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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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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书伟、张某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证明:陕县公安局委托三门峡市群英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对陕县锦江锦辉矿业有限公司南坡铝矿上岭采区(北采区)矿区范围进行了测量,经过对测量坐标进行对比,陕县锦江锦辉矿业有限公司南坡铝矿上岭采区(北采区)

证明:陕县公安局委托三门峡市群英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对陕县锦江锦辉矿业有限公司南坡铝矿上岭采区(北采区)矿区范围进行了测量,经过对测量坐标进行对比,陕县锦江锦辉矿业有限公司南坡铝矿上岭采区(北采区)位于矿业权设置空白区,该矿区范围内无矿业权设置。

15、提取送鉴笔录、理化检验鉴定书及光盘一张。

证明:对2014年5月6日硖石乡南坡铝矿矿部扣押的炸药进行提取送鉴,化验后在1#-6#检材中均检出硝酸根离子和铵离子。(1#-6#分别为扣押爆炸物品“高蛋白乳猪浓缩饲料袋装”、“克郎康地高档乳猪袋装”、“猪用浓缩饲料”、“岩石膨胀硝铵炸药袋装”、“河南省久联神威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箱装”、“河南省宜阳箱装”)

16、爆炸物品爆炸性实验报告。

证明:2014年5月12日,三门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民警宋某某、宋某乙在黄河边上将陕县公安局硖石派出所民警员新春、任某某送来的薛书伟涉爆案件疑似炸药样品3份(编号为4#“岩石膨胀硝铵炸药袋装”、5#“河南省久联神威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箱装”、6#“河南省宜阳箱装”),检测结果为3份样品均具有爆炸性。

17、提取鉴定样品笔录、照片、技术鉴定报告。

证明:2014年5月20日陕县公安局民警贾某某、王某某在张顺令见证下,对2014年5月6日从硖石乡南坡铝矿矿部扣押的“猪用浓缩饲料袋”、“心连心复合肥袋”、“克郎康地高档乳猪料袋”、“高蛋白乳猪浓缩饲料袋”中的炸药进行鉴定样本提取,对提取的样本进行了联合国隔板试验,鉴定结果为验证板被炸穿,鉴定结论为该送检样品具备爆炸性。

1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明:渑池县隆鑫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某,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机械租赁。

19、证人毛某某证言。

证明:毛某某于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间在陕县硖石南坡铝矿工作,负责爆炸物品的登记和对施工方爆炸物品的发放有二个月左右,后来就负责矿上的一些杂事。南坡铝矿北采区大股东是宋某某,杨某某负责北采区的具体事宜,薛书伟是采区的管理人员,杨某某不在时薛书伟说了算,周曾用(又名周曾甲、周曾乙)、老张是施工方的管理人员,周曾用是施工方的生产厂长。我负责登记发放炸药,爆炸物品一般都存放在租的民房内,这些爆炸物品的保管由我和薛书伟说了算,施工方见到我和薛书伟的批条后才能从放炸药和电雷管的地方领取炸药和电雷管,或者先领取后打条,仓库的钥匙由薛书伟拿着,前期施工队需要炸药时周曾乙到矿上签字领取,后期由施工方的老张领取。后来我们嫌麻烦,就将仓库钥匙由周曾乙和老张拿着,炸药从外面运来后,点好数量直接交给周曾乙,至于他将炸药储存在什么地方我们不管,他用完后告诉薛书伟,薛书伟再给矿长杨某某说,想办法再购买炸药。我将炸药使用情况先登记在收据上,后来怕收据丢失,又将登记在收据上的内容重新抄录在一个写有“优良品质”的小笔记本上,我负责登记期间经核对笔录本上面记录的“大钉”支出1161个,“面粉”买进差60斤33吨,“挂面”买进42件,大钉是雷管,面粉是袋装散炸药,挂面是箱装炸药。2013年4月将登记炸药的工作移交给薛书伟后我就去王家寨料场负责过磅了。

20、证人宋某某证言。

证明:宋某某表明自己跟南坡铝矿没有直接关系,未在南坡铝矿投资,宋某某说杨某某欠其一千多万元,找不到杨某某,就将杨某某在陕县南坡铝矿开采的铝矿石从矿上拉走,2014年7月宋某某委托陕县亿达矿产品购销站向开曼铝业供应铝矿石大概有4万多吨。

21、证人郝某某证言。

证明:郝某某于2010年10月到南坡铝矿工作,主要负责协调和爆炸物品的申请等工作。南坡铝矿位于陕县硖石南坡村,注册名称为三门峡市太阳矿产品有限公司,企业登记法人为韩某某,实际投资人姚某甲,经探测该矿有两个可开采区域,北边上岭采区,南边为黄沟采区,其中南边采矿区是我们太阳公司经营,姚某甲考虑到开采成本将北边的上岭采区承包给杨某某等人开采,北矿区具体开采时间从2012年年底开始一直到现在,北采区一切经营活动所用的手续都是我们太阳公司的手续,经营活动都是独立的,而且一直没用太阳公司正规手续审批过炸药。

22、证人韩某某证言。

证明:2012年3月,霍某某将南坡铝矿的股权转让给其内弟姚某甲,后来姚某甲于2012年后半年将三门峡市太阳矿产品有限公司法人变更为韩某某。陕县锦江锦辉矿业公司拥有硖石乡南坡铝矿的矿权,委托三门峡市太阳有限公司开采南坡铝矿矿区矿石。南坡铝矿共分两个采区A区和B区,A区范围就是南坡铝矿黄沟以南采区,由三门峡太阳矿产品有限公司负责施工采矿石,B区范围是南坡铝矿上岭采区姚某甲承包给杨某某负责施工采矿,姚某甲和杨某某签订有合同,因为我们矿山有手续,我们就在矿山手续规定的范围内将北边一部分让杨某某开采,北采区开采边界是姚某甲和杨某某的人在现场指认了一下,2013年北采区生产时曾超过合同内指定的边界,我们还组织人去阻挡,他们说给我们2万吨矿石作为补偿,但没有落实。杨某某施工开采铝矿石的范围属于陕县锦江锦辉矿业南坡铝矿采矿证范围之内。太阳矿产品公司申请购买的爆炸物品全部用于其负责的采区,没有向杨某某提供、转借过。

23、证人姚某甲证言。

证明:姚某甲是2011年年底开始经营陕县硖石南坡铝矿。姚某甲了解到,南坡铝矿要转让,该矿的采矿证为陕县锦江锦辉矿业有限公司,霍某某以三门峡市太阳矿产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陕县锦江锦辉矿业有限公司南坡铝矿签订了合同,太阳公司实际在该矿开采,后姚某甲与霍某某谈判后签订合同,以1000多万元从霍某某那里将该矿的实际经营权转到姚某甲名下,姚某甲将三门峡市太阳矿产品有限公司的法人注册到其姐夫韩某某名下,此后霍某某就不再参与该矿的所有事务。太阳公司实际开采南边的黄沟采区,北边上岭采区以1500万元转让给渑池县宋某某了,姚某甲和宋某某签订的合同,合同对采区的具体界线约定为东至沟边,西至小路,南边与黄沟采区交界,北边到坡下平底,大约面积不到30亩,开采时间没有限制,合同还约定转让给他们后所有开采事务我们都不再参与,包括爆炸物的提供。我们转让的上岭采区就在霍某某所指的范围内,后来在开采过程中,姚某甲发现上岭采区在西边和南边超过了合同定的界限,姚某甲让人去挡了几回,但没能阻止住。姚某甲找宋某某和矿上负责的杨某某说此事,他们承诺再给姚某甲2万吨矿石,姚某甲答应了,后来他们就在西边和南边又越界开采了30多米左右,虽然越界但还是在采矿证范围内。转让给宋某某后,开采事务、爆炸物提供与姚某甲无关。

24、证人霍某某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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