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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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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书伟、张某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证明:2007年以前陕县南坡铝矿由其成立的三门峡市太阳矿产品有限公司一家经营,2007年后锦江集团进行资源整合,三门峡市太阳矿产品有限公司与锦江集团联合成立了陕县锦江锦辉矿业有限公司,并将开采权转移到锦江锦

证明:2007年以前陕县南坡铝矿由其成立的三门峡市太阳矿产品有限公司一家经营,2007年后锦江集团进行资源整合,三门峡市太阳矿产品有限公司与锦江集团联合成立了陕县锦江锦辉矿业有限公司,并将开采权转移到锦江锦辉矿业有限公司名下,2011年9月三门峡市太阳矿产品有限公司以股东的身份承包了陕县锦江锦辉矿业有限公司南坡铝矿1.5平方公里的开采经营权,霍某某作为当时太阳矿产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与锦江锦辉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2011年底,霍某某将该矿股权转让给了渑池县的姚某甲,并签订有合同,姚某甲将太阳矿产品公司的法人变更为韩某某。

25、证人侯建军证言。

证明:侯建军在陕县亿达矿产品购销站工作,主要负责亿达矿产品购销站往开曼铝业供应铝矿石。2014年7月以来受宋某某的委托向开曼供应铝矿石,受委托以来共计有4万多吨铝矿石销往开曼。亿达公司与宋某某没有签协议,只是口头约定。

26、证人程某某证言。

证明:程某某从2013年5月到2013年年底销售南坡铝矿上岭采区杨某某的铝矿石给开曼公司,总共卖了大概2万吨左右。

27、证人侯某某证言。

证明:侯某某系渑池县隆鑫租赁公司和河南毅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其公司是2013年年初在陕县南坡铝矿开始干活的,南坡铝矿分为南、北两个工地,其公司在两个工地主要干土石方工程和开采铝石。在南坡铝矿北采区周某甲是项目经理,负责全面施工,月工资3500元,张某某管理炮工,从矿部领取所需的炸药,月工资3000元。因其工地多,一般不去南坡铝矿,如果去也只是到现场看看就走了,有啥事给周某甲交待一下就行了。当时其公司和该矿负责人杨某某签有合同,签合同时杨某某说有合法手续,因为两人比较熟悉,没有看矿上的手续。当时约定:杨某某负责提供炸药和保管,其公司负责爆破人员,其公司和矿上一般都是按采出的矿石数量来结账的,结账时再按所用炸药的数量扣除炸药款。其爆破管理人员不记账,只是在矿方购买炸药的登记凭证上签上名字,算账时其公司按签字单据上数量进行结算。具侯某某了解,杨某某负责该矿的所有事务,薛书伟负责对侯某某开采施工的监督。

28、证人陈某甲证言及照片。

证明:陈某甲于2013年2月通过薛书伟往陕县硖石一家铝矿(从310国道王家寨大桥西边进往北)大约送其自制炸药40余吨。最后一次给薛书伟送炸药是在2013年年底的一天前半夜,两辆三轮车拉了3吨多,邓四开着我的绿色皮卡车装了1吨炸药,共4吨多炸药,我亲自送到薛书伟的矿上。在南坡铝矿扣押的炸药中,其中包装为克郎康地高档乳猪饲料、高蛋白乳猪浓缩饲料、猪用浓缩饲料、心连心复合肥料包装的自制炸药是陈某甲2013年11月左右卖给薛书伟的。

29、证人周某甲证言。

证明:周某甲,曾用名周曾用,在渑池县隆鑫租赁公司上班,隆鑫公司主要出租工程机械在矿山上施工,2012年底隆鑫公司法人侯某某让其到南坡铝矿负责工程机械的施工,在矿上其主要负责协调机械、汽车的日常运转、维修等工作,张某某在施工队负责管理炸药。2013年底南坡铝矿停工放假,侯某某给周某甲打电话说矿上干活剩下的炸药放在窑洞不安全,让带人在矿区找个地方挖个坑把炸药埋坑里,然后周某甲叫上负责爆破的张某某,司机姚某甲还有几个炮工,先用挖掘机在南坡铝矿的东边挖一个大坑,张某某和姚某甲开着矿上的皮卡车从矿部窑洞内将剩余的炸药拉到土坑,其就与张某某等人一块将炸药从车上卸到土坑里埋住。2014年3月份一天,侯某某给周某甲打电话说上次埋在土坑里的炸药时间长害怕受潮,让周某甲带人把炸药挖出来放到矿部的窑洞内,当天下午2点左右,其与张某某、姚某甲等人到南坡铝矿将土坑里的炸药挖出来装到皮卡车上,将炸药运到矿部的窑洞内,炸药放到矿部窑洞内周某甲没有给薛书伟、李某某交待让他们看管炸药。炸药平时都放在矿部的窑洞内。炸药来源周某甲不清楚。转移的炸药一部分是编织袋装的,一部分是箱装的。

30、被告人薛书伟供述与辩解。

证明:南坡铝矿整个矿区韩某某是法人,但是矿区分为南北两个采矿点,以山梁为界,韩某某在南采区投资并采矿,宋某某和杨某某在北采区投资并采矿。两个矿点独自投资和收益。我与宋某某是好朋友,2012年7月份我到南坡铝矿杨某某坑口负责日常工作,矿上替宋某某负责,帮宋某某招呼,宋某某和杨某某的分工是杨某某负责爆炸物品,宋某某叫我替他招呼,他平时几乎不上山。杨某某不在矿上时,我负责处理他矿上的日常事务,记录矿石的产量,负责调解矿上的纠纷,接受登记并发放爆炸物品。南坡铝矿上工作人员分两块,一块是矿部的人,一块是施工队的人。薛书伟属矿部的人,张某某、周某甲属施工队的人。施工队的名称叫隆鑫租赁有限公司,我从2013年4月份开始记录爆炸物品,之前是毛某某管理并记录。每次,杨某某将炸药和雷管拉过来后就交给我,我将爆炸物品就交给张某某存放在老矿部的窑洞里,张某某从我的单据上签上字,最后算账。这本两联单已经被你们扣押了,就是黄颜色的收据。杨某某给我说为了避免公安局查出来,让我在笔记本上把雷管记成“大钉”,把散装袋装的新安县的炸药记成“面粉”,把从三门峡拉的炸药记成“好面粉”,箱装的炸药记成“挂面”。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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