公司规定集资期限6个月,月息3分,第一期返点10%,第二期返点14%,存款时扣除3个月利息和返点,到期再付3个月利息和本金。

(四)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杨金平是其介绍到德鑫公司帮助集资的,开始从其这里拿票本,后来找张某某领票本,具体杨金平集资多少其不清楚。

(五)同心会鉴字(2014)第018-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1年3月16日至4月23日期间,被告人杨金平以德鑫公司的名义吸收存款97人114笔,票面金额634万元,支付利息570600元,支付返点528730元,实存金额5240670元,后期返还利息93300元,实际损失金额5147370元。杨金平获利358870元。

(六)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证明证实,该局未向被告人杨金平和德鑫公司颁发金融许可证,也未审批同意其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杨金平和德鑫公司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

(七)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杨金平于2014年6月26日在新乡牧野区马小营村被抓获。

(八)立案决定书、龙安分局的情况说明、安检公诉一刑诉(2014)49号起诉书、(2012)龙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德鑫公司成立手续、营业执照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予以确认。

四、2011年3月至5月份,被告人杨金平帮助盛达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涉及83人次,票面金额536万元,实收金额即实际损失金额4238950元。杨金平牟取非法利益1072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杨金平供述证实,其姐杨某某给盛达公司集资,他拿着票本给其介绍说给盛达公司介绍集资户,1万元给其好处费20至50元,其介绍的存款人都是其带着他们到杨某某处,杨某某给他们开票,存款人交钱时扣除3个月3分利息和返点,公司1万元给18%返点,公司给其返点后,其给存款人14.5%返点。

(二)被害人陈某某、庞某某、王某等70人报案陈述、询问笔录、涉案群众登记表、盛达公司的借据、借款协议及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通过被告人杨金平介绍宣传在盛达公司进行了集资存款。

(三)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其是通过杨某甲介绍为盛达公司介绍集资存款的,公司给其票本,返点20%,月息3分,期限6个月,其扣除2%的返点,给集资群众3个月利息和18%的返点后,将集资款交给杨某甲,其弟弟杨金平参与盛达公司集资了,他替其跑跑腿,有时人多帮助招呼集资群众,有时其把票本给他让他开票,让他到银行存款,到公司取票本,其1万元给他20元好处费。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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