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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兵受贿再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10年12月14日,刘文兵在接受联合调查组询问时,其陈述证实,大概2010年11月13日左右前三四天某日傍晚,液化气站工地施工方的一个人到职工医院给其送了10万元现金,出院后一天傍晚,那个人又提着一个袋子到其家,

2010年12月14日,刘文兵在接受联合调查组询问时,其陈述证实,大概2010年11月13日左右前三四天某日傍晚,液化气站工地施工方的一个人到职工医院给其送了10万元现金,出院后一天傍晚,那个人又提着一个袋子到其家,以送中药为名又给其送了10万元现金。第二次送钱时即想将第一次所送10万元退还,送钱人意识到后急忙离开。不知道送钱人姓名,只知道是液化气站工地上的工头。刘文兵在家休息了一周,上班时,让妻子将那个人送的钱准备好,刘文兵把20万元钱和几付中药放到了车上,让司机想办法退掉。

2、证人朱某某(欣拓公司工程部负责人)证言:证实欣拓公司和濮阳县液化气站签订了旧房改造协议,公司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手续。工地开工后,被濮阳县城建大队查处。2010年11月6日,公司合伙人逯某甲说他前几天去职工医院给刘文兵主任送钱没送成,让朱某某从陈某某处拿10万元钱送去。11月7日上午,朱到职工医院刘文兵的病房送现金10万元,并说施工工地被县城建大队查处停工了,能不能边施工边办理手续,另外看能否帮忙办理规划许可证手续。刘对边施工边办理手续一事没有明确表态,说办理土地规划证需要召开县长联席会议,他不当家。11月16日左右某日,朱接到濮阳县城建大队的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处罚金额为240多万元。两三天后,逯某甲让朱再给刘文兵送10万元。朱又从陈某某处拿了10万元现金送到刘文兵家中,提出能否让工地恢复施工,边施工边办手续,规划许可证能不能帮忙办理,处罚金额能否少一点。刘说质量监督这一块如果有手续的话,可以给下面安排不再处罚,罚款可以就低不就高,是否恢复施工,没有明确表态,规划许可证的事做不了主。送钱后一个星期左右,濮阳县城建大队又下达了处罚告知书,处罚金额161万余元,比第一次罚款减少了80余万元。两次处罚告知书金额不一样,可能是给刘送的20万元钱起了作用。朱送钱后没有再见过刘,也没有与刘打过电话,刘文兵的家人也没有与其联系过。朱没有见过质量监督手续,也没有给县城建大队提交过。

3、证人张某丁证言:证实2010年11月初某日,丈夫刘文兵在职工医院住院期间,交给张某丁10万元现金让放回家中,张某丁即将装钱的塑料袋放在了家中阳台的健身器下面,一直未动。2010年11月18日左右某日,一名男子到家中找刘文兵,该男子走后,刘文兵把一个放着中草药的盒子交给张某丁,并说袋子底下有10万元钱,让其放起来,张某丁把装钱的盒子放在了家中储藏室。2010年12月4日晚上刘文兵让张某丁把两次给她的20万元准备一下,交给张某甲退掉。次日,张某丁在濮阳县液化气站工地将20万元钱交给了张某甲。

4、证人逯某甲、张某乙证言:证实2010年10月份,欣拓公司在濮阳液化气站、塑料厂的建筑工地,因没有建设手续被濮阳县城建大队查处,不准施工。为了办理施工手续、恢复施工,逯某甲于2010年11月初某日到濮阳市油田总医院刘文兵病房送钱未送出去,即安排公司的朱某某从公司财物取10万元给刘文兵送去;濮阳县城建大队下达246万元的处罚决定后,为了少罚款,朱某某又从财务支取10万元送给了刘文兵。送钱后工地可以施工了,濮阳县城建大队又下达了一份处罚决定书,罚款数额减少了80多万元,刘文兵帮了忙。

5、证人陈某某、逯某乙证言:证实2010年11月初、11月中旬,经张某乙批准,朱某某先后两次从欣拓公司财务支取现金各10万元,借据上所写用途是给县建委刘主任。

6、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濮阳县城建大队查处濮阳县液化气站工地违法建设住宅楼一事,于2010年11月16日对当事人朱某某下达了《行政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处罚款240万元,其中有工程质量罚款30万元。后朱某某说罚款太多,希望照顾,并说有质量监督手续,王某某把朱某某的要求向李某某及张某已进行了汇报,李某某又向刘文兵汇报了此事,李某某和张某已说按领导说的办,只要不出格,不出法律范围就行,有质量监督手续就别罚了。按领导的意思办就是把原来8%的处罚比例改成6%进行处罚,领导指的是刘文兵。王某某又重新对朱某某下达了行政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听证告知书,时间提前了。

7、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10月底,濮阳县城建大队发现欣拓公司在原濮阳县液化气站的在建工程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给该工地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1月16日,经李某某批准给朱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罚款金额为246.6万元。这两个告知书是王某某经我批准后下达的。11月20日左右,李某某到刘文兵办公室汇报朱某某工地违法施工一事,建议按工程造价8%对欣拓公司罚款246.6万元的情况,刘文兵说按6%的比例收取罚款就行,不要超出规定的范围。李某某即告诉王某某刘文兵安排按6%收取罚款,让王按刘文兵的指示办。2010年12月4日11点,李某某接到濮阳市城建监察支队副支队长杜某某的电话,说市监察支队准备查处濮阳县液化气站工地,让他们强制停工,问李某某是否接到通知,希望配合。下午上班后,李某某到刘文兵办公室汇报了杜某某打电话的情况,并说估计市里想查液化气站的事。

8、证人张某已证言:证实2010年欣拓公司在液化气站的工地被查处后,张某已和李某某安排王某某办的手续。11月20日左右某日,王某某对张某已和李某某说按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欣拓公司按6%比例进行处罚,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6‰比例进行处罚,处罚决定书的时间提前到2010年11月10日。是否给领导汇报不清楚。

9、证人杜某某证言及会议记录:证实2010年12月4日10时,杜某某参加了查处濮阳县液化气站、塑化厂施工工地违法建设一事的会议。会后,杜某某按照领导安排给李某某打电话,询问市政府领导安排停止濮阳县液化气站、塑化厂施工建设的落实情况,并说市里准备进行查处,要求县里配合。李某某说不知道此事,未接到任何通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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