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3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伊某甲、伊某乙伙同乔某甲(另案处理)驾车到宜阳县赵堡镇南窑村,将宜阳县联通公司架设的位于南窑村至寺河村、寺河村至南江沟村的通信电缆剪断后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割的通信电缆价值369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及证人裴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7日上午发现赵堡镇南窑村至寺河村至南江沟村通讯电缆被盗,南窑至寺河被盗10档,寺河至南沟被盗14档,总共24档,1200米,影响多户居民正常使用。 2、被告人伊某甲的供述:2013年7月的一天夜里,其联系伊某乙、乔某甲三人到赵堡街西边的一个村边,盗窃电缆,之后将电缆卖掉把钱分了。电缆具体是什么型号记不清楚了。 3、被告人伊某乙的供述:2013年的一天晚上,其和伊某甲、乔某甲三人在伊某甲的安排下开车到赵堡乡赵堡街南边一个村落附近盗割电缆,伊某甲、乔某甲二人下车盗窃电缆,次日凌晨3点左右伊某甲打电话,其便开车回到现场,伊某甲、乔某甲二人将藏在旁边的大概五盘电缆搬到车上。后就直接开车到宜阳科达小区找小杨将电缆卖掉,伊某甲给其了1000元。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被盗现场的方位以及现场相关情况。 5、被盗通讯电缆的价格鉴定报告书证明:被盗电缆型号为HYA50X2X0.4,数量为1200米,每米3.08元,鉴定价值3696元。 (二)2013年8月1日晚,被告人伊某甲、乔某某伙同乔某甲驾车到宜阳县高村乡丰涧村,将宜阳县联通公司架设的位于丰涧村委会附近的通信电缆剪断后盗走。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被盗割的通信电缆价值7238.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3年8月1日晚,联通公司高村乡工作人员李某乙报案称高村乡丰涧村村委大院东50米通讯电缆被盗200米。 2、被告人伊某甲的供述:2013年夏天夜里其和乔某某、乔某甲三人一块到丰涧烟站西边的地内盗割过一次联通电缆。这次偷的型号是50对的,后到科达小区卖给小杨了。 3、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2013年8月初,其和伊某甲、乔某甲驾驶其的面包车(豫C9Y317)到丰涧村烟站附近,伊某甲和乔某甲去盗割电缆,其开车在附近等候。盗窃的电缆是丰涧岭上温村路口至丰涧烟站至丰涧村委这段线路。后来伊某甲联系,其开车拉着电缆到科达小区卖给“小杨”。 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1日21时许,接一用户报称线路不通,经查看丰涧村委会附近通讯电缆被盗割,后拨110电话报警。被盗电缆分两段,第一段位于丰涧村委房子后边,紧挨村委大院的房子后边穿过,共7档大约430米。第二段位于丰涧村丰涧烟站东500米起往高村乡温村方向共7档350米。两段共计780米左右。每档被剪断的电缆是两根,折合起来相当于单根总长度是1560米。 5、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2日,其上班后听说丰涧村附近的通信电缆被盗,后去现场查看。被盗电缆分两段,该线路是2007年左右建成,用了大约有6年。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被盗现场的方位以及现场相关情况。 7、被盗通讯电缆的价格鉴定报告书证明:被盗电缆型号为HYA50X2X0.4,数量为1560米,每米4.64元,鉴定价值7238.4元。 (三)2013年8月4日晚,被告人伊某甲、乔某某伙同乔某甲驾车到宜阳县高村乡丰涧村,将宜阳县联通公司架设的位于丰涧村至演礼沟村之间的通信电缆剪断后盗走。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被盗割的通信电缆价值371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3年8月6日联通公司职工李某乙报案称高村乡丰涧村水库至高村乡演礼沟村间通讯电缆被盗960米。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4日晚10时许,该所安装的报警器显示高村乡演礼沟村的通信电缆被盗。其到现场发现,丰涧水库到演礼沟之间的通信电缆被盗19档,总长950米左右。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被盗现场的方位,经勘验被盗电缆17档,共800米左右,以及现场其它相关情况。 4、被告乔某某的供述:2013年8月初,其和伊某甲、乔某甲三人到丰涧村附烟站附近,伊某甲和乔某甲下车去偷电缆,其驾车在附近等候,后来因为下雨剪断的电缆只偷走了一盘,有100多斤。 5、被告人伊某甲的供述:2013年夏天,其和乔某某、乔某甲三人到宜阳县高村乡丰涧村西边盗窃了电缆,具体卖了多少钱记不清了。 6、同案人乔某甲供述:2013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和乔某某、伊某甲三人驾车沿八官线到到高村乡丰涧村附近盗割了通信电缆。盗割的电缆由伊某甲联系,卖给了一个叫“小杨”的人。 7、被盗通讯电缆的价格鉴定报告书证明:被盗电缆型号为HYA50X2X0.4,数量为800米,每米4.64元,鉴定价值3712元。 (四)2013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伊某甲、乔某某伙同乔某甲驾车到宜阳县高村乡温村,将宜阳县联通公司架设的位于该村小学附近的通信电缆剪断后盗走。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被盗割的通信电缆价值8810元。 2013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伊某甲、乔某某伙同乔某甲驾车到宜阳县高村乡温村,将宜阳县联通公司架设的位于该村小学北边的通信电缆剪断后盗走。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被盗割的通信电缆价值336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3年10月4日,联通公司工作人员李某乙报案称该公司位于高村乡温村村学校北边通讯电缆被盗;2013年10月9日,联通公司工作人员李某乙报案称该公司位于高村乡温村小学东北处通讯电缆被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