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1996年12月至今我一直任李万供销社主任,2012年8月20日中午我喝了点酒,在高新区龙源宾馆休息,韩小国给我打电话说有点急事,韩小国让他的司机小光把我接到他公司在焦作市供销社办公楼408房间韩小国的办公室,我到韩小国办公室后,韩小国给我说:“我急用30万块钱,你来帮帮我。”我说:“我没法给你借钱。”韩小国接着说:“我们新合作公司账上有钱,不过都是政策性资金,你得以李万供销社的名义写个借款协议我才能把钱提出来,没有事,我用几天就还了。”韩小国的意思是他们公司都是政策性资金,这个情况我也知道,他以个人名义把钱取出来不好办,要担责任,他找我的意思是想让我以李万供销社的名义从他们新合作公司把政策性资金借出来,然后给他让他用几天,这样个人不担责任。当时我到他办公室以后,韩小国已经把借款协议起草好了,就等我签个名字就可以生效了。这种情况下,当时我就在韩小国起草好的借款协议上签了我的名字和日期,签过字以后韩小国就让他的司机小光把我送回家了,第二天我让韩小国给我写了一张借条,内容是:“韩小国借李万供销社30万元。”并且我跟韩小国说:“你用的是公款,及时还上。”之后我们就走开了。隔了四五天我又见到韩小国,我就问他钱是否还上,韩小国说已经还过了,我就没有再去落实。2014年5月下旬我们市供销社组织全面对韩小国进行审计时,发现我签字借新合作公司30万元的借款协议,我才知道韩小国当时通过我借新合作公司30万元政策性资金一直没有还。从2002年到现在由于我们李万供销社没有业务,所以除了我以外,都不上班了,没有开户银行,这30万元没有进我们李万供销社的账,我们李万供销社也没有账户。我以我们李万供销社的名义帮韩小国从他们新合作公司把30万元政策性资金借出来后,取钱等等所有手续都是韩小国办理的,我没有经手,30万元也是韩小国提出用的,用到哪个地方了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是韩小国个人用了。韩小国当时一直都在做生意,他当时说是他个人急用,我估计他是做生意急用了。在新合作公司成立当时我就知道新合作公司是政策性公司,所有经费都靠政策性拨款。另外,在借款当时,韩小国也给我说过让我帮他借的是政策性资金,所以我知道我以我们李万供销社的名义帮韩小国从他们新合作公司借出的30万元是政策性资金。我跟韩小国关系比较好,我们两家也是世交,关系都不错,我也是韩小国的父亲提拔起来的,从我内心来说,我想帮他。另外除了这笔钱,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韩小国以各种理由找我借钱,累计140多万,利息2分,累计付我利息20万元,本金未还。李万供销社2005年就将所有财务手续交到市供销社,公司没有建账,没有开户银行,只有我一人上班。在其后的供述中,崔某某称韩小国当时说领导急用30万元。 3、证人冷某某(新合作公司及焦作市轧花厂会计)的证言:“新网工程”网点建设资金是国家拨付的专项资金,是用于建超市用的,在2010年、2011年我们市供销社两次指派我们新合作公司向省供销社申报这个“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申报手续都是韩小国经理让我办理的。2010年向省供销社申报的这一次到2010年10月份焦作市财政局给我们新合作公司拨付转移资金20万元整,2011年向省供销社申报的这一次到2012年5月份焦作市财政局给我们新合作公司拨付转移资金150万元整。这两次是在市财政局哪个科办理的我忘记了,每次都是市供销社财务科长张松茂通知韩小国经理,韩小国经理通知我去办理的,是“新网工程”国家拨付的专项资金,共计170万元。不管是哪个部门筹集的配套资金,“新网工程”的配套资金都是我们市供销社给我们的。我们市供销社在给我们配套资金时,有时是直接从市供销社的账上转给我们公司的,有时是指派市供销社下属的公司、企业转给我们公司的,不管是市供销社下属哪个部门转给我们公司,都是市供销社指示他们让转给我们公司的,都是市供销社给我们公司的“新网工程”配套资金。我们市供销社总共给我们新合作公司“新网工程”配套资金有410万元。其中,市供销社直接给我们新合作公司有3笔,共计有260万元整。我们市供销社指示其下属公司、企业给我们新合作公司转有11笔,总共有150万元整。这410万元中,我们公司将“新网工程”的配套资金共转出去4笔,共计9万元,我们公司剩余401万元。我们新合作公司收到焦作市财政局给我们公司拨付“新网工程”专项资金170万元,收到我们市供销社给我们公司拨付配套资金410万元。我们公司共收到“新网工程”专项资金580万元。韩小国是李万轧花厂的经理、出纳,管理公章,自己写借条自己盖章。轧花厂没有在银行开过账户。今年5月下旬,市供销社对韩小国进行全面审计,发现韩小国先后分十六次借我们焦作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183.5万元专项资金。这183.5万元中除韩小国给柴小树、范小国交的退休养老金97754.18元外,至今,仍有1737245.82元专项资金在韩小国手里没有归还新合作公司。其中2012年8月21日,韩小国以焦作市李万供销社的名义借焦作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专项资金30万元。当时韩小国给我说是市供销社领导同意借给李万供销社30万元专项资金的,并让我去取钱。我和韩小国的司机冯某某一块去焦作市商业银行焦南支行新合作公司基本户上取来钱后,在韩小国办公室我将30万元给韩小国,韩小国把这30万元放在他办公室的保险柜里了。之后,韩小国让他的司机冯某某去接李万供销社的主任崔某某,接来后,在韩小国的办公室和崔某某签了个借款协议,崔某某还写有一张盖李万供销社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崔某某把这个收据日期写成2012年8月22日了,当时由于崔某某写的收据不是太清楚,我还让崔某某在这张收据上又描了描。我将这笔借款记录在焦作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会计账其他应收款科目2012年8月21日13号凭证中。借款协议也是21号打印的,但韩小国让打印成20日。借款协议是后来韩小国给我的,章已经盖好。从2012年8月21日13号凭证表面来看确实是崔某某以焦作市李万供销社的名义借焦作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30万元,但这30万元我取来后直接给韩小国了,没有给崔某某。在今年5月份我们市供销社对韩小国进行审计时发现这笔借款,我们市供销社找崔某某了解情况,崔某某说这笔借款他本人就没有见过钱,崔某某还说在以前他问韩小国这笔借款时,韩小国给崔某某说这笔借款还过了。韩小国以李万轧花厂的名义分九笔借过新合作公司专项资金232.5万元,这些钱都还过新合作公司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