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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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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伊某甲、伊某乙、杨某某、朱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2、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2013年10月4日早上8时许,高村乡温村的宽带用户发现不能上网,出来查看后发现温村小学附近的通信电缆被盗。HYA50X2X0.4电缆被盗440米,HYA50X2X0.5被盗110米。2013年10月9日发现温村小学附

2、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2013年10月4日早上8时许,高村乡温村的宽带用户发现不能上网,出来查看后发现温村小学附近的通信电缆被盗。HYA50X2X0.4电缆被盗440米,HYA50X2X0.5被盗110米。2013年10月9日发现温村小学附近东北处通信电缆被盗400米左右。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3年10月9日被盗现场位于宜阳县高村乡温村村东侧电缆被盗走8档,每档间隔50米,以及其他现场相关情况。

被告人伊某甲的供述证明:2013年其和乔某某、乔某甲三人二次到高村乡温村小学北边的机房盗窃电缆,偷得电缆型号有200对、100对、50对。

5、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10月初的一天,其和乔某甲、伊某甲三人到高村乡温村小学盗窃电缆,后将偷的电缆卖给了科达小区的小杨。事隔了几天后三人再次到温村小学附近盗割了电缆,之后再次卖给了科达小区的小杨。

6、被盗通讯电缆的价格鉴定报告书证明:HYA50X2X0.4电缆被盗440米,价值5161元;HYA50X2X0.5被盗100米,价值3649元,共计8810元。HYA100X2X0.5被盗110米,价值1730元,HYA50X2X0.4电缆被盗300米,价值1635元,共计3365元。

(五)2013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伊某甲、乔某某伙同乔某甲驾车到宜阳县高村乡丰涧村,将宜阳县联通公司架设的位于该村小学附近的通信电缆剪断后盗走。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被盗割的通信电缆价值369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3年11月14日上午,联通公司工作人员李某乙报案称该公司位于高村乡丰涧村丰涧小学附近通讯电缆被盗。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14日早上,刘沟村村民打电话反映网络不通,查看相关线路的电缆,发现被盗,丢失HYA100X2X0.5型电缆240米,HYA50X2X0.5电缆240米。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被盗现场的方位以及现场相关情况。

4、被告人伊某甲供述: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和乔某某、乔某甲三人,由乔某某开车三人到丰涧村小学门口附近偷了电缆。

5、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其开车载着乔某甲、伊某甲三人到丰涧村后,伊某甲、乔某甲在丰涧小学附近下车,开始盗窃电缆,其开车在附近等候,之后三人将所盗电缆卖给科达小区的小杨。

6、被盗通讯电缆的价格鉴定报告书证明:HYA100X2X0.5型电缆被盗240米,价值2585元;HYA50X2X0.5电缆被盗240米,价值1114元,共计3699元。

(六)2014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伊某甲、乔某某伙同乔某甲驾车到宜阳县高村乡温村,将宜阳县联通公司架设的位于该村小学北边的通信电缆剪断后盗走。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被盗割的通信电缆价值389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2月26日上午,联通公司工作人员李某乙报案称该公司位于高村乡温村小学附近通讯电缆被盗。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26日早上,温村居民打电话讲家中宽带不通,经查看发现高村温村小学北边300米处通信电缆被盗。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被盗现场位于宜阳县高村乡温村小学北侧,电线杆东侧通信电缆被截断两根,向南电缆被截断两档以及现场其它相关情况。

4、被告人伊某甲的供述:2014年春上(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其和乔某某、乔某甲三个人在温村村偷了一次通信电缆,这次偷的电缆有200多米,卖了多少钱记不清楚了。

5、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2014年2月底的一天,其开车接上伊某甲、乔某甲凌晨到温村,二人在小学附近下车,其在附近等候。后伊某甲打电话,其在小学附近接上他们,这次偷了有三、四盘电缆,之后到县城卖给小杨。

6、被盗通讯电缆的价格鉴定报告书证明:HYA200X2X0.5型电缆被盗100米,价值2879元;HYA100X2X0.5电缆被盗100米,价值1018元,共计3897元。

(七)2014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伊某甲、乔某某伙同乔某甲驾车到宜阳县高村乡温村,将宜阳县联通公司架设的位于该村西边的通信电缆剪断后盗走。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被盗割的通信电缆价值3373.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3月5日,宜阳县联通公司职工李某乙报案称高村乡温村村西通信电缆被盗。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5日其到高村乡温村维修公司的通信电缆时,发现电缆被盗。电缆被盗时间为凌晨2点左右。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被盗现场位于宜阳县高村乡温村卫生院附近,被盗电缆共4档,200米,型号为50对以及现场其它相关情况。

4、被告人伊某甲的供述:2014年的3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和乔某某、乔某甲三人,由乔某某驾车到温村,后其与乔某甲在温村村沟南将村里过沟的通信电缆偷走,有200对的一档,有六、七十米长,100对的两档100米长,这次卖了有1700元左右,每人分了500元左右,电缆卖给了小杨。

5、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2014年3月的一天,其和伊某甲、乔某甲三人到的温村,大约是零晨1点左右,伊某甲、乔某甲在温村村西边下了车,其开车到附近等侯,之后通过电话联系其驾车接住二人,拉上偷的三、四盘电缆,到县城卖给了小杨。

6、证人乔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5日凌晨2点左右,其在家中听见门外有汽车经过,早上起来发现自家门口电线杆上的电缆被盗。

7、被盗通讯电缆的价格鉴定报告书证明:HYA100X2X0.4型电缆被盗100米,价值1934元;HYA200X2X0.5电缆被盗50米,价值1439.5元,共计3373.5元。

(八)2014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伊某甲、乔某某伙同伊某丙(另案处理)驾车到宜阳县高村乡丰涧村,将宜阳县联通公司架设的位于该村小学附近的通信电缆剪断后盗走。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被盗割的通信电缆价值为3647.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5月20日,宜阳县联通公司职工李某乙报案称高村乡丰涧村小学东侧通信电缆被盗。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20日早上,高村乡丰涧小学附近住户发现电脑和电话不能联网使用了,其到现场后发现通信电缆被盗了,就报了案。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被盗现场位于宜阳县高村乡丰涧村后山梯田内,共计六档,有四处断头,其中一档未被抽走以及现场其它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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