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彦杰等7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2014年10月,被告人魏某乙明知吴治伟、王彦杰销售的电动车系盗窃所得,仍然以950元的购买价值1440元的森地踏板电动车一辆,后又介绍被告人牛某某以1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价值2068元台铃电动车和价值2340元的比德文电动

2014年10月,被告人魏某乙明知吴治伟、王彦杰销售的电动车系盗窃所得,仍然以950元的购买价值1440元的森地踏板电动车一辆,后又介绍被告人牛某某以1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价值2068元台铃电动车和价值2340元的比德文电动车各一辆。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如下证据:七名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销售单据、价格鉴定报告书、领条、指认现场照片等。通过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彦杰、吴治伟、周位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魏某甲、张某甲、魏某乙、牛某某明知是赃物仍予收购,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彦杰、吴治伟、周位国系共同犯罪,均系累犯。周位国、魏某甲、张某甲、魏某乙、牛某某有自首情节。提请判处。

被告人王彦杰、吴治伟、周位国、魏某甲、张某甲、魏某乙、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

(一)2014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王彦杰、吴治伟、周位国到宜阳县城关镇滨河二街,被告人王彦杰先后将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家的煤球房撬开,盗走爱德森TDT1406Z电动车和森地电动车各一辆,后三名被告人将赃车转移至伊川县吴治伟的租住地。经鉴定,被盗走的爱德森TDT1406Z电动车价值2058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足以证实:

1、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被害人陈某甲于2014年10月5日早上发现地下室被撬,2014年9月购买的爱德森牌电动车被盗。被害人陈某乙于2014年10月5日早上发现地下室被撬,2012年5月购买的价值1699元的森地牌电动车被盗。

2、爱德森牌电动车生产许可证、宜阳县森地专卖店证明。

3、王彦杰、吴治伟指认滨河二街盗窃现场照片。

4、被告人王彦杰的供述:第一次盗窃是国庆节放假期间,其与吴治伟、周位国从伊川赶到宜阳县城天已经黑了,逛到凌晨,到一个家属院,其撬煤球房,吴治伟望风,周位国在附近路上等,偷了两辆电动车,其中一辆是森地电动车,把车骑到伊川租住处。

5、被告人吴治伟的供述:10月份的一天,其三人来到宜阳,次日凌晨,周位国在十字路口等,其和王彦杰到小区偷车,其在小区门口望风,王彦杰偷车,他骑出来一辆,其骑着去找到周位国,交给周位国,然后返回,又偷一辆,其两人骑着,找到周卫国,一起回伊川。

6、被告人周位国的供述:2014年10月5日下午17时许,其三人从伊川坐车到宜阳,他们让其在滨河公园等,到凌晨3时左右,他两人骑一电动车过来,让其骑着先走。其骑回伊川,把车放在吴治伟的租住处。

(二)2014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彦杰、吴治伟、周位国到宜阳县城关镇伺机作案,被告人王彦杰、吴治伟到宜阳县城关镇老模具厂家属院,被告人吴治伟望风,被告人王彦杰撬开被害人牛某甲的煤球房,盗走价值1254元的红色爱玛新T-Z电动车一辆,被告人周位国将赃车转移。后被告人王彦杰、吴治伟又到城关镇辣妹子菜馆西隔壁家属院,从被害人茹某某家煤球房盗走深蓝色爱玛电动车一辆。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足以证实:

1、被害人茹某某、牛某甲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4年10月10日早上,茹某某发现煤球房锁被撬坏,2011年5月购买的电动车被盗。牛某甲被盗一辆爱玛电动车和一个充电器。

2、爱玛电动车专用票及产品合格证。

3、王彦杰、吴治伟指认辣妹子菜馆附近盗窃现场照片。

4、被告人王彦杰的供述:第二次,其与吴治伟、周位国从伊川过来,其撬门,吴治伟望风,周位国在附近等。先在一个不知名字的地方撬门偷了一辆自行车式的电动车,后到辣妹子菜馆门口,其又去偷了一辆红色电动自行车。

5、被告人吴治伟的供述:又过了几天,其三人来到宜阳,次日凌晨,周位国在路边等,其和王彦杰到小区寻煤球房,其望风,王彦杰偷了一辆出来,其找到周位国,后王彦杰又偷了一辆电动车。

6、被告人周位国的供述:过了几天,其三人来到宜阳,其在大张西边十字路口等,他们去弄车。到凌晨2时左右,他两人骑一电动车过来,交给其,其骑回伊川,把车放在吴治伟的租住处。之后又听说他们又骑了一辆回来。

(三)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彦杰、吴治伟、周位国到宜阳县城关镇后弓街租房,作为行窃落脚点。2014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王彦杰、吴治伟到宜阳县城关镇供销社家属楼,被告人吴治伟望风,被告人王彦杰撬开石某某家的煤球房,盗走粉色神州鸽电动车一辆,被告人周位国将赃车转移。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足以证实:

1、被害人石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4年10月15日早上,石某某发现停放在供销社家属院煤球房内的电动车不见了。

2、河南明大电动车公司流程卡及收据一份。

3、被告人王彦杰的供述:10月份中旬的一天,他们租好房后,打电话让其过来,当天晚上,周位国在租住处等,其与吴治伟出去偷车,在一个不知名字的地方偷了一辆粉色的神州鸽电动车,当天晚上把车骑到伊川。

4、被告人吴治伟的供述:其和周位国先到宜阳租房子,王彦杰随后来了,晚上,其和王彦杰去偷车,在一个家属楼,王彦杰撬煤球房,其望风,偷了一辆车后,打电话让周位国来骑,其与王彦杰又偷了一辆电动车。

5、被告人周位国的供述:10月15日中午,其和吴治伟到宜阳租了房子,然后打电话让王彦杰来了。晚上他们去偷车,到凌晨3时左右,他两人骑了两辆电动车回来,三人把车骑到关林卖了。

(四)2014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王彦杰、吴治伟到宜阳县城关镇中心粮站家属院,被告人吴治伟望风,被告人王彦杰先后撬开被害人布某某、和某某、张某乙家的煤球房,分别盗走价值1659元的欧派TDT1000Z电动车一辆、价值2086元的比德文灵速电动车一辆、价值1995元的绿佳喜悦电动车一辆以及价值168元的鱼竿二根等物品。被告人王彦杰、吴治伟、周位国将赃车转移。案发后,被害人布某某失窃的部分物品已追回。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足以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