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自己是李红海建的海通乡两门社区3、4、5号楼工地带班领导。群众阻拦施工理由是社区占地有关部门赔偿不到位。这几次他们都是不让工人施工,还骂工人,致使工程停工,无法干活。从7月13号就开始阻拦施工,直到昨天他们还阻拦施工,多时40多人,少时5、6个人。到现场就骂工人,工地已停建20多天了,直接损失大约有十一二万。有租赁费、工人工资。闹事带头不知道名字,见面认识。 20、证人李某戊证言,证明两门社区建设占了自己家八亩地,政府每年每亩给1100元,给了三年的钱了。幼儿园占的地有自己家的一多半,李留锁家一少半,就两家的地。自己知道幼儿园被阻工的事,但没参与过。第一次阻工时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每人叫了叫自己妻子李秀英,她去了,以后没去过。 21、证人李某丁证言,证明濮阳县海通乡两门社区施工工地有人阻止施工的事自己见过两次,一次是2014年7月份,那次阻止施工后没隔几天,又有群众去了一次。自己见到的每次前往两门社区施工工地阻止施工少则二、三十个人,多则二、三百人。去阻止施工的不清楚有谁,自己没到现场去过,反正都是两门村被两门社区建设占地的群众。他们每次都很热闹,有人说“都别干了,还没说好呢”,工人停工之后他们就走了。 22、证人李丙证言,证明因为两门社区建设占用了本村耕地,政府承诺的每亩封存35000元的保证金用于支付征用土地的租金,但保证金一直没到位,群众担心占用的土地租金日后无钱支付,生活没有保障,所以才去两门社区阻止施工,每次都是本村几十个群众一起去的。群众到两门社区建设工地后,也是叫工人停工,最多是把电闸拉了,把机器停了,等工程停了之后就回家了,每次去的人没有采限过激行为。有谁采取的让工人停工、拉电闸、停机器的行为不清楚。自己没去过两门社建筑工地,听说群众去过两三次,但具体情况不清楚。每次去两门社区阻止施工前,有时有人在两门街里敲锣,有时有人喊,村里的人一听见声音就出来了,但我没有出来过。李某乙只是参与阻止施工了,他也不是群众代表,也没人给他发工资。 23、证人李某子证言,证明去年海通乡两门社区被本村村民阻挠施工以致停工的事自己知道,去年具体几月份发生的事记不清楚了,只知道本村的有几个月领着村民去两门社区工地上闹事了,因为海通乡政府与两门村村委会签订了合同,承诺两门社区建设期间每占用一亩地就往帐户上存入35000元的保证金,刚开始还兑现,后来不兑现了,村民的利益无法保障了,所以村民才闹事的。谁提议并参与商量组织村民阻挠两门社区工地施工的不清楚,自己没有参与这个事。 24、证人李某丑证言,证明两门社区占的有本村北街和东街的地,社区占村民的地是1000多元一亩,有签订的合同,占地款是每年的6月1日付清,从社区开始建设一直付着这个钱。政府卖给工地施工方的是16万一亩,村民觉着不应该,就去反映情况,所以发生了李运朝被王国祥打的事情,然后就开始停工。后来北街的赵某某和李国善找自己问停工的事情,自己就给赵某某说了这些事,赵某某就说那北街也要停工,自己就跟他说停工可以,别毁坏人家工地上的东西,第二天北街的工地就停工了。北街停工是赵某某组织的,停了有三四天,算是4、5个工地都停完了,因为群众到工地乱吵也为了两门社区的顺利建设,乡政府就张贴公告让整个两门村18个生产队每个生产队选出1名群众代表,帮助社区建设。通过村民选举,选出来18个代表,东街有自己、北街有李某甲、赵某某。代表选出了以后,乡政府的段书记就让自己看看北街为什么不让施工,自己就跟李某甲联系,让李某甲组织北街的代表开个会,那天在李某甲家跟代表们开过会以后,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北街的代表拿出的意见是让村支书王国祥下台,然后再说社区建设的事。隔了几天乡政府安排两门村提前换届选举,北街的李运选被选为现在的村长,东街的安立志任支书。选举后自己写了一个协议,就是社区建设有几个条件,在社区组织两门村18个代表召开会议,除赵某某和李某甲不同意外,其余16个代表都同意并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签过以后就筹划着继续建设,大概过了20天左右,社区开工以后北街的村民又到工地上把工停了,就是最后一次施工,接着李某甲和李某乙被抓了,工地又接着施工了。李某甲在阻挠施工的时候自己没有参与过。有一次李某甲给自己打电话说幼儿园工地的人打他,自己去到看没有,就把他吵走然后回家了。过了一会儿赵某某去自己门市上要钥匙,最后在门市货架上找到了。但自己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后来才知道可能李某甲拨了幼儿园施工车上的钥匙给了赵某某,赵某某又把钥匙给东街上的人了,不知道谁放在门市上了。自己当时不在场,具体怎么回事不知道。李某甲到工地上阻工就给自己打过这一次电话,赵某某到工地上阻工没有给自己打过电话,不过李某甲和李某乙被抓以后,赵某某三天两头给自己打电话让去北街社区闹事停工,自己没有答应他。 25、辨认笔录及模板照片,证明经刘某甲辨认,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即是2014年9月21日上午在濮阳县海通乡两门社区西区10号、11号楼建设工地阻挠施工的人;经王某甲辨认,李某甲、赵某某即是2014年9月21日上午在濮阳县海通乡两门社区西区42号楼建设工地阻挠施工的人;经王某乙辨认,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即是2014年9月21日上午在濮阳县海通乡两门社区西区3、4、5号楼建设工地阻挠施工的人;经刘某甲、陈某辨认,李某甲即是2014年8月10日上午在濮阳县海通乡两门社区建设工地闹事骂人,让其把工地上的东西赶紧弄走的人;经赵某某辨认,李某甲即是2014年7月15日以来,经常骑电动车在濮阳县海通乡两门社区西区工地上转,并多次阻挠施工的人;经王某丙辨认,李某甲即是2014年7月17日上午在两门社区幼儿园建设工地阻挠施工,并拨走混凝土泵车钥匙的人。 26、滑县兴聚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发货单,证明该公司向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货豫ES8806,豫EJ8806,豫EA8806,共计46.63方。 27、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混泥土、设备租赁费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C30混凝土46.63方因未及时施工造成无法使用;钢管15184米、卡扣9470个、顶丝1100个的租赁费。钢管、卡扣、顶丝租赁费按日计算。价格鉴定标的鉴定价格为1660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