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供销合作社的引导作用,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设立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暂行办法。经两年执行,财政部于2009年制定印发了《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服务体系的改造。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对于符合规定的项目,供销总社所属单位通过供销总社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供销社所属单位通过省级供销社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随后,为争取专项资金,扶持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均制定下发了相应的配套文件。 为申请、使用“新网工程”国家专项资金,焦作市供销合作社(市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于2008年6月3日成立焦作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合作公司),新合作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焦作市供销合作社持股20%,焦作市雄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供销合作社下属的集体企业)持股80%。2010年4月9日,焦作市供销合作社任命被告人韩小国为新合作公司总经理。2011年至2014年期间,韩小国利用其担任新合作公司总经理,管理“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新网工程”专项资金共计3992245.82元用于做生意或偿还个人借款。案发前,韩小国已归还新合作公司2325000元,尚有1667245.82元未归还。截止一审审理结束前,仍有1367246.82元未归还。 2012年8月21日,被告人崔某某在明知韩小国让其帮忙借用的30万元是“新网工程”专项资金的情况下,以焦作市李万供销社的名义从新合作公司借出“新网工程”专项资金30万元,供韩小国个人使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将该30万元退还。 案发后,被告人韩小国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被告人崔某某系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小国的供述:2000年9月份我到焦作市李万供销社工作,任副主任;2004年8月27日被焦作市供销社任命为焦作市李万轧花厂(市棉丰轧花厂)厂长;2006年3月15日被焦作市供销社任命为焦作市李万轧花厂(市棉丰轧花厂)党支部书记;2009年冬天被焦作市供销社任命为焦作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经理至今。新合作公司是由焦作市供销社成立的,股东有两个,一个是焦作市供销社,一个是焦作市供销社下属企业雄风公司,雄风公司是焦作市供销社的全资企业。新网工程全称是: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是由财政部、供销总社牵头,联合几个部委实施的工程,是国家拨付专项资金扶持供销社系统经济发展的工程。焦作市供销社成立新合作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新合作公司专门负责申报并获取“新网工程”国家拨付专项资金的。所以新合作公司的财务收入款项就是“新网工程”的专项资金、配套资金和“新网工程”的其他收入三项。我利用我担任焦作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经理、焦作市李万轧花厂厂长的职务便利,挪用新合作公司“新网工程”专项资金1737245.82元。这些钱我至今未还,我都用于还做生意欠下的高利贷了。我多次以为我们新合作公司创收的名义,或者是市供销社要用的名义,交待公司会计冷某某将我们新合作公司“新网工程”专项资金共计约1737245.82元挪为自己做生意用,我交待冷某某这些钱走账走的是李万轧花厂借款的途径。我做生意赔了,借了好多人的高利贷,利息也特别高,我还不起,逼我没办法了我才挪用我们新合作公司的“新网工程”专项资金。李万轧花厂的公章是我和冷某某管理的。挪用手续每笔都有,在我公司会计冷某某那里都打有条,有的是我以李万轧花厂的名义打的条,有的是我以我个人名义打的条。这些手续在新合作公司以及李万轧花厂的财务账及凭证上都有记录。我还曾多次挪用过“新网工程”专项资金,具体挪用过几次以新合作公司账目为准,总金额达232.5万元,有的做生意用了,有的是我做生意欠朋友的钱到期了还债了,但这232.5万元我用过之后都已经还给新合作公司了。李万轧花厂现在已经名存实亡了,根本没有业务,也没有钱。我于2009年至2012年在修武县西村乡西交口开设了一个石料厂一个水洗砂厂,石料厂叫宏祥石料加工厂,水洗砂厂没有名字。这两个厂我一共投入资金有七八百万,但没有账。这两个厂自从开设就一直在赔钱。直至2012年焦作市政府北山治理专项活动,两个厂就彻底停产了,我不仅没有得到任何赔偿,投入的七八百万元钱也都全部赔完了。我投入的这七八百万元其中有一百多万元是我个人的,还有贷款的钱,剩下的六七百万元都是高息借朋友的,利息最低也要5分,高的达到1毛多,我没有钱还朋友账,我除了挪用新合作公司的钱还债以外,还在社会上借了很多高利贷,利息也特别高,我就借新债还旧账,就这样我的个人财务陷入恶性循环,刚开始我挪用新合作公司的232.5万元把借朋友的高利贷都还上了,后来我挪用的新合作公司的钱还不上那1737245.82元,都是用于付高利息了。直至现在,我也未将这1737245.82元归还。按规定新合作公司的财务支出我应该向市供销社宋某某汇报,但我从来未向他汇报过。经核对“2012年8月21日13号凭证”是我让李万供销社主任崔某某帮我写借款协议借新合作公司“新网工程”专项资金30万元的手续。附件中:焦作市商业银行31304112.03928739号30万元现金支票存根就是我让冷某某取钱用的现金支票的存根;焦作市李万供销社3004847号30万元收据是崔某某给新合作公司写的收款收据,收据上“崔某某”三个字是崔某某的亲笔签名,收据右上角“准借:韩小国”五个字是我本人的批示;2012年8月20日李万供销社借新合作公司30万这个借款协议就是我让崔某某帮我签的那个借款协议,这个协议上的名字是我和崔某某两个人的亲笔签名。这30万元是我个人做生意用了,至今未还新合作公司。这些手续我都给冷某某并让冷某某下账了。2012年8月份,我因为做生意急用钱,我给崔某某打电话说有点急事,我让崔某某来我在焦作市供销社办公楼408房间我的办公室。崔某某到我办公室以后,我给崔某某说,大概意思是:我做生意急用钱,让崔某某以李万供销社的名义帮我从新合作公司借出30万元“新网工程”专项资金。我说过后,崔某某表态说:“中”。崔某某同意后我就交待会计冷某某帮崔某某打印好以李万供销社的名义向我们新合作公司借款30万元协议,之后崔某某在这个借款协议上签了字,后来隔有几天我忘了,我又以我个人名义给崔某某写了一张借款条,是白条,内容大概是今借到李万供销社30万元,签我的名字和日期。我记忆的是我给崔某某说我们单位账上有钱,我没法以个人名义借,我让崔某某以李万供销社的名义帮我借新合作公司“新网工程”的专项资金,崔某某同意了。崔某某知道我让他帮我借的30万元是新合作公司“新网工程”的专项资金。他知道是我个人做生意要用。经核对,冷某某说的情况准确,我让崔某某帮我借的30万元是冯某某和冷某某取来后由冷某某直接给我了。李万供销社的章是崔某某盖的,他肯定知道我借的30万元是用于做生意了。 |