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三人破坏生产经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6、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明自己承包了海通乡两门村建的社区。两门村赵二胜、李某甲、李三刚等人阻拦了四次施工,其他的人不认识。他们阻拦施工的理由是社区占地有关部门赔偿不到位,具体情况不清楚。这几次阻工都是

6、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明自己承包了海通乡两门村建的社区。两门村赵二胜、李某甲、李三刚等人阻拦了四次施工,其他的人不认识。他们阻拦施工的理由是社区占地有关部门赔偿不到位,具体情况不清楚。这几次阻工都是不让工人施工,致使工程停工,无法干活。第一次是麦收前一天中午,李三刚、李三民带领了约20个人,他们到那就吵吵着不让施工,但没骂人,工人一停工他们就走了。最近20多天他们又去了三次,这几次领头的是李某甲、赵二胜、田志丰,一般都去一二十个人,这几次他们也没骂,只是不让施工,一停工他们就走了。自己的工地在社区东头,建的是42号楼,公司名字叫新洋电力集团。不清楚是不是李某甲、赵二胜、田志丰带的头,只是看着他们吵的最凶。工地因为闹事停工约2个月了,直接损失有十多万元,是工人工资和租赁费。7月份一天,赵某某等人组织了很多群众,赵某某在社区内敲锣,李某甲也拿着锣敲,扰乱施工,他们都是这个方式组织人,然后纠集多人阻挠施工。2014年9月21日11点多钟,这是这次开始干活的第三天,自己负责的两门社区42号楼正在施工,当时工地上有5个工人正三楼绑钢筋。李某甲和赵某某、李某乙等领着一班人到西面王军建的工地上闹了以后,李某甲和赵某某来到了42号楼工地,李某甲拿了一个锣敲,赵某某跟着他到了三楼,李某甲敲着锣,李某甲和赵某某喊着在架子上面绑钢筋的工人下来,工人就不敢干下来了。当天下午也不敢干了。2014年9月22日自己派了一个人处理42号楼上的电线线路,李某甲自己去了对工人说不让干了,再干叫人来骂,那个工人就停工了。最近这两次阻工自己一天损失1000元钱左右,塔吊每天400元,架杆顶丝每天200元,技术员工资每天200元,看场的工资每天150元,有些板子等都沤了这些都是损失。这几天42号楼工地损失就两三千元,五月以来已经有四、五万了,加上42号楼这四个月的损失有十四五万了。

7、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明自己在两门社区承包的3、4、5、45、46号楼的建设工程,跟社区筹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2014年的8月份,3、4、5号楼正在建设当中。2014年8月18日前陆续有群众不让施工,18日那天,海通乡政府组织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专门研究社区建设的问题,当时群众代表一致通过两门社区建设继续进行,正常施工,自己在19日开始安排工程建设,但是又有四、五十名村民到施工工地不让施工,在那骂人,关电闸,就是不让干活,工地被迫停工了。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和派出所的民警到现场也没有协调下来,下午的时候正准备干活,还是有群众闹事,无法施工,就这样一直持续到9月22日都没有施工,一个多月的时间。村民说跟乡政府有啥事不让施工自己不清楚。这些村民都是两门村的群众,他们去阻挠施工主要有三、四个人组织,自己知道的有个叫李某甲的,他在工地上敲锣,组织群众不让施工,还有一个叫“三某”的,一个叫“二某”的,在工地上闹的比较厉害,看着闹事的群众都听他们的。工地一个多月没法施工,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大概三四十万元吧。首先是设备损失,包括架杆、架扣、搅拌机、塔吊、模板,这些设备都是租赁来的,都有合同,每天多少租赁费都是固定的,不施工也要给人家钱,这些设备加起来每天租赁费大概6000多元。再有就是工人工资,工人共分三个组,有60多人,因为停工,公司支付了一个星期的工人费用,按每人每天200元付的。

8、被害人田某甲陈述,证明2014年7月15号工地负责人给自己打电话说有人不让施工就停工了,7月16号自己找村民代表赵某某、李某乙、李某甲谈,因工地到了施工节点,若不及时浇筑钢筋就会生锈,将会影响工程质量,当时他们没有反对,于是7月17日早晨5点工地就开始浇筑一层顶,大概中午9点多,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李林忠四人为首的二十几人去工地阻挠施工,李某甲把混凝土泵车钥匙给拔走,经派出所调解无效,直到下午4点才通过赵某某从李某甲手中把车辆钥匙要过来,因为混凝土的使用期限是4小时,到他们给钥匙时已过6小时,致使已到场的三辆装有混凝土车无法浇筑,造成混凝土无法使用,约50方左右,总价值约一万二千元。今天9时许工地负责人又打电话说有人不让施工,自己赶到时现场已有二十多人阻挠施工,他们谁做主,有事找谁说,北街李某乙说有事找他和李某甲说,李某甲还留了他的手机号码。他们三次阻挠施工,至今无法正常施工,损失共计约4万元。后来自己找李某甲问能否施工,他说把占地的钱给他才能施工,后来自己和他一起找李某乙问是否能施工,他也说不给钱不能建,我说那乡政府让建的时候我找谁说呀,李某乙说找他和李某甲就中了,自己问他俩能当家不,李某甲说“能,幼儿园占的都俺俩的地”,李某乙也告诉了自己他的手机号码。8月9日下午李某乙、李某丑、李某甲等带着约三十多人在自己工地上闹事,自己到时派出所的民警正在做工作,赵某某的母亲说老板来了,自己没有理她,就有一个妇女骂自己,赵某某的母亲、赵玉宽的母亲、赵良建的妻子乱说找老板,其他人没跟来。李某乙就说让她们都过去找老板吵去,然后其他那些妇女就跟着过来找自己吵。

9、被害人高某某陈述,证明自己在幼儿园工地负责施工。有人在工地上阻碍施工,有个叫李某甲的说有什么事找他,并留有手机号,阻碍施工大概有20多人,他们大吵大骂。说乡政府不给钱就不让施工。他们从十几天前就开始阻碍施工,至今一直都没让施工。当时工地正在浇筑一层屋顶,致使工地损失商品混凝土价值一万五千元左右,停工期间的工具租赁费、工人工资,生活费用约4万元左右。工地所建筑的是濮阳县教育局投资的公益事业。

10、证人田某丙证言,证明自己负责在海通乡两门社区内建的幼儿园看场地,两门村田某甲是老板。第一次是2014年7月15号,赵某某、李林忠、李某甲为首,李某甲把工地铲车上的钥匙给拔走了。第二次是7月17号,也是他们几个带着人去的,李某甲把磅车上的钥匙给拔走了,致使工地没法施工,损失了一万多元的商品混凝土。最后一次是中午九点多李某甲领头阻拦的,参与人有赵良忠、赵开桥等七八十个人。他们阻拦施工理由是社区占地有关部门赔偿不到位,李某甲带领工人停工,并对工人说:“在哪不能挣钱,走吧,别施工”李某甲还对田某甲说他是代表,有啥事给他说,抓紧停工。他们在工地闹了一个多小时,田某甲一看干不成了,就让工人停工了。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