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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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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杰等7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1、被害人王某某、董某某、李某甲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8日早上,王某某发现煤球房暗锁不好开,打开后发现小刀牌电动车被盗。董某某发现煤球房门开着,被盗亮黑雅迪牌电动车一辆。李某甲发现煤球房门开

1、被害人王某某、董某某、李某甲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8日早上,王某某发现煤球房暗锁不好开,打开后发现小刀牌电动车被盗。董某某发现煤球房门开着,被盗亮黑雅迪牌电动车一辆。李某甲发现煤球房门开着,一辆比德文牌浅蓝色电动车被盗。

2、王某某的小刀牌电动车合格证、保修单、宜阳县雅迪专卖店证明、李某甲车辆生产合格证。

3、王彦杰、吴治伟指认状元街家属楼煤球房、金龙学校旁现场照片。

4、被告人王彦杰的供述:周卫国出事后,过了一个星期,其与吴治伟又来了,这次偷走了三辆车,其中一辆红色小刀自行车式电动车。当时骑走了两辆,过了几天,其把剩下的一辆也骑走了。偷车时,吴治伟还从一煤球房拿了一床棉被。

5、被告人吴治伟的供述:这次其与王彦杰偷了三辆车,那天骑走了两辆车,还有一辆留在出租屋,后来王彦杰一人过来骑走了。

6、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15日,有两个男的来租房子,没有登记二人情况,当时交了两个月300元房租。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2014年8月至9月,被告人魏某甲明知被告人吴治伟、周位国销售的电动车、摩托车系盗窃所得,仍然先后五次以低价收购赃车五辆,经鉴定,五辆赃车共计价值17495元。案发后,被害人张某乙的失窃车辆已追回。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足以证实:

1、被告人魏某甲的供述:三个月前的一个上午,其在伊川县城大张超市附近坐着抽烟,一个人(现在知道是吴治伟)说家里有急事,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便宜出售,要不要,其当时没带钱,就留了电话号码走了。其回去取钱后,下午又到伊川县城,电话联系后,那人带一年轻人(现在知道是周位国)将车骑来,最后以950元成交。后其以1200元将这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卖给董王庄姚村的老陆(姓乔)。后吴治伟和周位国分三次卖给其一辆白兰色五星钻豹电动车、一辆灰色台铃电动车、一辆白色豪爵踏板摩托车、一辆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其买钻豹电动车花了1000元,后以原价卖给了阎某某。台铃电动车花了800元,其是介绍人,车给了妻弟丁某某。豪爵踏板摩托车花了950元,其是介绍人,车给了一家子兄弟魏喜站。五羊本田摩托车花了1300元,其是介绍人,车给了堂弟魏某丙。

2、魏某甲指认出吴治伟和周位国。

3、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三辆摩托车、两辆电动车。

4、价格鉴定报告书,证明大阳云鹰110ZH-12A型三轮摩托车鉴定值3200元,五星钻豹电动车鉴定值1560元、台铃电动车鉴定值1600元、豪爵踏板摩托车鉴定值4420元、五羊本田摩托车鉴定值6715元。总鉴定值17495元。

5、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2014年9月13日发现停放在储藏室的五羊本田小公主牌摩托车、速派奇牌电动车被盗。

6、摩托车发票、情况说明、领条,证明被盗五羊本田小公主牌摩托车车主是李某丙,系张某乙的妻子。张某乙从公安机关将车领走。

(二)2014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明知吴治伟、王彦杰、周位国销售的电动车系盗窃所得,仍然以2050元的价格购买赃车三辆,经鉴定,三辆赃车共计价值5919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足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一个月前的早上,吴治伟打电话说手头紧,有几辆新车让其联系买主,他以前住过监,知道他的车来路不正,觉得他可怜就想帮他。其到伊川吴治伟的租住处,那个胖点的人也在。三个人每人骑一辆车,把车骑到汝阳蔡店。其中,一辆黄色塞克踏板电动车给他了1100元,后以原价卖给其妻妹何利品;一辆黑色自行车式电动车给他了500元,其把车给了何利品她婶;一辆红色自行车式电动车给他了450元,车留在家里。

2、被告人王彦杰的供述:卖给汝阳蔡店张某甲了两辆车,一辆是黄色塞克电动车,一辆不记得了。

3、被告人吴治伟的供述:其卖给汝阳蔡店张某甲三辆车,一辆黄色踏板电动车,一辆红色电动车,另一辆不记得。

4、被告人周位国的供述:吴治伟给张某甲联系卖车,张某甲挑了三辆电动车,其三人每人骑一辆送到汝阳蔡店。

5、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雅迪电动车一辆、赛克电动车一辆、欧派电动车一辆。

(三)2014年10月,被告人魏某乙明知吴治伟、王彦杰销售的电动车系盗窃所得,仍然以950元的购买价值1440元的森地踏板电动车一辆,后又介绍被告人牛某某以1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价值2068元台铃电动车和价值2340元的比德文电动车各一辆。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被告人魏某乙的供述:魏某甲打电话让其到村边的岭上看车,其到后见魏某甲和两个人在那儿,旁边停一辆白色踏板电动车,其中一个人说要一千块钱,车手续齐全,最后,其以950元的价格把车买走了,是白色森地牌踏板电动车。后其在伊川大张超市遇见一个叫“格”的妇女,其说买了辆便宜电动车,“格”说也想要,其与吴治伟电话联系后,与“格”和另外一妇女到吴治伟住的地方,以1400元买了一辆红色踏板电动车和一辆红色自行车式电动车。当时看到吴治伟住处有很多电动车和摩托车,其就知道是赃车了。

2、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2014年10月份一天中午,其在伊川县城遇见魏某乙,闲聊中得知他以很便宜的价格买了一辆电动车,便让他帮忙买一辆。一天上午,其经电话联系,和妹妹牛某乙一起见到魏某乙,他打了个电话,有一个人来后,带其三人到一住户内,屋里放了两、三辆电动车,床上坐着一个人,另一屋里放了四、五辆车,其以1400元买了一辆红色比德文踏板电动车和一辆玫红色和白色相间的台铃牌电动车。

3、被告人王彦杰的供述:半月前的一天上午,其到吴治伟的住处,看见这个人(魏某乙)带两个女的来买车,吴治伟把一辆红色踏板电动车和一辆红色自行车式电动车以1400元价格卖给她。

4、被告人吴治伟的供述:其把偷来的车卖给石垛街姓魏的(魏某乙),一共三辆。半月前,其接到姓魏的电话说要买车,因姓魏的以前在其处买过车,其就没了警惕性,其把姓魏的和一个女的带到租住处,他们看中了一辆红踏板的和一辆红花自行车式的,一共卖了1300元。吴治伟指认出姓魏的就是魏某乙。

5、被告人魏某甲的陈述:一个多月前的一个上午,吴治伟说他有辆新踏板电动车,因魏某乙说过想要辆电动车,其说要。吴治伟和周位国把车送到村边岭上,其把魏某乙叫来,魏某乙以950元将这辆白色踏板电动车买下。

6、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台铃电动车一辆、比德文电动车一辆、森地电动车一辆。

其它综合证据: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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