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害人布某某、和某某、张某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4年10月17日早上,布某某发现中心粮站家属院煤球房锁被撬,电动车不见了,是欧派电动车桔黄/黑色,型号TDT1000Z。还有两根鱼竿,一套工具,电动车充电器,一串钥匙。和某某发现煤球房被撬,被盗比德文电动车一辆,浅绿色加白色。张某乙发现一辆新绿佳电动车(白加黑)被盗,还有一个带箱电压力锅、一箱特仑苏纯奶和三个充电器。 2、欧派电动车生产许可证、比德文电动车专卖店销售单、绿佳电动车收据、产品合格证。 3、领条、指认被盗渔具照片。 4、王彦杰、吴治伟指认中心粮站家属院煤球房照片。 5、被告人王彦杰的供述:第二天,周位国在租住处等,其与吴治伟到中心粮站家属院楼下,撬了几个煤球房的门,偷走了两辆车,其中一辆上面还有两根鱼竿。其被抓获时,鱼竿在宜阳的租住处。 6、被告人吴治伟的供述:其望风,王彦杰到里面偷车,先偷了一辆出来,其打电话让周位国来骑,周位国骑走后,王彦杰又偷了一辆,其骑回了租住处,王彦杰又骑了一辆回来,还偷了两根鱼竿。 7、被告人周位国的供述:其在租住的房子里睡觉,他们去偷车,到凌晨4时左右,他两人骑了两辆电动车回来,把车放在房子外又去偷车,一会儿,又骑回来一辆车,三人把车骑到关林卖了。一辆踏板车、两辆自行车式的。 (五)2014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彦杰、吴治伟到宜阳县城关镇民政局家属院,被告人吴治伟望风,被告人王彦杰先后撬开被害人谷某甲、田某、李某某家的煤球房,分别盗走价值1692元的雅迪TDT5237电动车一辆、价值2068元的台铃电动车一辆、价值750元的联想E49A笔记本电脑一台,以及价值600元的纯棉四件套二件。后被告人王彦杰、吴治伟、周位国将赃物转移。案发后,被害人谷某甲、田某失窃车辆已被追回,被害人李某某失窃的部分物品已追回。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足以证实: 1、被害人谷某甲、田某、李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4年10月18日早上,谷某甲发现煤球房被撬,紫色自行车式的雅迪电动车不见了。田某发现煤球房被撬,被盗台铃电动车一辆及充电器,被盗电动车型号TDT894Z。李某某发现煤球房被撬,电脑、一包爱依床上四件套被盗。 2、谷某甲的电动车销售登记卡及雅迪电动车生产许可证、田某的台铃电动车售后保修卡及电动车生产许可证、宜阳县实验中学配发给李某乙昭阳E49A黑色联想14寸电脑证明。 3、领走雅迪电动车、台铃电动车的领条、照片。 4、王彦杰、吴治伟指认民政局家属楼照片。 5、被告人王彦杰的供述:租房后第三天,其与吴治伟到租住处不远的一个家属院楼下,一共偷走了两辆车,其中一辆上面还有两根鱼竿。其被抓获时,鱼竿在宜阳的租住处。 6、被告人吴治伟的供述:其望风,王彦杰到里面偷车,先偷了一辆出来,其打电话让周位国来骑,周位国骑走后,王彦杰又偷了一辆,其骑回了租住处,王彦杰又骑了一辆回来,还偷了两根鱼竿。 7、被告人周位国的供述:其在租住的房子里睡觉,他们去偷车,到凌晨4时左右,他两人骑了两辆电动车回来,把车放在房子外又去偷车,一会儿,又骑回来一辆车,三人把车骑到关林卖了。一辆踏板车、两辆自行车式的。 (六)2014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彦杰、吴治伟到宜阳县城关镇食品厂家属院,被告人吴治伟望风,被告人王彦杰先后撬开被害人户某某、亢某某家的煤球房,分别盗走价值3750元的南方雅马哈125T-19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2337元的赛克佳鹰踏板电动车一辆。后二人又到宜阳县城关镇康辉旅行社附近的家属院,撬开被害人杨某某家的煤球房,盗走价值2340元的比德文轻灵-5踏板电动车一辆。后被告人王彦杰、吴治伟、周位国将赃车转移至伊川县销赃。案发后,被害人户某某、亢某某、杨某某失窃车辆已被追回。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足以证实: 1、被害人户某某、亢某某、杨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4年10月19日早上,户某某发现其位于食品厂家属院地下室里的白色雅马哈牌两轮踏板摩托车被盗。亢某某发现煤球房被撬,被盗黄色赛克牌踏板电动车一辆。杨某某发现煤球房窗户损坏,一辆比德文牌红色踏板电动车被盗。 2、锦屏镇百年车业证明、塞克电动车合格证、收据、保修凭证、比德文电动车保修登记单、合格证。 3、户某某领走白色雅马哈牌两轮踏板摩托车、亢某某领走赛克踏板电动车、杨某某领走比德文电动车的领条、照片。 4、王彦杰、吴治伟指认食品厂家属楼、康辉旅行社内现场照片。 5、被告人王彦杰的供述:租房后第四天,其与吴治伟从租住那条街出来,在大路对面一个小区内,偷了一辆白色雅马哈摩托车和一辆黄色赛克踏板电动车,又到派出所对面不远的一个家属院偷了一辆红色比德文电动车,三个人一人一辆骑到伊川。 6、被告人吴治伟的供述:王彦杰偷了一辆车出来,其把车骑到出租屋交给周位国,其到偷车的地方又骑回一辆。之后,其与王彦杰又到别的地方偷了一辆。偷的是一辆黄色踏板电动车、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另一辆记不起来。 7、被告人周位国的供述:其三人回宜阳后,他们又去偷车,到凌晨4时左右,他们先骑回一辆,之后出去又骑回一辆,然后出去又骑回一辆。三人把车骑回了伊川。当天,吴治伟和张某甲联系卖车,张某甲挑了三辆车,其与吴治伟、张某甲每人骑一辆,送到汝阳蔡店。 (七)2014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彦杰、吴治伟到宜阳县城关镇政协对面家属楼,被告人王彦杰撬开被害人姚某某家的煤球房,盗走绿源电动车一辆。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足以证实: 1、被害人姚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4年10月20日早上,其发现位于县政协对面家属楼煤球房门被打开,被盗白色绿源牌踏板电动车一辆。车是2012年以3700元购买的。 2、王彦杰、吴治伟指认政协对面家属楼盗窃现场照片。 3、被告人王彦杰的供述:到了第二天,其三人在一个不知名的家属院偷了一辆复古式摩托车和一辆白色电动踏板车,还有几箱面,回去的时候出了点事。 4、被告人吴治伟的供述:其和王彦杰偷了两辆车,一辆是摩托车,一辆是白色踏板电动车,白色踏板车不好,那煤球房有酒和其它东西,把那辆车骑走拉东西。 5、被告人周位国的供述:把车送到蔡店回伊川后,当晚,其三人又来宜阳,这次就是其腿摔伤那一次,那天偷了两辆车,只骑回去一辆,电动车没骑回去。 (八)2014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彦杰、吴治伟先后到宜阳县城关镇东街集资楼北楼和金龙学校附近家属楼,被告人吴治伟望风,被告人王彦杰先后撬开被害人王某某、董某某、李某甲家的煤球房,先后盗走价值990元的小刀电动车一辆、价值2025元的雅迪GTR电动车一辆和价值2046元的比德文灵动电动车一辆。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足以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