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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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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汇林置业有限公司、范学林单位行贿罪,周口汇林置业有限公司、范学林逃税罪等审判监督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2001年8月至2003年春节,被告单位汇林公司为了和原周口市市长张某搞好关系,在本公司经营开发征地项目上让张某帮助协调关系,提供帮助,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该公司董事长的范学林代表公司五次向张某行贿总计人民币

2001年8月至2003年春节,被告单位汇林公司为了和原周口市市长张某搞好关系,在本公司经营开发征地项目上让张某帮助协调关系,提供帮助,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该公司董事长的范学林代表公司五次向张某行贿总计人民币32万元、美元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范学林、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自书交待材料,童某、王某甲、李某甲、薛某等证人证言,张某的批示、两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侦查卷59--60页),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鹤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刑一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范学林户籍证明等。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汇林公司、被告人范学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范学林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汇林公司及范学林在2001年至2003年期间,分五次向张某送钱共计人民币32万元、美金2万元,目的是为了利用时任周口市市长张某之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给汇林公司带来一定经济利益,张某在范学林征地开发项目等活动中帮其协调关系,批示文件,疏通关节,通过权钱交易使汇林公司确实得到了一定经济利益,这种行为,一方面侵害了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另一方面对其他开发商形成了一种不正当竞争,而这种通过权钱交易以及不正当竞争所取得的利益,应视为不正当利益,故汇林公司、范学林及其辩护人关于汇林公司和范学林与张某属正常人际交往,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3、行贿事实

(1)2005年上半年,在张某担任省水利厅厅长期间,范学林为了让张某给其亲戚梁某安排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张某0.5万美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范学林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鹤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刑一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等。

(2)2009年1月份,被告人范学林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在周口市看守所后,用该所管号民警丁某(另案处理,已判刑)的小灵通电话给王某(另案处理)联系,让王某给丁某送两件十二瓶装茅台酒和十二条中华烟。王某接到电话后,为给范学林谋取不正当利益,又与范学林的弟弟范某(另案处理)联系,说范学林从看守所打电话安排让给包号所长丁某送两件茅台酒和十二条中华烟,范某让王某到范学林家拿上述物品。之后,王某从范学林家取两件茅台酒和十二条中华烟送给丁某,让丁某对范学林给予照顾。经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上述物品价值18600元。

(3)2009年1月13日,范学林从周口市看守所转押到项城市看守所后,给包号民警刘某(另案处理)一张纸条,让王某见条给刘某一件茅台酒和五条好烟,拿3000元钱。后刘某找到王某,出示了范学林的纸条。为给范学林谋取不正当利益,王某让妻子丁洁萍交给刘某3000元钱,并与范学林的弟弟范某联系,说范学林写条安排给刘所长一件茅台酒和五条好烟。范某让王某到范学林家拿酒,到汇林公司拿烟,王某即开车和刘某一块先后拿了一件茅台酒、五条中华烟。之后刘某违反看守所规定,给范学林送去食品。经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上述物品价值8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范学林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范某、王某、刘某、丁某等的证言,价格鉴定委托书和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川价鉴字(2009)2号价格鉴定结论,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川刑初字第35号、第34号刑事判决书。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学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范学林及其辩护人关于范学林没有指使他人行贿,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的辩护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另查明,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学林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范学林及其辩护人关于没有证据证明范学林虚报注册资本,亦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严重后果和其他严重情节,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辩护理由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汇林公司构成逃税罪、单位行贿罪;被告人范学林构成逃税罪、单位行贿罪、行贿罪。汇林公司、范学林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周口汇林置业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6245417.76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66545417.76元。被告人范学林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81805.92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81805.92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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