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书伟于2013年受他人雇佣,负责陕县锦江锦辉矿业有限公司南坡铝矿北采区的日常管理工作。2013年11月的一天,薛书伟从陈某甲(已判决)处非法购买4余吨自制袋装炸药用于矿区开采。2013年年底南坡铝矿北采区停产,负责该矿施工的周某甲(另案处理)组织负责爆破的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将未用完的炸药从矿部窑洞转移到离矿部不远的土坑内用土掩埋。2014年3月,周某甲又组织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将掩埋在土坑内的炸药储存到矿部窑洞及薛书伟居住的窑洞内。
2014年5月6日8时许,陕县硖石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对该矿进行查处,在该矿部窑洞内查获疑似炸药共4.623吨。其中经薛书伟指认,查获疑似炸药中非法购买陈某甲自制袋装炸药2.97吨。经鉴定:所有涉案疑似炸药样品具备爆炸性。经土地勘测,南坡铝矿北采区位于陕县锦江锦辉矿业有限公司南坡铝矿矿业权设置空白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物证:爆炸物、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重笔录。
证明:2014年5月6日在南坡铝矿北采区查获袋装炸药121袋,箱装炸药59箱,散装炸药208公斤。从硖石乡南坡铝矿矿部扣押的炸药经称量袋装炸药和箱装炸药共计4623公斤。
2、被告人薛书伟户籍、前科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二份、释放证明、到案经过。
证明:被告人薛书伟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于1983年2月2日因惯窃、抢劫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4年12月29日因故意伤害被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8年2月18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6日硖石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陕县硖石南坡铝矿进行检查过程中,在被告人薛书伟所住的窑洞内当场查获非法储存的爆炸物,后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讯问。
3、被告人张某某户籍、前科证明、到案经过。
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前科,2014年6月18日在渑池县城关镇西关宾馆后一家属楼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4、(2014)陕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证明:陈某甲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陕县公安局硖石派出所证明。
证明:薛书伟被抓获后,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并提供线索,为公安机关查破陈某甲等人非法制造爆炸物案起到了积极作用。
陕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证明:2014年6月27日陕县国土资源局对陕县锦江锦辉矿业有限公司自2013年10月至今擅自超出南坡铝矿批准矿区范围开采铝矾土资源的违法行为,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越界开采违法行为,退回本矿区范围;并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的罚款。
7、陕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
证明:四本收据和两本笔记本。编号为2、3、4的收据上爆炸物品收款人一栏有张某某的签名,四本收据和两本笔记本记载爆炸物品。写有“comeon”字样的笔记本上记载:2013年总共用了“大钉”(雷管)6084发,用“面粉”(袋装炸药)113.42吨,用“挂面”(箱装炸药)175件。
8、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
证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系陕县硖石南坡铝矿负责人,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陕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其一直在逃,陕县公安局在办理其上网追逃过程中,发现其因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已被渑池县公安局网上追逃。
杨某某在逃人员编号:T4112217700002014050035。
周某甲在逃编号:T4112223179992014050046。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
证明:三门峡市太阳矿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韩某某。陕县锦江锦辉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裘某某。采矿许可证编号C4100002009043110014322,载明:采矿权人:陕县锦江锦辉矿业有限公司;矿山名称:陕县锦江锦辉矿业有限公司南坡铝矿;矿区面积:2.8220平方公里,开采矿种:铝土矿;有效期自2012年11月至2016年6月。
10、陕县公安局硖石派出所证明。
证明:陕县锦江锦辉矿业公司南坡铝矿位于陕县硖石乡南坡村。在该矿手续齐全情况下于2013年11月14日至2013年11月23日,由该矿申请我所批准,共向该矿审批购买爆炸物品5次,共审批购买炸药5吨,电雷管1000枚。审批购买的炸药全部是25公斤装的袋装炸药,没有审批过24公斤装的箱装炸药。由于该矿爆炸物品使用证到期,从2013年11月23日至今未向该矿审批购买过爆炸物品。2014年5月6日从该矿北采区查获的炸药均是未经过我所审批购买的炸药。
11、卡号62299116690041****的交易详细清单。
证明:帐户名称:陈某乙;开户机构: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门信用社。2013年8月5日通过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硖石信用社无折存现5万元;2013年9月10日通过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崤山路支行无折存现10万元;2014年1月20日通过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池底分理处无折存现15万元。
12、陕县亿达矿产品购销站证明、营业执照、铝矾土矿石购销合同。
证明:陕县亿达矿产品购销站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铝矿石购销。2011年7月亿达矿产品购销站与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签订铝矾土矿石购销合同。陕县南坡铝矿北采区宋某某委托陕县亿达矿产品购销站将该采区的铝矿石统一向陕县锦江矿业有限公司供铝矿石,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该矿通过陕县亿达矿产品购销站向陕县锦江矿业有限公司供应铝矾土共计48031.06吨。
13、南坡铝土矿承包合同。
证明:陕县锦江锦辉矿业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市太阳矿产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签订南坡铝土矿承包合同,约定三门峡市太阳矿产品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南坡铝土矿(北半部分)约1.5平方公里的铝土矿区。
14、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情况说明及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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